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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knaa:但你也不能否認雙方都同意退回的運費由買家自行負擔這個 05/04 00:38 → moknaa:立約時的特定吧! 05/04 00:39 民法第172條規定無因管理,條文內容: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其構成要件是管理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主觀上基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所為之管理行為 接下來在看民法第176條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如果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稱為適法無因管理 其法律效果為管理人得向本人請求其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 回來看消保官提到解約時原則上由出賣人負責取回商品 可以知道出賣人有取回商品的義務,買受人如果幫出賣人把商品寄回 即是民法第172條的無因管理,而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適法無因管理 買受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主觀上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買受人支出之運費即屬 為出賣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出賣人應負返還該費用義務 所以運費應該由出賣人負擔,而不是買受人 其實我這樣解釋已經算兜一大圈了,消保法相關函示應該有明文說明由出賣人負擔運費 只是我懶得找Orz 我覺得我好像在寫補習班擬答,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0.75
verasun:我是原po 非常謝謝您 05/04 01:22
kwuangdo:讚!很清楚~不過有人一直看不懂.... 05/04 02:53
moknaa:你根本在繞圈圈,兩人買東西時就簽約退貨買方自付運費 05/04 08:45
moknaa:又沒違反消保法,當然買家要自付,又沒損失他的權益 05/04 08:46
carotene:既然有明文說明由出賣人負擔運費..那就算簽了約也無效 05/04 09:11
johnny0399:推樓上,消保法19條二項已經明文違反規定的約定為無效 05/04 10:04
johnny0399:所以該約定買方簽了也是無效,19條一項的消費者不需 05/04 10:05
johnny0399:負擔任何費用包括買商品和解除契約的運費 05/04 10:05
carotene:不合理合法的約就算簽了..在法律上還是無效..這有法條喔 05/04 17:49
winddolphin:3樓才是鬼打牆...違法的合約是無效的,就算簽了也無效 05/05 02:12
annatzang:3樓鬼打牆打到這邊還在打 05/07 04:02
minna:我附議樓上 05/07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