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zerg (FZR上的提琴手)
看板Architecture
標題[問題] 這法規 怎麼那麼難懂.....
時間Sun Sep 14 19:49:50 2008
建築法第99條第五款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到底什麼叫做"拆除剩餘建築基地" ?
為何要拆除?
是在興闢公設時時就地拆除的某些建物嗎?
又為何建築基地會有剩餘?
建築基地不可以拿來拆除的吧 所以這句話應該是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那好 什麼叫做"剩餘建築" ?
指擋到公設興闢的那些建築嗎?
好 這些建築拆掉以後為什麼有建築物要限期改建或增建?
是指把原本擋路的建築幹掉拿來蓋公設以後在別的地方限期重建嗎?
這聽起來比較有道理 可是不對啊
條文明明說是限期"改建"或"增建" 不是新建啊
天啊! 這到底是在搞什麼鬼! 搞的我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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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3.110
→ zzerg :認真就輸了 還是別想那麼多好了 已經不考申論題了... 09/14 20:41
推 yisuan :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 這個意思 09/14 23:47
推 yisuan :查一些解釋函令 09/14 23:49
推 oldflame :這個很簡單 就是你的房子因為興建公共設施被拆掉一部 09/19 00:01
→ oldflame :或全部 可以在規定期限之內依原面積規模興建之 09/19 00:02
→ oldflame :不受現有容積建敝之限制 一般作法是全部拆掉重建 09/19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