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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前有個小三生寫信陳情立委修法 那個時候就有專家提到為何法律這樣定 原因大概是這樣的,昆蟲裡面有許多物種被"人類定義成害蟲" 所以當妳把昆蟲寫到第十七條的話,那農夫都不能除蟲了 或許妳會想說,那我們把害蟲列出來排除就好了 可惜的是一種作物的害蟲可達數十種之多 另外很麻煩的是,一種昆蟲是不是害蟲,判定方法很複雜 數量,習性,食草,等等等 因此,學者專家用一個折衷的辦法來處理 訂定保育類昆蟲 把需要保育的昆蟲列出來保護,其他就放一般類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法律長這樣 (BTW,數年前聽到的數據是,台灣已知有17萬種昆蟲 不過我想沒幾%人認識1%的台灣已知昆蟲) 老實說啦 今天這件事那兩個人是活該,不過影響層面相當之廣 因為今天是用"未報備"以及"國家資產"來定義和沒入昆蟲 這表示以後,你採集沒去報備 警察看到就可以沒入,恭喜你今天上山是鍊身體健康 那去報備呢? 我問了好幾個蟲友,大家的看法是不可能會過 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下周一我要去市政府報備看看) 另外我去lifelaw問了好幾天,沒人告訴我他這樣定義對或錯 但是今天卻看到有人提出說,既然是國家資產 那是不是能用竊盜罪來起訴? 這樣事情就大條了 就變成像採路邊野花會被送警察局一樣 這樣真的要去監獄掰屁眼給獄卒看 囧興 我想要的也不多,就是心血來潮可以上山抓幾隻蟲回家養而已 結果被弄得這麼複雜也太無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38.87
z27wi:竊盜罪 好嗨 事實證明不要嗆警察 07/08 04:24
elephent:台灣昆蟲我記得沒到17萬這麼多種吧....沒記錯是2萬種左右 07/08 13:36
goldfishert:不知道耶,我沒特地去查。反正當初聽別人說的 07/09 16:58
qqmm:運氣差~嗆到不懂法律的白目警察 07/09 20:17
recky96:抓個蟲竟然可以搞到竊盜這麼嚴重 好複雜 07/10 16:39
z27wi:不過我們知識份子不該做出販售野生動物的行為 就算沒違法也 07/13 00:52
z27wi:是一樣 不要趕盡殺絕 讓我們以後無法在外見到牠們 07/13 00:52
cwoldind:兩萬種左右是已知 17萬應該是估計 08/01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