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nti-ram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atsuzaki (浩司君)》之銘言: : 我個人是認為消費者其實並沒有錯。 : 我一直相信:商家給予的「優惠」不是單方面的贈予行為。    這句話是重點,但並非在於優惠的給予方面,而且單方面  這三個字。我不是說我覺得店家應該是單方面給予,而是要說  消費者的行為是因為與店家產生互動,而顯得有討論的意義的  不然好像我玩單機遊戲一樣,由我單方面的訂立兩邊規定。    所以先歸結出一個契約行為作前提。 : 而漢來的毛病在於,他們本來只能針對「顧客是否遵循作法」去做評斷是否給予優惠, : 但在原po的狀況,他們竟以「漢來是否有賺到」來做標準,    店家標示不清的問題,在消費者提出異議的同時,是一種  對於契約內容的討論,在這個層面而言,兩者是對等的。而我  認為對消保法所定之對消費者作有利之解釋,是在確立這個雙  方討論的基礎是否對等,以及店家是否擅自變動規定以致傷害  消費者權益。    我的解讀是,您以店家追求利益的行為為討論標準,而判  定店家之過失有無,似乎不太恰當。應該回歸契約的本質,而  不是從行為與動機去討論。我認為這樣會使得討論不易進行,  變成各說各話的局面,所以純粹就契約方面去探討,是不是會  比較好呢? : 這裡的脫離契約任意解釋,有不公平與傷害消費者權益之處,並且明顯違反了消保法。 : 所以我認為DM上這樣寫,消費者並無牴觸地照著做,卻不能得到店家承諾的優惠, : 這完全是店家的失誤,消費者只是按章行事,契約廣告是店家打的, : 契約缺失是店家造成的,消費者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此件爭端在於店家之處置失當,但這是兩造對於契約內容  的解釋不同,並不能直接得到店家明顯違法的結論。當一個文  字敘述出現了不同的理解,此時要考慮的是,不同的解釋態度  如何。店家想賺錢,消費者想省錢,兩者立基點是一樣的,這  只能說是談判破裂而消費者對於對方的態度感到不滿。我看起  來似乎也是針對其態度而不滿,並非對於優惠的解釋不同而感  到不滿。    該名領班(是領班嗎?打到這邊忽然忘記)其實可以不需  要那麼強硬的,我想如果他好好講,原po的母親也許也不會  堅持,也許雙方可以談出一個好結果,譬如說給個折價卷之類  的,或是直接給予優惠。    但我想,消費者會擔憂的是,店家是否可以利用其相對的  優勢逼迫消費者接受其單方面對契約的解釋,而這也應該是消  保法在保障的部份。不過,四人同行一人免費通常在社會大眾  的認知上是什麼樣的解釋呢?我覺得這是一種預設點的問題,  譬如說以前KTV和批薩都有過這種優惠,幾人同行一人免費  或飲料半價之類的,這種優惠是建立在人數的增加上,而店家  預設人數的增加是來自於朋友圈的拓廣,因此廣告中會出現交  朋友的字眼。    以前這類優惠也有過糾紛,兩個不同包廂彼此不認識的人  想一起結帳省錢,而被店家拒絕。是否我們從預設點的方向去  想會有不同的想法呢?店家是預設朋友間的感情交流,並不是  只是在人數上作折扣計算,如果要這樣算的話,店家本於回饋  的出發點,根本就可以把出口結帳的消費者以群作單位做結算  ,是不是對消費者更優惠?我一個人去唱歌也可以適用優惠了  不是嗎?    要作人數計算上的折扣考量,日本的百貨公司有些品牌會  有這類活動,譬如一日內多少件數或營業額就開始下殺。以此  做個比較,可否當作一個不錯的參考,與幾人同行幾人免費的  活動相參照?    而考慮到其他消費者的想法呢?社會大眾對於幾人同行幾  人優惠的理解是在於朋友間?同事?至少認識?還是只覺得有  幾個人能在出口一起結帳就好了?    店家是錯在談判態度錯誤,解釋則還在其次。 -- 我絕對不是在衝文章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08.198
howerd11:打一堆 你先說原PO這做法你認不認同 10/28 20:18
howerd11:以後大家去吃 吃完都來搞跟別人合併帳單節帳 10/28 20:19
howerd11:我是老闆不是氣死了 10/28 20:19
howerd11:高高興興辦個促銷活動 跑來一堆人玩文字遊戲 10/28 20:20
howerd11:我是老闆早就把客人給轟出去了!! 10/28 20:20
howerd11:雖然原文領班不給下台階 但我覺得合理!! 10/28 20:22
howerd11:客人擺明在凹店家 10/28 20:22
legist:樓上板友真的有仔細看這篇文章嗎? 怎麼回的好像對不上內文 10/28 20:35
ilovekr:我覺得問題不在契約效力的解釋,而是在契約成立上的解釋 10/28 21:05
ilovekr:邏輯上應該要先討論契約如何成立,才可能去討論契約效力 10/28 21:05
ilovekr:因為本件案例中的契約內容跟契約成立點有關係,四人"同"行 10/28 21:11
ilovekr:所以關鍵點應該是契約成立時間點 10/28 21:11
ilovekr:一開始是兩人用餐的要約,餐廳承諾契約就成立,此時根本不可 10/28 21:12
ilovekr:不用去討論如何解釋契約內容,因為就是兩人用餐,若店家承諾 10/28 21:13
ilovekr:在後,或尚未承諾,契約不成立,此時可以用消保法去解釋契約 10/28 21:14
enjoyyou:會玩文字遊戲就是設限不周全有漏洞可鑽阿~ 10/28 23:07
enjoyyou:像我去飯店吃飯的經驗 有幾家都會這樣做 要使用優惠的話 10/28 23:08
enjoyyou:入場時要先提出 這樣自然就不會有人入場後再去鑽漏洞啦~ 10/28 23:09
ilovekr:契約成立與否跟優惠如何設計(契約效力)是可以分開討論的 10/28 23:33
is1128:如果設限都很周全,害到的是遵守法律的人 10/29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