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8305300:有時候好像真的要看清楚優惠的商品條碼 10/07 23:51
→ carolnash:現在買特價品還要一一核對10幾位數的條碼 太為難消費者 10/07 23:54
→ carolnash:而且牌子上面除了條碼 只有買一送一 又放在一起陳設於 10/07 23:55
→ macroka:給箭頭 看條碼 應該是客人該做的說..我家都會看!! 10/07 23:55
→ carolnash:商品前 跟其他商品有距離 任何人都會誤解 10/07 23:55
→ carolnash:如果他是有打商品名稱跟條碼 我在理論是我澳客 10/07 23:56
→ carolnash:他們樓館也承認是作業員的疏失 10/07 23:57
→ lowea:"消費者皆得以該原本認識之價錢購入"有點凹,但服務有待改進 10/08 00:13
→ carolnash:這不是凹 法律上規定的 但前提是善意 10/08 00:15
→ carolnash:現在很多比較大的商場都有這樣的認知 所以才會提高員工 10/08 00:16
→ carolnash:訓練 10/08 00:16
※ 編輯: carolnash 來自: 219.81.148.234 (10/08 00:17)
→ lowea:那常見賣場DM錯印,現場更正,我們也可以持DM要買"原價格"? 10/08 01:14
推 superswide:民法上來講的確可以耶@@ 10/08 01:23
→ KDTD:客人得理不饒人有點誇張~~不過員工處理方式也姿態擺太高~~ 10/08 01:36
→ carolnash:如果我真的得理不饒人 我也可以接他的109元跟去客訴 10/08 01:39
→ carolnash:TO L 一般DM上面都會標明以現場回主 你把兩種不同層次的 10/08 01:41
→ carolnash:東西 相提並論 10/08 01:41
→ carolnash:那麼生氣可以說是B先去把牌子拿起來後跟我說沒有牌子 10/08 01:43
→ carolnash:他可以一開始就說 他們放錯了 抱歉 而不適用欺瞞的方式 10/08 01:44
→ carolnash:是我又回去確認後才發現 他才又說編碼不同 10/08 01:45
→ carolnash:被懷疑的感覺很不好受 尤其在眾目睽睽下 10/08 01:46
→ carolnash:還有我在離開時 還跟樓管說:抱歉打擾了 10/08 01:47
推 haipis:家樂福的作法是如原po說的,以架上標價為主,即使是後來移 10/08 07:02
→ haipis:走標價牌,管理人員還是會依顧客拿取貨品時標價為準 10/08 07:03
推 Agneta:如果消費者不需要負擔辨別條碼的責任 又為何要標明 10/08 07:33
推 cyh33:DM印錯,現場更正,我記得之前有例子是要以DM價賣,因為DM有吸 10/08 09:30
→ cyh33:引客人之功效,看了上面價錢決定前往購買,若是DM錯可以現場店 10/08 09:31
→ cyh33:家說換就換的話,那以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否店家都可以故意DM印 10/08 09:31
→ cyh33:錯印低價然後吸引客人來店後再說有誤,價錢要更正呢?不過話是 10/08 09:32
→ cyh33:這樣說啦,如果是善良店家,在與店員詢問中讓我覺得純粹是疏失 10/08 09:32
→ cyh33:不小心,那我就不會堅持了,頂多就是不買.但我之前看過那新聞, 10/08 09:33
→ cyh33:是因為那家店常搞這種小動作,所以客人堅持不接受印錯之解釋. 10/08 09:34
→ cyh33:我想原PO主要是不高興店員說謊吧,如果承認疏失忘了收牌子, 10/08 09:34
→ cyh33:然後跟客人道歉造成誤會,我想大部份的客人都會接受.但如果是 10/08 09:35
→ cyh33:偷更改,卻又一付客人看錯態度,這就容易讓人生氣了 10/08 09:36
→ eva19452002:推樓上,如果商品一定要以現場為主,那麼就會有一些不 10/08 09:44
→ eva19452002:老實的店家故意印超低價,結果一到現場之後 10/08 09:45
→ eva19452002:店家:沒有哦,這價錢印錯了,要以架上為主唷 10/08 09:46
→ eva19452002:這又讓我想到,會不會有網路商家故意打0元製造新聞搏 10/08 09:47
→ eva19452002:版面,因為新聞一報出來,廣告費都省下來了 10/08 09:48
→ carolnash:謝謝C大的體認 !當時B那個眼神真的很討厭 10/08 12:41
→ carolnash:DM跟網路標價這邊我覺得是要約之引誘 10/08 12:42
→ sindyevil:DM和網路廣告是邀約的引誘,但是如果實體貨架上的可以用 10/08 13:41
→ sindyevil:規定,以貨架上為準,網路廣告要看有沒有連接op/收銀機等 10/08 13:44
→ sindyevil:網路設計系統,所以pxhome大家訂很兇原因在此,博克萊那次 10/08 13:45
→ sindyevil:認哉的事情就令人激賞;網拍型態多變,所以要以個案判別. 10/08 13:46
→ sindyevil:有興趣可以搜尋 要約/承諾/要約的引誘等關鍵字了解. 10/08 13:47
→ sindyevil:至於,超商部分我的經驗是超商以mark上價錢處理後,在換更 10/08 13:49
→ sindyevil:正處理,您當時其實要親自跟店務人員到貨架上見憑,這樣 10/08 13:50
→ sindyevil:他們就沒有動手腳的機會,處理完後就客訴 10/08 13:50
推 Raist:看條碼??? 我們是機器嗎? 以後乾脆大家都裝晶片算了..... 10/08 23:52
→ Raist:從來沒聽說過買東西還要看條碼的道理....條碼是給店家用的 10/08 23:52
→ Raist:干消費者什麼事?????? 好笑 現在光看得懂中文還不夠 還得要 10/08 23:52
→ Raist:學習看條碼 這個技能可以寫進求職履歷表裡面嗎???? 10/08 23:53
→ Raist:lowea可以多參考相關板面增進法律知識...雖然我個人認為 10/08 23:54
→ Raist:如果今天我是原PO 我不會跟他爭 頂多就是不爽買了走掉 不過 10/08 23:55
→ Raist:原PO的行為並沒有不對的地方 這裡不需要批評原PO... 10/08 23:55
→ Raist:條碼是給店家刷的好嗎....還要消費者負擔便是條碼的"責任"咧 10/08 23:56
→ Raist: 辨識 10/08 23:57
→ Raist:現在有二維條碼了 前面幾樓的會不會也去學習如何用肉眼辨識? 10/08 23:58
推 budgit:之前去屈臣氏店員把僅剩的一包大包餅乾放到小包裡面我拿去 10/09 01:03
→ budgit:結帳時發現價格有誤跟他詢問他就以小包價格給我不過臉不是 10/09 01:04
→ budgit:不是很好看就是了所以那條法律是民法上的嗎? 10/09 01:04
→ eldora:我覺得你得理不饒人~樓管都有誠意要吸收~你要就要~ 10/09 01:23
→ eldora:不要就算了~何必不給彼此一個台階下 10/09 01:24
推 Raist:雖然說我也覺得原PO得理不饒人 但是其實他比我們更有法律素 10/09 01:49
→ Raist:養 因此我並不會指責他這點 他的行為是進化 不過沒考慮到人 10/09 01:50
→ Raist:情方面 或許不是所有人都能認同 (連我都說了 不爽買就拉倒) 10/09 01:50
→ Raist:但是不能否認 原PO在這篇文章裡面有提供一些正確觀念.... 10/09 01:51
→ Raist:不管是給消費者或是給店家 (樓管的觀念也很差 那是所謂:息事 10/09 01:51
→ Raist:寧人的態度 同時表示的意思在某種程度可以說是作賤原PO 10/09 01:52
→ Raist:如果原PO接受了 就會被說成:你不過就是想貪那一百多塊嘛? 10/09 01:52
→ Raist:真廉價 所以原PO才不願意接受 但是我看好像很多人不懂.... 10/09 01:53
→ Raist:有時候人爭的不是那些表面的東西 有時候代表的是人類的演化 10/09 01:54
→ Raist:原PO真的很可憐 明明做了對的事情 卻還要被這麼多人酸..... 10/09 01:54
推 legist: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10/09 01:58
→ legist:原PO的主張在法律上為有理由,這點有法條支持。 10/09 01:59
→ legist:至於或曰原PO得理不饒人,我只能說見仁見智。 10/09 02:00
→ legist:合法的主張要被說成是不饒人,我個人認為似乎是值得商榷的 10/09 02:01
→ legist:另外在DM的部分,雖在民法上的確還沒有要約的品質(只算是 10/09 02:03
→ legist:要約之引誘),但亦別忽略消保法(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定。 10/09 02:04
→ legist: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 10/09 02:04
推 Raist:板大出現了!!! 阿我寄給你的信咧 ~"~ 沒有下文 囧rz 10/09 02:05
→ legist: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仍有義務以DM價出售。 10/09 02:05
→ Raist:雖然我知道是我小題大做 ~"~ 回歸正題 剛剛為了要去美西玩 10/09 02:06
→ Raist:而看到在美國出入境要按指紋的部份 就想到 有許多電影或是 10/09 02:06
→ Raist:社會議題都有探討建立全民檔案採用指紋辨識的問題 有些人就 10/09 02:07
→ Raist:會覺得: 阿按個指紋會怎麼樣? 古代不是都會畫押? 但是這就是 10/09 02:07
→ Raist:牽扯到權力義務的問題 不是你說:那又怎樣 就可以了事的... 10/09 02:08
推 lowea:按指紋更有人權侵犯的問題... 10/09 11:50
→ carolnash:不接受樓管的吸收 是因為樓管態度 感覺像是完全是消費者 10/09 13:11
→ carolnash:是凹 我沒有必要去貪那點小便宜 而且樓管講的口調是 10/09 13:12
→ carolnash:他自己要幫我負 我覺得完全沒必要 10/09 13:13
推 Mar1boro: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吧 10/09 13:14
※ 編輯: carolnash 來自: 219.81.144.106 (10/09 13:30)
→ carolnash:所謂誠意如果是樓管那樣的態度 我想誠意都不誠意了 10/09 13:34
推 Agneta:現在很多賣場特價的牌子上都會寫上貨號 讓消費者比對 10/09 15:06
→ Agneta:有時候商品也會混雜其他消費者隨便放進的類似產品 查看貨號 10/09 15:07
→ Agneta:不需要看完十碼 後面幾碼就夠了 先看清楚可以省掉麻煩 10/09 15:08
→ Agneta:也許我家裡面買東西比較龜毛 但是因此比較少受氣 10/09 15:09
→ Agneta:樓管的確是沒誠意 可以打電話給百貨公司就有滿意答覆~ 10/09 15:10
推 ebin:樓管處理的不優.... 說詞要改 才能讓人心情好些 有台階下 10/10 02:21
→ Jeason123:原PO得反應是不是誇張了點...這應該不是什麼大事吧= = 10/11 23:01
推 cyfgloria:站在原po的立場想一下,就可以理解其反應. 10/12 23:34
→ cyfgloria:據理力爭 與 得理不饒人, 完全取決於個人所採取的立場. 10/12 23:34
→ cyfgloria:在台灣或許因為國民素質的原因,很多人選擇自認倒楣, 10/12 23:36
→ cyfgloria:但這卻是助長該二員工的爛服務態度,而往後會有同樣受氣 10/12 23:38
→ cyfgloria:的消費者繼續出現,難道這是大家所樂見的??? 10/12 23:39
推 AAOOXX:樓管處理太差了吧 一一... 10/14 00:15
→ AAOOXX:上次我在BR4買了一罐標示$65的飲料 結果櫃檯結帳時刷出來70 10/14 00:16
→ AAOOXX:我反映以後 櫃台小姐馬上連絡別人去看 真的是標示65 10/14 00:17
→ AAOOXX:結帳小姐二話不說馬上算我$65耶~ 10/14 00:18
→ carolnash:這是黑店板 我覺得評論的是客觀的事情 你覺得我很大驚小 10/14 23:53
→ carolnash:怪 那只是我在捍衛我自己的權利 台灣消費者處於較低階 10/14 23:54
→ carolnash:所以常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事件 如果我們消費者每個人 10/14 23:54
→ carolnash:都懂得自己的權利在哪 該拿的就拿 不該拿的不拿 我相信 10/14 23:54
→ carolnash:黑特版的偏數就能大幅降低 10/14 23:55
→ carolnash:如果你以價錢衡量你權利所得 那的確是很誇張且廉價 10/14 23:56
→ carolnash:如果你覺得權利是小事 那麼還談什麼消費者保護法呢!! 10/14 23:58
→ carolnash:等著受氣 吃虧就好嘍! 10/14 23:58
推 joyce1985:可以去服務台客訴他們~會有滿意的答覆~~ 10/18 13:41
推 vincline:法律我不懂,不過依樓管正常行事,基本上DM、買場標價 11/02 18:12
→ vincline:只要曝光且消費者決定購買,無論標價正確與否,都應以該 11/02 18:13
→ vincline:價格售出。個人認為原PO主張非常合理,大多情況理應獲得 11/02 18:14
→ vincline:允諾。至於樓管回應,我大概可以想像(說不定我認識...||) 11/02 18:16
→ vincline:能夠體會原PO感受,處理方式的確有改善空間。過去處理時 11/02 18:18
→ vincline:畢竟是店家自己錯誤,難有藉口逃避,只能請廠商吸收, 11/02 18:19
→ vincline:至於超市,有可能的確是他要自己認賠,但也有可能擔心事 11/02 18:20
→ vincline:情鬧的更大,希望不要讓上級知道的緩兵之計。總之,建議 11/02 18:21
→ vincline:原PO若願意給新光機會,當然是客訴為上,若決定就此打住 11/02 18:23
→ vincline:也未嘗不是個好方法,畢竟一直回憶不愉快的過去,心情只 11/02 18:24
→ vincline:有更差,要是又遇到更討厭的事,就更無言。 11/02 18:25
→ vincline:以上是 曾 待過百貨業的小心得。現在已逃走啦~不是店家XD 11/02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