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klmer19104:你的說明根本就是硬凹...四人同行 一般的認知是這樣嗎! 10/27 12:07
→ klmer19104:普遍的認知為 四個人一起同行進場去消費 .... 10/27 12:08
→ klmer19104:而不是結帳的時候只要湊到四個人 只要付三個人的錢 10/27 12:09
→ klmer19104:此案例為 合併帳單 去結帳....... 10/27 12:11
→ klmer19104:高鐵可以兩兩分開買票 然後再說耶 我們是認識的四人... 10/27 12:14
請再仔細看一下,找出你的比喻錯誤在哪裡。
推 springt:我想 最主要的關鍵 在於你跟強哥還有另2位板友會是同一張 10/27 13:19
→ springt:帳單結帳 可適用該優惠 而原po母姐和鄰桌則是分開2張帳單 10/27 13:20
→ Matsuzaki:這部份我也有一點疑慮,原po好像沒有交待清楚,究竟是 10/27 13:25
→ Matsuzaki:已經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還是四個人同時去結帳? 10/27 13:25
→ Matsuzaki:如果是打了兩張才要求併單,那麼確實有點強人所難 10/27 13:26
推 klmer19104:因次結帳時就要求服務生併單結帳 <==寫的很清楚!!!!!! 10/27 13:33
推 ilovekr:如你所述,定型化契約的確要對消費者作有利解釋,但原PO的 10/27 13:44
→ ilovekr:問題不在怎麼解釋四人同行這回事,因為契約一開始就是訂立 10/27 13:46
→ ilovekr:在兩兩各別用餐上面,餐廳的帳單也是這麼打的,如果契約是 10/27 13:47
→ ilovekr:分別成立的,那對消費者有利解釋就無用了 10/27 13:48
是的,所以我想知道原po究竟是已經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還是四個人同時去結帳?
這兩者是有極大差距的,而且如果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我認為應該不適用優惠。
→ allure:又來一個寫一大串就想胡扯的10/27 13:47
→ allure:請回去看清楚原PO的文章再來說 10/27 13:48
那麼請你也發一篇「一大串」的文章好好反駁我,不要寫一行字就想來胡扯。
那篇文章我已經看得很清楚了,不知道您是否有特別的觀點可為敝人指教一番?
推 ilovekr:就原文的語意聽起來應該是兩張單沒有問題,其一是進餐廳才 10/27 13:54
→ allure:謝謝,我的時間只夠再回你這一句,在下時間沒你多 10/27 13:55
→ ilovekr:找人併單,因此排除一開始就跟餐廳有說明是同行的情形,其二 10/27 13:55
→ ilovekr:原文的確有提到併單結帳,可見餐廳的確是打兩張帳單 10/27 13:56
那麼我想問題的癥結已經發現了,應在於是否已經為兩張單的狀況之下要求併單。
這部份真的希望原po出面解釋一下,感謝ilovekr的幫忙。
至於樓上那位覺得自己很忙的板友,我也沒意思回答你這種水準的叫囂。
既然你已經自稱「時間只夠再回你這一句,在下時間沒你多」
那麼我想接下來應該不會再看到您這些沒營養的文字才對。
推 cupidbuzz:就我之前去吃的印象 漢來的單很早就打好了 除非原PO 10/27 14:03
→ cupidbuzz:母姐只坐半個小時左右 才有可能在單打好之前結帳吧 10/27 14:04
→ ABC20021001:簡單的說如果是一開始就四人一起來就不會另外要求店家 10/27 14:04
→ ABC20021001:帳單合併 既然另外要求 硬拗成四人同行合理嗎? 10/27 14:05
→ klmer19104:還要解釋啥...原文寫的很清楚...要求併單結帳!!! 10/27 14:07
→ klmer19104:我個人很懷疑你真的有把原文看清楚嗎!? 10/27 14:07
→ klmer19104:如果有看清楚 就不會卡在是不是兩張帳單..... 10/27 14:08
→ klmer19104:原文的... 五、事實經過: 10/27 14:09
→ klmer19104:第八行.....因次結帳時就要求服務生併單結帳~ 10/27 14:09
我確實有看到「併單結帳」,但我沒有去過漢來,並不知道該餐廳的結帳方式為何,
有的餐廳是一進門就打單(蓮池閣),有的餐廳是吃一半打單(春天),
有的餐廳是用餐後臨走前打單(蓮心園),如果是一進門就打單,那麼用餐畢
才要求改打成一張(這叫併單)並不合理,如果是飯後才打單,
那麼要求四人打一張單(在顧客的角度,這也可稱為併單啊)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併單不是定義那麼清楚的動詞,還沒打單的四個人一起結帳也可能被客人稱為
「我要四人併單」,我只是希望原po可以出來解釋一下他的意思,
但不知道為什麼你會反對當事人出來把問題釐清,而寧願直接指責他?
難道探究真相不是這個板重視的價值之一?
噓 ABC20021001:會有誰反對當事人來說清楚 他自個都刪文不解釋了 10/27 14:27
所以你可以直接定他罪?
※ 編輯: Matsuzaki 來自: 60.250.43.62 (10/27 14:34)
→ kokus:一般餐廳在點餐的時候,帳單應該就已經分開了,A桌寫一張單,B 10/27 15:43
→ kokus:桌寫一張單,c桌....,所以當結帳時A桌說要和B桌一起結,是否同 10/27 15:43
→ kokus:行的問題就出來了 10/27 15:43
推 legist:雖然本篇文章有些內容我不同意,但我肯定這篇文章的發文態度 10/27 16:00
→ legist:因為這篇文章是有提出一些細緻的見解,而不是胡亂來拗的... 10/27 16:01
→ legist:希望發言的板友也能有同樣的態度,才不會淪為無意義的討論串 10/27 16:03
→ Matsuzaki:強哥能不能指出你不同意的點借我參考一下? 10/27 16:09
推 legist:那可能要等晚一點。現在其實一邊正在上班中...(逃) 10/27 16:13
→ Matsuzaki:我也是上班中XDD 做資訊人員的比較有空上網打嘴砲:P 10/27 16:19
推 springbrook:推 10/27 16:27
噓 edcyc:玩文字遊戲 10/27 18:12
→ winman983:併單就是有帳單拿在手上了吧!如果沒有直接去找服務人員 10/27 19:05
→ winman983:是併桌結帳吧~ 10/27 19:05
噓 mirageQ:四人「同行」是指一起來消費 而不是進來消費之後才再湊 10/27 20:28
→ mirageQ:今天如果是在外面臨時湊四個人 店家還拒絕才有問題 10/27 20:28
推 chen4chan:片面的定義不等於法律效益,只是社會大眾的認同度問題罷, 10/27 20:39
→ chen4chan:W同時外面臨時湊四人,跟裡面臨時湊四人,這樣都是代表大 10/27 20:40
→ chen4chan:家想爭取優惠罷了,假如店家不予優惠,現場大吵大鬧,這絕 10/27 20:43
→ chen4chan:對說不過去,只是店家處理手法又衍生另一個狀況.. 10/27 20:44
→ chen4chan:今天假設兩種情形,一個當下我是原po母親一樣的情形,或是 10/27 20:47
→ chen4chan:我是領班,我也有可能會跟原po母親一樣想試試看是否有無 10/27 20:47
→ chen4chan:優惠,而領班的個案,我認為服務業以來很警惕的且須避免的 10/27 20:50
噓 kumadaisuki:雖然M大打很多,但從頭看到尾,還是覺得扯很大,給噓(完) 10/27 23:55
→ sindyevil:一 商人就是要獲利 ; 二 本案自始無法使優惠條款何來以 10/28 00:07
→ sindyevil:消費者解釋有利為準之說? ;三 問姓名僅是避免商店誤分單 10/28 00:09
→ sindyevil:單的認定方式之一 ;四 若對此消費者放水,那對遵守優惠條 10/28 00:10
→ sindyevil:款的其他消費者來說,是否是好客吃虧? 這不好吧~ 10/28 00:11
噓 y12321:"我在門口問人再一起進去可不可以?" 有嗎? 10/28 00:15
→ y12321:原母姐"本來已準備餐券來進行消費~"" 但近日漢來推出買四送 10/28 00:17
→ y12321:之方案~剛好我母姐臨桌有兩位女生" 10/28 00:17
噓 wenini:我也想噓這種文字遊戲,不會比較漂亮 10/28 00:47
→ allend9297:我想不懂被 M文 的原因........很怪~~如果真要賣弄文字 10/28 00:57
→ allend9297:遊戲,那很多優惠都有漏洞,況且這是消費者本身 硬凹 吧 10/28 00:58
→ allend9297:請解釋 四人同行 這一段就可以了 其它的都是多餘 10/28 00:59
→ allend9297:基本上會有 四人同行 優惠的店家,服務員應該會確認剛 10/28 01:02
→ allend9297:才進門的客人 一共 有幾位 ,這樣是否才適用 四人同行? 10/28 01:03
噓 u41up:自以為是的硬凹~說的都沒道理... 10/28 07:32
推 sindyevil:雖然我不認同M大 但M大勇於提出論點供大家思考我給個推 10/28 09:02
→ sindyevil:這世界本來就要尊重多元化言論 即使不支持他的論點 10/28 09:03
→ sindyevil:但是 M大不是原波s大,所以大家還是維持禮貌理性表示吧 10/28 09:05
推 tompy:good point 10/28 10:19
→ Deltaguita:本文有值得參考的地方且用心 故L板主把文章M起來保留 10/28 10:29
→ Deltaguita:並不代表板主群的立場是反對或贊成 10/28 10:29
→ kokus:1位好友到海港大吃大喝blahblah.....<<===法律見解上,這段要 10/28 11:03
→ kokus:當成廣告詞?還是可以視同四人同行的規則??店家可以據此表示 10/28 11:03
→ kokus:已有說明,還是一定要有明確寫出"規則"兩個字? 10/28 11:03
→ allend9297:坦白說噓的人很多 你真確定 本文 值得參考?? 我想文字 10/28 11:35
→ allend9297:遊戲要玩玩不完的,光 四人同行 這方面原PO已經理虧了 10/28 11:36
→ allend9297:如果一進場就遇到熟人就要求要一同記帳 那當然可列為 10/28 11:36
→ allend9297:四人同行,等到結帳後才要貪小便宜要求與隔壁桌一同記帳 10/28 11:37
→ allend9297:這只會造成店家的困擾 況且定型化契約也不是只針對消費 10/28 11:38
→ allend9297:者有利的部份 店家只要認為不適用 何來定型化契約? 10/28 11:39
噓 caro770880:我也同意allend大 文字寫的漂亮不帶表你就對 10/28 12:09
→ caro770880: 代表 10/28 12:10
→ kumadaisuki:可能是拿來作為硬凹瞎掰的範本吧 (誤) 10/28 13:00
推 legist:謝謝D板主上面推文。我M文的目的就如上,不等於本板見解。 10/28 16:33
噓 gawk:拿去虎爛版可以嗎? 10/28 22:29
推 kilid:個人同意m大見解 契約、優惠規則訂不清楚應作有利消費者解釋 10/28 23:54
推 qcandyfloss:推 不過你跟某些人講那麼多也是徒勞 白費力氣 10/29 01:13
→ qcandyfloss:這也是法律人的悲哀 思維不容易被一般人所理解 10/29 01:14
→ qcandyfloss:不針對內容討論 就噓硬凹 感覺對原PO真的很傷~ 10/29 01:21
→ fast1121:哇賽 法律人的悲哀耶 10/29 13:23
噓 ilovekr:噓樓樓上和自己,法律人很了不起嗎,還不是正常人,要指責別 10/29 14:32
→ ilovekr:人不要把「法律人的思維」拿出來壓人 10/29 14:33
→ allend9297:話說 陳水扁 跟 馬英九 也是法律出身....SO ? 10/29 14:44
推 chen4chan:樓上跟樓上上道理都講不出難道比較好? 10/29 17:05
→ allend9297:那請樓上先解釋 何謂 四人同行 ?? 謝謝 10/29 17:12
→ allend9297:原PO的問題我想用不著 定型化契約 10/29 17:14
→ chen4chan:這樣你既然不認同.何不說出他那裡見解跟你不同? 10/29 17:14
→ allend9297:連常理都解釋不出 只搬法律出來 對嗎?? 10/29 17:15
→ chen4chan:起碼M大詳細列出法律條文,做了功課,也給了大家參考的依 10/29 17:16
→ allend9297:我說過了 只要解釋何謂 四人同行 即可 10/29 17:16
→ allend9297:這種法律應該很多人都懂 但是有沒有 [適用] 才是重點 10/29 17:17
→ chen4chan:據,既然你說不出來,就是為反對而反對,這樣其他人再怎麼 10/29 17:17
→ chen4chan:解你也聽不進去,何必呢? 10/29 17:18
→ allend9297:你好像不懂我講的 根本不適用定型化契約 我那來反對 10/29 17:19
→ allend9297:而反對 你也很奇怪 10/29 17:19
→ chen4chan:既然你說不適用,你有依據?還是說消費者有其他法條規範 10/29 17:23
→ chen4chan:,所以這也是你的片面認定不是嗎? 10/29 17:23
→ allend9297:我先問你 既然你要跟我辯 10/29 17:29
→ allend9297:原PO她跟她媽媽一進漢來 是否有直接向服務人員說要用四 10/29 17:30
→ allend9297:人同行一人免費的方案? 再者 服務人員從未詢問原PO她們 10/29 17:31
→ chen4chan:沒有要辯,只是當反對時,何不說出你的觀點,從頭到尾大家 10/29 17:31
→ allend9297:一共幾位 適不適用此方案 服務員通常都會詢問客人幾位 10/29 17:32
→ allend9297:那既然一開始 單據上的客人並無四位 請問何來定型化契 10/29 17:33
→ chen4chan:四人同行不適用於已經進餐廳點餐後,而M大只是從法條分析 10/29 17:33
→ allend9297:約 成立 ???可以回答我了嗎 10/29 17:33
→ chen4chan:既然契約不成立,所以點餐了可以不算?這樣就更好啦~ 10/29 17:34
→ allend9297:你如果想用賴的 那沒什麼好講的 10/29 17:36
→ allend9297:有的帳單為什麼連客人的入場時間都要計 不是沒有它的原 10/29 17:36
→ allend9297:因, 你想不算就不算 ,最多被送警局而已 10/29 17:37
→ chen4chan:一般同業公會都會有規範,大家一般餐廳都會遵守這守則, 10/29 17:37
→ allend9297:我覺得 應該沒有跟你聊的必要性 10/29 17:38
推 ilovekr:我沒有講出道理?!ch大似乎沒看清楚推文,我不是討厭M大從法 10/29 17:38
→ ilovekr:法律的觀點分析,畢竟自己也覺得從法律的觀點去分析很好 10/29 17:39
→ chen4chan:所以真的詳細契約認定點,真的切確說出來,不去問問消保官 10/29 17:39
→ chen4chan:其實我也不敢絕對斷定契約的認定點阿~~ 10/29 17:39
→ ilovekr:只是就算講法律,也不能是非顛倒,最後用法律人的思維去帶過 10/29 17:40
→ ilovekr:這樣只會讓人更覺得法律人專業的傲慢 10/29 17:40
→ allend9297:ilovekr 法律你也要看 適不適用 ,有的不是那樣解讀 10/29 17:42
→ allend9297:所以我一直覺得這篇文為什麼會被 M 文 我卻覺得很怪 10/29 17:43
→ chen4chan:其實我有搜尋酷狗關鍵字,看看有無相關的糾紛,不過並沒有 10/29 17:43
→ allend9297:當消費者本身先違反消保法,消保法或定型化契約是否會 10/29 17:44
→ chen4chan:而這個案跟道德和人性有相關性,所以大眾認同對原PO其實 10/29 17:44
→ allend9297:適用, 我個人覺得可能性太低 ,所以原PO的標題是 10/29 17:44
→ allend9297:"高雄漢來43樓海港自助餐廳對人無禮" 這不是很奇怪嗎? 10/29 17:45
→ chen4chan:很不利,只是想知道法條上對於這種宣傳的詮釋,畢竟偶然遇 10/29 17:45
推 ilovekr:我認為不適用跟違反是有差距的,從契約已經成立的觀點出發 10/29 17:46
→ chen4chan:到了,了解更多不是更好,不過領班解釋的說詞真的不好阿 10/29 17:46
→ ilovekr:本例並無消保法適用的餘地 10/29 17:46
→ allend9297:ilovekr謝謝你提醒,的確不能用 違反 來形容 , 10/29 17:47
推 ilovekr:這種宣傳的解釋其實已經普遍在一般消費者間形成共識,例如 10/29 17:50
→ ilovekr:對於不認識的四個人或不同時入場的四個人,同行二字應對消 10/29 17:51
→ ilovekr:費者作有利解釋,也就是應視為同行,但如此解釋的基礎是在 10/29 17:51
→ ilovekr:定型化契約成立前,就滿足四人同行的條件,如果無,就不會有 10/29 17:52
→ ilovekr:消保法適用的餘地 10/29 17:52
推 ilovekr:換言之,契約成立時,若消費者是四人用餐的要約,那要用消保 10/29 17:55
→ allend9297:我問一下ilovekr的意見 你個人認為帳單算定型化的契約 10/29 17:56
→ ilovekr:法將廣告字眼作最有利消費者的解釋,反之,成立時並不是四人 10/29 17:56
→ ilovekr:同行的意思,這樣消保法就無用武之地 10/29 17:57
→ allend9297:嗎?因為只要飯店主張 帳單就算定型化契約的話 我想很難 10/29 17:57
→ allend9297:更動這張契約的成立性.. 10/29 17:58
→ ilovekr:我不認為帳單是唯一的依據,我在上面已經有推文過,結論是 10/29 17:59
→ ilovekr:契約應該在餐廳讓原PO家人用餐時就已經成立,兩邊要約承諾 10/29 18:00
→ ilovekr:已經對立且合致,契約成立 10/29 18:00
→ ilovekr:至於更動,若餐廳願意就變成後來成立一個新的契約,此時,應 10/29 18:05
→ ilovekr:用消保法對原PO家人作出有利解釋 10/29 18:05
→ chen4chan:這樣就是用餐時餐廳其實有兩種契約,而原PO母親用餐時才 10/29 19:18
→ chen4chan:知道有另一種優惠契約,所以找了其他桌一起看能否符合契 10/29 19:19
→ chen4chan:約條件,而詢問餐廳可否變更契約,這樣解釋對嗎? 10/29 19:20
推 chen4chan:狴Hil大所說的適用,是指甲如餐廳對一開始原契約服務有疏 10/29 19:23
→ chen4chan:失,才是違約,而消費者因為契約已經成立,餐廳也有權不同 10/29 19:24
→ chen4chan:變更. 10/29 19:25
推 ilovekr:根據原PO的描述,打從一開始進餐廳時,就已經知道有四人同行 10/29 20:32
→ ilovekr:之優惠,另,我不認為一開始同時存在兩個契約,不是兩人用餐 10/29 20:33
→ ilovekr:就是四人用餐 10/29 20:33
→ chen4chan:我說的同時存在兩個契約是對餐廳,對於原PO,一開始是兩人 10/29 21:08
→ chen4chan:用餐的契約,有可能是進餐廳或是跟隔壁桌聊天,才得知有 10/29 21:09
→ chen4chan:四人同行的優惠契約,而餐廳有很多種用餐契約供人選擇的. 10/29 21:11
→ fireflyyen:問題是 進餐廳後就已經是兩人了 要換四人這部份是人的 10/29 21:30
→ fireflyyen:問題了吧 而非店家 其次 最原始文章原PO媽早就知道有 10/29 21:30
→ fireflyyen:四人優惠 但是還是以兩人進入 之後要結帳才找旁桌的一 10/29 21:31
→ fireflyyen:起結帳 這部份不管怎麼看 都是顧客一開始就違反"契約" 10/29 21:32
→ fireflyyen:店家有立場不同意不是嗎? 10/29 21:32
→ fireflyyen:要討論可能要先把原始文章理解大概實際情況… 10/29 21:33
推 ilovekr:精確一點,契約始終都會是一個,不是兩個人就是四個人用餐 10/29 21:40
→ ilovekr:另,我覺得餐飲契約應該是消費者要約,餐廳承諾,並無兩種契 10/29 21:41
→ ilovekr:約存在,最多是兩種要約之引誘 10/29 21:42
→ ilovekr:約存在,最多是餐廳存在兩種要約之引誘 10/29 21:43
推 qcandyfloss:樓上~只是感慨法律人太習慣性拿一堆法條觀點解釋事情 10/29 22:05
→ qcandyfloss:法律人一點都不了不起~在這個部份上甚是可憎也可憐的 10/29 22:05
→ qcandyfloss:但不可否認用法律解釋糾紛是最後會回到的處理方式 10/29 22:06
→ qcandyfloss:但是這裡的思維的確也常常與人民一般法感情不符 10/29 22:07
→ qcandyfloss:造成法律思維與一般人思維無法接軌 導致一般人認為 10/29 22:08
→ qcandyfloss:念法律的就只是在文字堆砌 常人根本不願意用這種模式 10/29 22:09
→ qcandyfloss:繼續溝通下去 所以演變成M大這篇文章的部分情形 10/29 22:10
→ qcandyfloss:打在多論述在多又怎樣 不論絕對的是非對錯 總是有人 10/29 22:10
→ qcandyfloss:不會針對內文作討論就直接開噓~真的很感慨也很悲哀 10/29 22:11
推 qcandyfloss:anyway是我太嫩吧 要是我 我會不知道怎麼溝通而難過~ 10/29 22:16
推 legist:本板板友平均已比PTT他板好些了 沒那麼多不看文就開噓的啦~ 10/29 22:18
→ qcandyfloss:感覺說再多 都被下意識排拒 根本是徒勞罷了 10/29 22:18
→ qcandyfloss:所以我說某些部分啊 突然感慨就推文了~回去看看 10/29 22:19
→ qcandyfloss:沒說清楚我的想法感慨 感覺我推的文真的很機車 囧rz 10/29 22:20
→ legist:那部分也無法禁止~我們的言論自由也當然包含亂回的自由呀XD 10/29 22:20
推 qcandyfloss:哈哈 對啦~所以是我太嫩了 突然覺得有點感慨難過~ 10/29 22:23
推 ilovekr:樓上抱歉,如有冒犯請多包涵,我實在不能同意你的想法,法律 10/29 22:37
→ ilovekr:有沒有符合一般人的法情感屬法理學的範圍,離題太多不多談 10/29 22:38
→ ilovekr:然而不管如何,法律應該還是要回到生活中應用才是 10/29 22:41
→ ilovekr:而非法律人的思維是跟一般人不同的 10/29 22:42
推 qcandyfloss:恩恩~大推樓上 這也是老師們常感慨的東西~~可是現實中 10/29 22:54
→ qcandyfloss:在論述過程中就不免用到那些學術名詞 我跟你講的是不 10/29 22:56
→ qcandyfloss:同但相似的問題 解釋當然要接近生活去適用 只是論述 10/29 22:59
→ qcandyfloss:不免就是搞得這麼的複雜 我們有一套規則去解釋 10/29 23:00
→ qcandyfloss:但這套論證的規則就是沒辦法或是很難被大家所接受~ 10/29 23:01
→ qcandyfloss: 過程要運用 10/29 23:02
→ qcandyfloss:就像往往會聽到 活該 誰叫你當初不看清楚契約~契約就 10/29 23:03
→ qcandyfloss:就是這樣規定的你簽了就要接受 你在ARGUE 就是你澳~ 10/29 23:03
→ qcandyfloss: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的解釋方法來說 大家是很難接受 10/29 23:05
→ qcandyfloss:舉例而已 不針對此CASE跟此文~ 10/29 23:05
推 fast1121:樓上應該多出外走走...... 10/29 23:10
推 budgit:我覺得提供另一種思考沒有甚麼不好阿多學點東西也不錯那 10/29 23:43
→ budgit:麼多人到底噓什麼意思的就當不同意見看看也不用那麼兇吧 10/29 23:43
→ fireflyyen:最主要是跟原本情況有所差距 結帳時才要求同行四人優惠 10/30 00:07
→ fireflyyen:而且同行另外兩人是餐廳內剛認識的陌生人... 10/30 00:07
→ fireflyyen:一般進入大餐廳消費都會詢問幾人 這部份一旦自己說2人 10/30 00:10
→ fireflyyen:結帳變4人 店家當然會有質疑 10/30 00:13
→ fireflyyen:雖然是不同的看法 但也要考慮到是否跟原案有所關聯才是 10/30 00:14
→ allure:推樓上,所以我才希望M大看清楚原文,也或許是他沒看到原PO 10/30 00:19
→ allure:刪除的第二篇文章,才沒看清楚這件事情 10/30 00:20
→ chen4chan:il大說明的很好,推il大~~ 10/30 00:37
推 ddl5:推推 10/31 17:30
推 seavon:四人"同行" 海港是進去的時候就算算帳單了 他們當然不是同 11/11 12:31
→ seavon:行阿 11/11 12:31
推 Raist:哈 其實如果在門口就湊好四人入座 一樣是鑽漏洞 但是卻合理 11/11 14:58
→ Raist:一樣的行為 但卻是不一樣的結果 :p 11/11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