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nti-ram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網誌版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31522545 ※ 引述《aova (鰻魚♥張根碩)》之銘言: : 一、店名:吃飽無罪燒肉店 : 二、地點:汀州路三段,現已搬到羅斯福路四段頂呱呱旁 : 三、時間:2010/2 :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請簡明扼要填寫〕 : 新聞:文章代碼(AID): #1E1LDaGh (Anti-ramp) :   吃飽無罪燒肉店使用生鏽烤網被我拍到將照片放在網路上 : 對我提「加重誹謗」告訴,說那是沒洗乾淨的烤肉醬並非生鏽 : 然而媒體報導這則新聞時,只將我因公然污辱起訴這件事放大 : 「店家使用生鏽烤網不檢討,提告後失敗」這件事卻被模糊掉 : 只怪我當初心直口快讓店家有抓我把柄的機會 : 我當初放生鏽烤網照就是要讓大家知道這間店做了什麼事 : 卻因自己的心情抒發模糊了當初的訴求 前情提要: 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店家告了以後, 因有圖有真相且能證明的確有用過餐,對食材的評價也不差 故認定我並非惡意中傷誹謗,僅分享心得,不起訴處分 想說回來把這個案子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後我在網誌裡做心情抒發提及蟑螂二字,雖沒指名道姓,但以公然侮辱起訴 檢察官與法官認定,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因為我有提到「告我的燒肉店」「在公館」 等有特定性的關鍵字,所以仍認定這樣的行為符合公然侮辱罪。 店家向我提出80萬的求償 說因為我的文章造成他們必須關店(結果是另開店面) 歷經一年多的訴訟 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罰款3000(給國家)(上訴駁回定讞) 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但由於原告是「公司」(法人)沒有精神損害的問題, 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店家有損失」、也無法證明「是我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故80萬的賠償部份,店家敗訴,我無須賠償任何金額 而我公然侮辱敗訴的部份,需網誌發文針對蟑螂二字向店家道歉兩個月。 一些曾就讀法律科系,與認識的律師告訴我, 我的案子看起來是輕輕提起,輕輕放下, 算是給我個教訓這樣,要我以後在網路上用字謹慎。 在官司裡與出庭過程中, 法官對於店家把我已經不起訴處分的部份 繼續拿來造惡,講得我很壞、對他們傷害多大這個行為~不置可否 法官在庭上說明: 客人會到店裡去消費或用餐,基本上這行為一定是出自於善意 客人覺得好或不好,都是算在合理評判內,怎麼可以因此就去告客人? 「那如果土城這裡的店都像你這樣,客人給負評就來告都告不完,那我還要不要做事?」 另外法官也說我願意寫一篇文章去介紹店家,在網路上分享 裡面好評負評都是合理的,也可以算是幫店家推廣,店家還應該要感謝才是 只是我被告後用字太偏激,這部份我自己也要檢討 本來,我真的只是覺得,我遭遇了社會上不公的事 所以我把欺負我的不特定對象比喻為蟑螂,我根本沒有要罵誰,僅是抒發 但「自己認為」跟「法律認定」如果不對等時 還是必須要服從法律約束 對於不好的店,再怎麼不開心,於公開場合用字譴詞上還是要保守 雖然每個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的認定不同,但還是要避免這情況發生。 EX:同樣「不要臉」三字,有人被起訴,有人卻被法官認同原告的確不要臉XD (我google我法官以前的判決書,瞭解他對公然侮辱認定嚴,只好認了XD) 告我的店家也把我在PTT上(我記得包括我這篇的原文吧)的文章都列下來 以這些文章當作我誹謗他們的證據 對我「誹謗不起訴」的部份聲請再議(繼續告下去的意思吧) 後來再議失敗了~~ 原因是檢察長認為 我只是在網路或論壇分享到店消費心得,即使提到糾紛過程 但因為都只是就事論事,也沒有罵人或捏造,無誹謗意圖 全都在「言論自由」範疇內。 我在與非好店的店家抗衡(官司往來)中,學到了滿多東西, 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即使是分兩篇文章寫出來的,兩篇文章根本也都不相聯 但只要有特定的關鍵字詞,都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關於寫食記、寫心得  ̄ ̄ ̄ ̄ ̄ ̄ ̄ ̄ ̄ 若寫到這間店很爛,卻沒有說他為什麼爛,或是無法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一間店只是比別間貴,但服務也更好,卻只著墨在因為很貴所以爛 加上負面字詞再多點,被店家提告就很有可能會觸犯誹謗罪 相反地,若寫這間店很爛,也把這間店很爛的原因講清楚 比如碗沒有洗乾淨(甚至有拍照) 飯上面出現的很像小蟑螂的不明物(甚至有拍照) 環境很髒(甚至有拍照) 即使負面字詞多,被店家提告後 只要你講得出原因證明這間店真的很爛(有照片證據更好) 檢察官跟法官也一定會依照被告的證據來瞭解,這間店真的符合所形容的爛 為了避免您有可能不幸,遇到像這次告我~~如此不要這樣的店家(請開燈) 因你寫負評就告你                 ̄ ̄ 還說你所述、所拍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他店內拍的 建議你在拍特寫照時(比如火鍋裡漂浮的蟑螂) 也把店內環境與特寫處(那個火鍋)一起拍下來 起碼可以認得兩張照片的火鍋是在同一處拍的 讓店家賴也賴不掉。 還可以反告誣告。(誣告的門檻很高,不多說明) 再來就是,即使你放了照片佐證,你所發表的言論一定要是真實的 有些事情可能是「你的個人猜想」 也別講成「就是那樣」 即使你相信你的個人猜想(我把手機送回去修,錢付了,可是拿回來感覺沒修過) 但也不能講成好像事實一般(我拿手機去修也付錢了,但店家根本沒修,超黑的) 如果真的鬧上法院 對方可以拿得出證據(比如送到神腦的維修單上幾月幾號真的有你的機身序號) 那你就很有可能構成誹謗。 所以,在非好店板發表心得 你真的覺得那間店很機八,那間店的老闆真的不要臉到極點 建議可以先洋洋灑灑的PO文,想罵什麼就罵 但是打完文章後再看一遍,把髒話的地方修飾成「挖苦」「比較理性的字眼」 就會保你平安啦~~~~ 至於不幸被告後要找律師嗎? 我覺得如果不是太嚴重的或民事部份 只是誹謗或公然侮辱,真的不用找XD 我這次打官司有找認識的律師,他雖然沒有明顯拒絕我 在諮詢過程中他有一直跟我說其實罪不重、可能律師費都比罰金多等等 可以直接就讓我的案子簡易程序就過去~~~ 反正我的狀況,最後就算有罪也不會怎樣XDDDD 不過我覺得我沒錯,我要公平正義!!! 我堅持請他辯護,幫我的簡易處刑轉正常程序!!! 雖然律師費真的是比罰金多耶!!我年底的出國旅遊經費就這樣沒哩XD 但對我而言,就是花一筆錢上一堂法律的實境課程 雖然最後法律認定我有錯, 但法官給我的判決書理由寫得很詳盡, 所以我不再認為我的心情抒發如我所想的合理, 我認錯,也接受這判決。 還有一個重點!!!! 準備要罵這間店之前,先瞭解一下老闆有沒有記者背景! 有記者背景,官司會辛苦很多,我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我這樣的小人物,可以在出庭當日被蘋果記者在法院門口攔截認出,叫出本名 以及所有新聞對我偏頗的報導,對方沒有記者背景的話,大概也辦不到。 很怕寫負評被告嗎? 被告不等於告得成,告你是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對方只是行使他的權利 你只要知道你沒有錯,你照實說,你有證據有證人 那一定要告訴全世界,這間店有多爛!! 只是心情抒發能免則免囉~~XD 以上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以下是題外話,有興趣的可以看完。 至於吃飽無罪現況 在官司開始後,迅速收店,於附近100m內又開了一間燒肉王子 跑到我網誌叫囂,又到PTT飽板發文說我找律師去跟法院關說所以才不起訴 有句俗語:活得開心,天下無敵。(請開燈)  ̄ ̄ ̄ ̄ 不過再怎麼無敵,現在也已經關店 為了避免大家又不小心在這間店消費,因給負評被告 此公司全名為「宜園公司」,慎入~~ 關店的原因當然不是我害的(他們賣團購券賣得可勤了) 可能詳細原因要問關係企業永和的狠生氣燒肉店, 好像是跟自家人有財務糾紛……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至於狠生氣這間店……大家也是慎入啊。 只能說我的案子在我閱卷後, 才發現受委託告我的律師,竟跟當初狠生氣被華視報導使用生鏽烤網後 委託律師去要求華視將新聞下架的律師,是同一位啊 華視一開始秉持原則不肯撤新聞 後來狠生氣依照什麼廣電法之類的去跟另一個單位投訴 才逼得華視不得不下架該新聞 大概是說,被報導負面的店家負責人,有權要求撤新聞之類 這種一般人不會知道的條款,大概也只有像做過記者的狠生氣燒肉店老闆才知道了。 我那時想證明吃飽無罪的生鏽烤網跟狠生氣是一樣的都會生鏽 苦無證據,因為網路上的相關影片與新聞都被撤的非常徹底 徹底到我覺得很不單純。 結果居然在我的閱卷裡發現這個證據(這是自婊嗎?XD) 宜園公司可能為了證明曾有媒體指稱關係企業用生鏽烤網,因報導不實而撤 來佐證我指稱他們的生鏽烤網是無稽之談 所以才附上狠生氣的存證信函 不知道為什麼 除了狠生氣給華視的存證信函,還有華視拒絕的回覆信(?!) 裡頭還載明了華視拒絕的原因大意是「有經過店家同意入內拍攝,秉持新聞道德不撤」 以及最後華視被迫撤新聞的原因!!哈哈哈哈 狠生氣燒肉店位於永和的中正橋頭, 如果幾年前有蹲過美食板,可以知道狠生氣曾發生自己到網路上寫好食記 (有人稱那叫「假」食記) 自己到網路上用不同帳號(同ip)跟給負評的網友嗆聲 這麼好的店,本來是不該在「非好店板」分享給大家 但秉持著好東西要跟大家分享,大家參考後,請多擔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10.59
Raist:XD 從開燈的部份看來 你的確學乖了 也謝謝你分享經驗 這件事 12/26 23:48
Raist:我記得 寫食記分享心得真的很好 但是請務必避免情緒性字眼~~ 12/26 23:49
GothicKuma:推 12/27 00:10
Deltaguita:感謝分享 本文置底1週 12/27 00:38
grace9193:好文推!!! 12/27 00:50
david810205:哀~結果文字汙辱>消費者健康 12/27 01:07
mackywei:長知識推。一路走來辛苦了。 12/27 01:38
almondchoco:辛苦了 加油! 12/27 01:49
Raist:david 那是兩碼子事 不能相提並論...每個人本來就有捍衛名譽 12/27 01:49
Raist:的權利 不能因為一個人做錯了事 別人侮辱他就變成合理的 12/27 01:50
是的,是兩回事XD
shilun:寫的很詳細給推 12/27 02:50
magicgreet:基本上一堆人就是上網亂發文..你算倒楣被告的 12/27 05:07
magicgreet:如果資訊是對秤的版上文章大概會少 1/2 12/27 05:28
我預設版上的文章都是事實啦 只是非好店版會比較有可能吃上官司 希望大家可以看到我的例子,謹慎用詞~ 話說公然侮辱是3000新台幣可解決,但誹謗最高可罰30萬呢!不得不慎~^^
falltrace:我很驚訝的是 所以燒肉王子倒了?! 12/27 06:23
聽說是~經過時也是店面出租哩
kokus:原告是「公司」(法人)沒有精神損害的問題 瞭解了 12/27 09:43
chasher:推 12/27 10:14
sharten:長知識,謝謝分享:) 12/27 11:41
echokokomo:謝謝分享 12/27 11:42
doghouse:多謝分享 12/27 12:17
FullMg:謝謝分享~學到好多:D 開燈後笑到不行XD 12/27 12:42
你怎麼可以取笑我的真心話(艸
gmoz:感謝 12/27 14:32
piglife: 12/27 14:59
minna:開燈後我也笑了,I服YOU啊XDDD 12/27 15:28
tks9527:很好的分享,尤其是司法那一塊。 12/27 15:41
tks9527:不過我把「天下無敵」拿去goole,似乎跟原po的開燈不一樣 12/27 15:42
你Google的那個版本通常都是別人誇獎我用的顆顆
dejaboo:謝謝分享 12/27 16:56
nogoodid:所以重開的店名叫啥名字啊 這能說嗎 12/27 17:02
吃飽無罪=>燒肉王子=>目前歇業。之後也許叫燒肉小公主吧^^
leeeric:幫推XD 12/27 17:09
kone514:辛苦了~ 12/27 19:38
謝謝大家的建議與回覆:)!! ※ 編輯: aova 來自: 175.182.110.59 (12/27 23:14)
micotosai:好文..推 12/27 23:54
ppc:推XD~ 12/28 00:55
FTICR:辛苦了~ 12/28 01:03
goodmaxwell:活得開心,天下無敵 這個讚 12/28 10:34
bismarcp:辛苦了 12/28 10:56
LSND:辛苦了! 12/28 13:43
BrightKiller:謝謝分享 受益良多 12/28 16:12
FirstAngel:辛苦了,謝謝分享 12/28 18:27
duck78803139:說真的!現在很多食記都是衝評價用的!看食記字面上的 12/28 23:54
duck78803139:意思,只要都是褒獎的用詞,該篇其實就可以不用看了! 12/28 23:55
Fine29:美食板只有1篇烙賽抱怨文 噗.. 12/30 00:01
cocoken:聽說有個老闆欠了許多公司貨款,然後跑路了.. 12/30 13:40
mineral:謝謝你,辛苦了. 12/31 13:26
depravity:"發文說我找律師去跟法院關說所以才不起訴"換妳可以告他 12/31 13:29
depravity:誹謗 XD 12/31 13:29
penny55:辛苦了! 01/01 20:12
sourpine: 01/03 00:54
satan2003:推~~ 01/03 10:29
heloiselu:辛苦了@@ 之後拒吃那間 01/04 16:23
superprada:加油 希望您的經驗會幫助更多的人 01/04 16:45
Luminolio:推用心寫 01/06 08:52
johnnyjaiu:辛苦原po了,抱怨好難 01/07 19:15
Miss611:推推推~~~~y 01/08 00:59
s19790824:推 01/08 02:44
ff7forever:更多發表負評被告妨害名譽http://0rz.tw/Na7ze 01/10 08:36
johnny12728:好文 推推 辛苦了 01/12 02:17
may839:辛苦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謝謝分享!加油! 01/15 01:08
ktm19830129:網路寫手真的要小心阿~ 不能姿意妄為阿! 01/23 15:49
ktm19830129:就算要給予負面評價 也要多慎重思考用字遣詞!共勉之 01/23 15:50
DOBBS:說你找律師去關說 你可以控告他 02/04 18:27
GLHF:推 07/12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