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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章 第三條 (定義)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 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第二章 第十七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 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 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我是分隔線 ================================== 基於以上條文採集一般類昆蟲應該是需要事先申請,一直以來會有模糊地帶完全是因為 執法不完全 另外補充: 1. 採集地點完全不是疑異的重點,因為臺灣除國家公園由國家公園管轄外,其它所有 森林區域歸屬於林務局管轄 (需向各林區管理處 "以及" 縣市政府申請) p.s. 極少數向退輔會申請 2. 野動法 第一章 第十二條 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真的要執法的話有用器具誘蟲、捕蟲就是獵捕 以上供大家參考 野動法的連結太長我懶得縮,有興趣的 google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出來第一個連結就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10.24 ※ 編輯: elweiluvatar 來自: 114.42.210.24 (07/05 04:03)
goldfishert:很不幸的是基於野動法17條,捕抓昆蟲不需申請 07/05 05:01
goldfishert:這東西在以前某個小三生請願立法禁捕獨角仙時有解釋過 07/05 05:02
z27wi:這就是台灣法律的不完全 立委根本是偷懶來的 07/07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