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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問題到消保板或生活法律板討論應該會有更多強者回響~ 不過既然有板友問及,個人還是拋磚引玉一下,說說自己的見解XD ※ 引述《mimicx (>.<)》之銘言: : 嗯...我想消基會這個網頁講的是一般情形 : 很多店家也說瑕疵品請七天內退換 逾期不負責 : 但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買受瑕疵品而想退換,這部分是適用民法的。 消保法對於瑕疵品的功用是在商品傷人(侵權行為)時才會發揮的。 很多店家也說瑕疵品請七天內退換,逾期不負責,或許實務上運行下來 已經成為一種交易習慣了,但是至少法律上沒這麼說。雖說我個人認為 這樣子的交易習慣並不合理,但要要求賣家依法來做恐怕也並非易事。 民法上的說法就如同mimicx板友下面所正確引用的條文: :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 :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 ,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從速檢查"是多速? 沒看見有七天的限制 : 而且有些瑕疵是"不能即知之瑕疵" : 要求七天內發現 否則不負責 對消費者公平嗎? 這裡講的「從速檢查」要依商品的性質來個案判斷,而無法給定一個常數。 買一枝筆回去寫看看就知道有沒有漏水或斷水,我想給七天似乎是OK的, 但買一棟房子回去住看看恐怕也要很久(絕對超過七天)才會發現有滲水、 海砂屋、輻射鋼筋等問題,或許給個七個月都還不一定足夠讓買受人檢查。 這之間還有許許多多種類的商品,總之要給出一均「七天」一定會有問題。 至於「多速」恐怕不是買受人或出賣人一方就可以說了算的。 發生紛爭時透過法院解決時,法官自得從個案中決定「從速檢查」是「多速」。 然而,一般中小型商品發生瑕疵紛爭時,當事人不可能為了那一點小錢去法院, 由於出賣人已經收了錢了,只要不害怕商譽的損失,不害怕被人PO到非好店板, 那麼他就可以完全不理會買受人買到的瑕疵商品,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去告他嘛。 所以我才建議板友們在消費時,絕不要太重視當下付費時省下了幾塊錢, 而是需要全盤考慮過風險之後,再來決定要向何方購買。 或許較貴,但商譽較佳的商品,自然使消費者損害的風險也較低。 若寧可選便宜的商品,那麼平均的風險應該可認為是較高的,質量可能也會有問題。 : 另外請教 Matsuzaki大和板大 : 民法359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 :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所以不想花時間送修的話 : 是不是可以主張直接解約退錢? 民法並不喜歡直接斷然地否定一個契約的效力,所以想要解約或減價之前, 瑕疵的情況(因為屬於不完全給付)會讓出賣人先修繕(或是更換為新品) 像本例相機的case中,原來消費者只是指定了一個型號,送來後發現瑕疵, 我個人認為要求直接換另一台新品並無不妥,因為憑什麼大家花一樣的錢, 別人拿到一台都不用修就好好的相機,原PO卻買到一台修過再修的相機? 顯然不是同樣品質的情況。若就連換貨也無法解決(例如調不到貨了,或是 該款商品有設計上的瑕疵,換哪台都一樣有問題之類等情況),再來原則上 才可以要求解除契約(退錢)或減價。(例外是只能要求減價,不得退錢) 稍微略說了一下個人見解,如有先進得以指教,尚祈不吝指正!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9.114
youvegotamai:強哥好威啊 01/05 02:10
mimicx:感謝板大~~ 01/05 08:16
Taichungist:所謂七天只是消保法賦予"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消費者 01/05 20:21
Taichungist:的無條件法定解約權期間,與本例根本毫無關係。 01/05 20:22
Taichungist:至於356條的檢查通知義務,確實是個案認定的。 01/05 20:24
Taichungist:若有店家自行公告限七天內退換貨,這就是消保法對定型 01/05 20:25
Taichungist:化契約條款的規範問題,實務上此條款常被認定為無效, 01/05 20:26
Taichungist:所以不要太早被店家唬住了。 01/05 20:27
Taichungist:又此類種類物買賣中,沒有出賣人是否有修繕權之問題, 01/05 20:28
Taichungist:本可依民法364條1項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參照。 01/05 20:29
legist:謝謝優秀的台中人提供見解^^ 01/05 23:05
mashkk1234:.. 01/07 22:40
legist:如果樓上認為本篇有講錯的地方請多加指教^^ 01/08 01:09
legist:不過我在想你會不會是想噓上一篇結果噓錯了XD (自我安慰中) 01/08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