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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也是跟M大相反的, 不過我覺得這個討論倒蠻好的, 至少可以讓一些行銷的方式更確實一點。 我倒不會去特別討厭店家或顧客任何一方, 我是顧客的話,我也會同原 po一樣凹,不過我最後會笑笑罷了, 學生時代也常會在六福村的門口,跟陌生人一起湊人數進場。 ※ 引述《Matsuzaki (浩司君)》之銘言: : 我個人是認為消費者其實並沒有錯。 我也認為消費者並沒有錯,因為店家的規定並不完整, 但進了場之後,買單才跟別桌的一起,就失去了店家本來的用意。 : 我一直相信:商家給予的「優惠」不是單方面的贈予行為。 : 優惠、回饋、酬賓這種東西講是這樣講,但本質上他就是一種促銷活動, : 店家付出少量成本,訂出遊戲規則,希望能達到大量銷售獲利目的, : 這就是促銷行為的實相。 我就是對這一點是持相反意見的, 四人同行一人免費,換算就是打75折的意思, 75折在很多銷售上,已經算是非常優惠的折扣, 為何不直接說消費打75折!?不是更直接的可以吸引到更多的人?? 四人同行的另一個意義就是,增加翻桌率, 一個人吃也是佔一張桌子,四個人吃也是佔一張桌子, 通常吃飯大多是兩人一起,打出四人同行, 可以讓每桌平均2人的消費,變成四個人, 本來20桌,每桌坐2人,共40個客人,變成每桌坐四人,80個客人, 簡單的邏輯,就是可以空出一半的桌子招待客人, 所以店家的來店人數可以倍增,給予顧客75折是很划算的。 所以這個方案的重點在於四人同桌, 而不是兩兩坐兩桌。 : 但若因規則訂定不完善,導致消費者看過DM之後,決定的消費方式使店家蒙受損失, : 這部份的責任應該由訂定錯誤遊戲規則之店家來承擔。 : 承擔有很多種,你可以認賠,或打折、送贈品,或甚只有誠心誠意地道歉,這也是承擔。 : 而不是告訴消費者,「店家有最終解釋權」,如此強硬地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這點我認同,因規則不完善,店家是應該要負責, 而且經過這樣的事件,店家可以把遊戲規則寫的更完整, 就像咖啡杯上也要寫警語一樣,科科... : 再來說到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 :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這點我也認同,不過平等互惠的話, 那沒有坐同桌的,反而就不能享有四人同行的折扣, 因分桌坐,並無法使店家店內的人數倍增。 並無法使店家受惠。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所以消費者依照廣告內容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消費方式,這是完全沒問題的。 : 店家也不該以消費者的消費方式與店家的本意有所出入,而拒絕客人的消費。 分桌坐與"同行",其實也是有解釋的空間。 :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這兩點看似矛盾, : 事實上是沒有衝突的,因為前者乃指「交易發生前的規則訂定」, : 後者指「交易發生後的糾紛排解」。簡單白話的說,企業定規則時請注意公平, : 就是 fifty fifty。而交易事後如果有任何糾紛,也必須以消費者的角度為主做解釋。 : 不然怎麼叫做《消費者保護法》? 不過不論站哪個角度, "同行ㄒㄧㄥˊ"一辭的解釋應該是"一起來",而不是"一起出去", 不過反過來說,如果在參餐廳內遇到四個相同工作的同行ㄏㄤˊ, 就可以要求"四人同行ㄏㄤˊ,一人免費。科科... : 要知道企業與消費者相比,其財力人力物力均遠優於個人消費者, : 故必須訂定此法,以維護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法益。 : 再來說到這次的案件,一般所謂「四人同行,一人免費」, : 在普遍社會認知上是指「能湊到四個人,就只要付三個人的帳。」 : 而這怎麼個湊法,就是消費者自己的事了,我在門口問人再一起進去可不可以? 門口一起進去就不會有問題了,因為四人可以同坐一桌。 : 所以本來認不認識並不是充要條件,在契約、廣告內容也都沒有載明。 : 除非DM上明定「同行」意義為同時進場用餐,並且要互相認識、叫得出姓名才行。 : 不好意思,我跟強哥出去吃飯,我知道他是飛好墊板主,我也知道他叫強哥, : 如果我們在路上看到對方,也都會喊一聲「強哥!」「浩司!」 : 我跟他吵過很多次架,我們蠻談得來,不打不相識。不過認識這麼多年..... : 我根本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雖然他名字是公開的,不過我懶得去找) : 那我們看到漢來有優惠,決定再約兩位板友去漢來吃飯,先到先吃的狀況之下: : 1. 大家來的時間都不一定,非同時進場 : 2. 根本叫不出名字 : 那麼是不是就不算四人同行? : 對,雖然這跟原po「當場才湊人」的狀況不同,但就店家來說, : 他們所能認定的客觀事實是一模一樣的,不是嗎? 前面認同,不過原po是兩兩坐兩桌,跟M大您敘述的情況是有一點關鍵上的不同的。 : 而兩種情形的實際差別在哪裡? : 1. 原po是當場湊人,店家並沒有因為這促銷活動而受益,反而虧錢 : 2. 我們早就看到DM,才決定去漢來吃,促銷活動確實達到目的,漢來賺錢 : 今天漢來的毛病在哪裡? : 他想賺錢(目的)→訂出遊戲規則(作法),覺得這規則可以多賺錢,這很好。 : 造成了以下兩種狀況: : 顧客決定湊四個人去漢來吃(遵循作法) (漢來賺錢) : 顧客決定當場湊四個人(遵循作法) (漢來虧錢) : 而漢來的毛病在於,他們本來只能針對「顧客是否遵循作法」去做評斷是否給予優惠, : 但在原po的狀況,他們竟以「漢來是否有賺到」來做標準, : 這裡的脫離契約任意解釋,有不公平與傷害消費者權益之處,並且明顯違反了消保法。 : 所以我認為DM上這樣寫,消費者並無牴觸地照著做,卻不能得到店家承諾的優惠, : 這完全是店家的失誤,消費者只是按章行事,契約廣告是店家打的, : 契約缺失是店家造成的,消費者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另外前面有人舉高鐵的例子也是一樣, 為什麼要四人同行?? 你去湊票也無所謂, 同樣的道理,兩個人買票,高鐵通常會給予一排三人的座位,中間空一格不賣票, 兩兩分開買,它要給你兩排共6人的位置, 如果是四人一起買,它會給你一排5人的位置,或是兩排共四人的位置。 ( 高鐵座位一邊是兩人,另一邊是三人) 通常這種行銷方式的意義不在於增加來客數(直接講打75折的來客數應該也不會少) 而是在於可以空出桌位,招待其他組顧客。 我覺得消費者是可以主張他應享有的優惠, 而店家應該更仔細的在DM上駐明要同桌同時才可享有優惠。 ps.店家有註明嗎??有註明的話,原PO就完全沒有立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7.190 ※ 編輯: lsp33 來自: 61.228.77.190 (10/27 17:31)
samuraihen:是因為沒註明所以才有紛爭阿... 10/27 17:36
samuraihen:但對大眾版友來說~原文已經夠清楚了.何須加註~ 10/27 17:37
samuraihen:我是認為加註(入場人數須與結帳人數同始可餐與本方案) 10/27 17:38
samuraihen:如果這樣還凹...那就真的很糟糕了~~ 10/27 17:38
klmer19104:入場人數本來就要和結帳人數一樣 .... (不考慮遲到) 10/27 17:44
klmer19104:你入場兩人 結帳買四個人的單!? 不是很怪嗎!? 10/27 17:45
klmer19104:如果是臨時要加人也該要先知會,告知要加人以享受優惠 10/27 17:46
abine:那如果隔壁坐兩個正妹,我想請客所以併單,這樣也不行? 10/27 19:12
ilovekr:如果想請客,不一定要併單,只要一起算錢就可以 10/27 19:26
ilovekr:我覺得一張帳單應視為一個契約,只是付錢方式不同而已 10/27 19:28
winman983:A大~請客是你幫他們付他們的錢吧!不是拿他們的帳單凹優 10/27 20:06
winman983:惠然後再4個人分吧~這叫請客? 10/27 20:06
mackywei:我只能說高鐵那個...你想多了. XD 10/27 21:31
u41up:若要玩文字遊戲,店家也可以說我們的優惠是四人同行~而非併 10/28 11:29
u41up:單後消費人數四人即可享有優惠~所以~其實店家的遊戲規則也訂 10/28 11:30
u41up:得很清楚了啊 10/28 11:31
lsp33:高鐵那個,我後來想想我應該是想多了,他擔純是沒人坐XDD 10/28 16:14
ReSun:覺得店方的公布資訊沒問題+1 10/29 10:15
budgit:高鐵那個如果你買2人他就給你兩人的座位吧 10/30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