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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關於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360條 建築物得擇一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所以在通俗上是指建物一定要有個 雨水回收系統? 還是只要有個貯存水的地方就好,不一定要利用? 就是這個問題~因為想在台灣推雨水回收設備, 不知道是不是有必要使用的法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9.170.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406459048.A.EF6.html
chewie :360條? 07/28 09:25
chewie :雨水回收或生活雜排水是否要設置 要看298條規定 07/28 09:26
chewie :另外現在多了4-3條的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這個是一定要 07/28 09:27
chewie :設置的 07/28 09:28
rageshone :錯了是316~!! 07/28 11:57
siarim :滯洪設施設置的條件是不是跟基地面積有關? 07/28 21:03
chewie :對 有個300平方公尺的但書 07/29 11:59
rageshone :謝謝c大,我去看看4-3 07/29 14:00
rageshone :請問c大 哪裡有4-3?我看營建署綠建築法那 沒有啊@@ 07/30 10:15
chewi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07/30 11:09
rageshone :謝謝c大了 最近有去台南拜訪多家建築師~有得到這方面 08/08 16:15
rageshone :的資訊 08/08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