※ 引述《Anncat ()》之銘言:
: → M9407120:直接拿收據去消基會了阿~~ 01/04 08:13
: → M9407120:7天故障品是可以退的~ 01/04 08:14
: → M9407120:而且賣水貨欺騙消費者問題很嚴重~~ 01/04 08:17
: 推 legist:故障品沒有7天的問題 店家也可以不鳥消基會的 01/04 09:35
: → M9407120:L大你自去消基會網站上看~ 01/04 10:11
: → M9407120:鑑賞期,故障品可以無條件退~ 01/04 10:11
: → M9407120:注:非人為的話~~ 01/04 10:12
: 推 M9407120: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69 01/04 10:22
: → M9407120:不懂又愛誤導~~ 01/04 10:25
嗯...我想消基會這個網頁講的是一般情形
很多店家也說瑕疵品請七天內退換 逾期不負責
但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從速檢查"是多速? 沒看見有七天的限制
而且有些瑕疵是"不能即知之瑕疵"
要求七天內發現 否則不負責 對消費者公平嗎?
: 推 milen:銷基會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01/04 11:54
: 推 Matsuzaki: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 01/04 13:22
: → Matsuzaki:依民法規定,可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 01/04 13:22
: → Matsuzaki:契約。 01/04 13:23
: ※ 編輯: Anncat 來自: 59.104.248.173 (01/04 15:25)
: 推 legist:我並不是不懂又愛誤導 M94板友可能誤會了 或許是我講不清楚 01/04 22:50
: 推 legist:沒有7天的問題指的是 沒有限制要7天以內才能主張權利 01/04 22:51
: → legist:就算超過7天也可以主張 但是一開始在民法上只能主張修復 01/04 22:52
: → legist:或是主張減價 如果遲未修好才能要求換新品或解約退錢 01/04 22:53
: → legist:另外店家是極可能不鳥消基會的 因為那只是民間公益財團法人 01/04 22:54
: → legist:若這樣基本的問題我會答錯XD 那我實在是會臉紅到躲起來 囧~ 01/04 22:55
另外請教 Matsuzaki大和板大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不想花時間送修的話
是不是可以主張直接解約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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