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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在新北市五樓加蓋(約民國70年時建造)的房子, 如欲室內重新裝潢(原本都是輕隔間),可能會動到的部份如下 1、輕隔間重隔,與原規劃不同(←有無不同應該也沒人知道,除非正在施工中…) 2、開窗 3、廁所移位 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 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其中對於"修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有明確的解釋,但新北市的條令中 並無明確的解釋,不知上述1、2、3點是否可以在不申報下進行動工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35.208.95
chewie :有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12/08 08:45
chewie :擅自變更原形、原構造及增加面積、高度者。 12/08 08:46
chewie :就可被當新違建 12/08 08:46
onlinegame :廁所移位照理講就會墊高就GG了 04/30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