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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是來釋疑的,野採與否,本人是不贊成也不反對,畢竟我也常路邊亂拔天胡荽.... ※ 引述《dukelin (逸飛)》之銘言: : 噓 Ruthcat :不好意思!即使為了工作,採集也是需要採集證。不用 09/06 00:28 : → Ruthcat :硬凹!看你的網誌很明顯就是呼朋引伴,而非為了工作! 09/06 00:29 : → Ruthcat :不管你在那裡,不管你是誰,為誰工作,為啥採集, 09/06 00:30 : → Ruthcat :沒有採集證,一切免談。採集證很難申請嗎?一點都不! 09/06 00:30 : → Ruthcat :你不會申請可以來問如思貓,因為天天在外採集,這種 09/06 00:31 : → Ruthcat :東東騙得了人,騙不了如思貓。還好已經幫您備份了! 09/06 00:31 : 噓 Ruthcat :討海人有漁民證,釣客只要不是岸釣,都有船家幫忙申 09/06 01:46 : → Ruthcat :請釣客證,請問你有那一種證?先問清楚再來嗆聲好唄! 09/06 01:47 : → Ruthcat :至於岸釣,根本就是不准的,海巡只是不願意為難大家 09/06 01:48 : 噓 Ruthcat :那勸您把所有的照片先拿下來,可能您還會有一條生路 09/06 02:05 : → Ruthcat :不然等公文送到野柳海洋世界,你應該等著換工作了吧 09/06 02:06 依照""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其全名應為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附件一) 而國家公園範圍之行政轄區及管理機關表所列示,台灣的國家公園並不包含野柳(附件二) 且為求資訊正確,我亦電洽內政部營建署之所屬相關單位, 洽詢有關非國家公園內之野採行為是否仍須申請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我想D大應該並無觸犯法律之餘慮,我斗膽請如思貓切勿闡述錯誤資訊,謝謝。 然野採之行為,我是不支持亦不鼓勵的,還是建議D大野採訊息不要任意公開比較恰當。 附件一http://www.ysnp.gov.tw/legalnorms_messages.aspx?id=10 附件二http://ppt.cc/ww3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78.91
skj21568 :野柳是屬於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09/06 15:41
skj21568 :國家風景區應該也都是不能任意採集的......?! 09/06 15:42
pandanoei :我有問過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 野柳非屬國家公園 09/06 15:43
pandanoei :並不受到採集證的規範:) 09/06 15:44
corry08 :只有野生動物保護區跟國家公園不能採集... 09/06 15:44
phenil :其實沒有那樣簡單阿,你提的是學術標本採集要點 09/06 16:07
phenil :但實際上野採受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 09/06 16:08
phenil :簡單來說 在保護區和國家公園外採集不一定要申請 09/06 16:09
phenil :學術研究採集證,但是某些行為及地區還是要有相關證 09/06 16:10
phenil :件,甚至是違法的歐...... 09/06 16:10
phenil :那也不是一堆人做沒被抓就是合法,就像是有人殺人或 09/06 16:11
phenil :是我們知道某位官員貪污但還沒被抓,我們也不能說這 09/06 16:12
phenil :些行為合法,有人做沒人抓和合法不合法是兩件事歐 09/06 16:13
不,您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針對如斯貓說一定要採集證,所以回關於採集證的部分, 且您表示的動物保育法,剛剛我也直接翻閱動保法,其中並未對魚撈相關做出明確規範, 僅動保法17條一項規定 (可供利用野生動物之管制)【相關罰則】第一項或第二項~§49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 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 許可證。 魚類並沒有明確表示於法條之內,顧詳讀後並致電相關單位洽詢,相關單位回附表示,若 採集對象為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不管是否在保護區或國家公園區, 皆須要報請地方政府申請,但魚、蝦類水生動植物,若非保育類動植物,則非屬17條一項 管轄,故無須申請採集證喔:) 我並不是說大家都在做所以合法,我是有考證,且我亦不支持、不鼓勵野採,在文末我就 有講過了,謝謝:) ※ 編輯: pandanoei 來自: 220.134.178.91 (09/06 16:28)
phenil :其實路上亂拔天胡荽和採集動物單純以法規規範差很多 09/06 16:21
phenil :野生動物保育法把所有的野生動物都涵蓋進去,但植物 09/06 16:22
corry08 :樓上可以去看看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0rz.tw/JSipT 09/06 16:22
corry08 :只有明訂野生動物保護區與保育類野生動物不準獵補採 09/06 16:23
phenil :方面好像至今沒有完整的規範,除了文化資產保存法、 09/06 16:23
corry08 :集 其他地方僅限制不能炸電毒魚及使用陷阱而已 09/06 16:23
phenil :森林法這些法條中有零散提到,但並沒有對大部份植物 09/06 16:23
phenil :corry大大,就算你不用網具或陷阱你還是不能違反17和 09/06 16:32
phenil :20條歐 09/06 16:33
payton103075:漁業行為 就更複雜了 嘖嘖!! 09/06 16:33
pandanoei :phenl大 我的重點其實一直在採集證的說XD 09/06 16:33
phenil :其實魚類也有被規範,只是是在20條 09/06 16:34
phenil :是阿,但採集證不是只有學術研究的採集證阿,根據 09/06 16:34
phenil :施行細則,其實依17條和20條都要申請許可證,只是 09/06 16:36
phenil :就像我說的實行層面和違不違法有時不太相關,XD 09/06 16:37
pandanoei :所以野柳野柳風景處同仁有與相關單位報備即可,因為 09/06 16:38
pandanoei :我問過該單位,該單位說僅需報備無須採集證^^ 09/06 16:38
phenil :還有corry大大阿,你要我去看一下,我真的跑去看了 09/06 16:38
corry08 :可是17條就像原po說的 沒有寫到魚類 還是挺複雜的 09/06 16:39
phenil :但是我沒有看到你寫的文句誒,那兩個地方不能採補和 09/06 16:39
phenil :只有那兩個地方不能採補視差很多的 09/06 16:40
corry08 :我說的在第10跟第16條 09/06 16:40
phenil :對啊,報備就是種簡化形式,但是萬一有人告上去鬧大 09/06 16:41
phenil :因為你沒有法源依據,除非你得到那公務員的白底黑字 09/06 16:41
pandanoei :且野柳海洋世界隸屬 野柳地質公園 有以野柳地質公園 09/06 16:42
pandanoei :報備過,因應葉務行為應該是對該原PO來講是OK的 09/06 16:43
phenil :公文,不然還是會很麻煩的 09/06 16:43
phenil :10和16是在說保護區的設置和保育類動物的保護啦 09/06 16:43
darklighter :我可不可以純噓一件事情,法律沒規定的事情就是對的 09/06 17:47
darklighter :嗎?難道所有事情都一定要法律講的明明確確才是對的 09/06 17:48
darklighter :而其他事情都是錯的?? 09/06 17:48
戲水,我的點是在並不強制規定需要採集證, 而不是法律沒規定不可以採野採,所以野採是正確的。
darklighter :我有看內文阿....只是....覺得還是不對~"~ 09/06 18:01
剛剛沒注意到是你 呆戲水=.=++ 我會回這篇文最主要的是因為 : → Ruthcat :不管你在那裡,不管你是誰,為誰工作,為啥採集, 09/06 00:3 : → Ruthcat :沒有採集證,一切免談。採集證很難申請嗎?一點都不! 09/06 00:3 沒有採集證,一切免談? 我只是澄清這點,我再次表示亦不支持、不鼓勵野採。 ※ 編輯: pandanoei 來自: 220.134.178.91 (09/06 18:04)
uowa :其實原po只是說"有人說一定要採集證"這件事情是錯誤 09/06 18:03
uowa :資訊而已 09/06 18:03
darklighter :好吧再說一次....(剛剛跑錯文章了)我主要是針對上面 09/06 18:10
darklighter :推文的兩位在噓,因為很多事情是要社會道德來規範... 09/06 18:10
darklighter :不是說法律沒有說就可以....爭執這麼多法律做甚麼 09/06 18:11
pandanoei :我懂 我懂XD 09/06 18:11
laio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相信學法的都知道。 09/06 20:45
bikegod :讓社會道德來規範 無視法律??這不是走回頭路嗎?? 09/06 20:53
bikegod :法律如果不合理就需要修法 在沒修之前 09/06 20:54
bikegod :的確是法律說可以就可以 不行就不行 完全無誤阿 09/06 20:54
bikegod :我是覺得大家不用太情緒化 09/06 20:55
bikegod :一開始 表面看起來不合法也不合理 有人開砲 09/06 20:55
bikegod :有人跟進 一附打落水狗的樣子 讓人看了有點...... 09/06 20:56
bikegod :充滿情緒化 像本篇願意努力去求證的P大的人 09/06 20:57
bikegod :少之又少 現在人家求證完了 開始扯什麼道德..... 09/06 20:57
bikegod :在我看來只是找台階下 09/06 20:58
laio :樓上過度解釋我說得這句話,而且也跑題了 09/06 21:04
bikegod :痾 樓上L大是不是誤會了 我沒有針對您..... 09/06 21:06
bikegod :對於這幾篇文章整個事件 誰對誰錯 我不想也沒有能力 09/06 21:07
bikegod :去評論 只是看到很多人 自己不肯求證 09/06 21:07
bikegod :跟在別人後面"話燒" 感覺不是很好 09/06 21:08
bikegod :坦白說 我的確心中是有想著幾個人 打這些東西 09/06 21:09
bikegod :但絕對不是樓上L大 09/06 21:10
laio :誤會誤會…^^" 抱歉~ 09/06 21:14
darklighter :扯道德?咦?阿不就我?我怎麼都不覺得自己在找台階下 09/06 22:07
darklighter :我也才講幾句話而已....哪來需要找台階下囧> 09/06 22:07
darklighter :還是扯道德的另有他人?這個我就還沒有從推文中找到 09/06 22:09
darklighter :請B大講一下 09/06 22:09
tellmetruth :我啦 我啦 我講最多話 09/06 22:41
ispv7 :再扯下去就要變成討論積極依法行政和消極依法行政了 09/07 12:40
empyrean :基於個人十分喜愛釣魚來回一下phenil關於第20條..... 09/08 20:55
empyrean :1.17條條文並未名列魚類,這是屬於動保法的灰色地帶 09/08 20:56
empyrean :因為於都是歸漁業屬管的啦。(這是非常莫名其妙的事 09/08 20:56
empyrean :2.第20條規定的是指特定區域,就是像坪林那種地方 09/08 20:56
empyrean :有所謂封溪的地點才適用「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 09/08 20:57
empyrean :所以沒有管制的地區,也是不需要證件就能進行釣魚的 09/08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