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aze:養得不好當然找教會算帳。把責任推給上帝,只不過是逃避問題 11/05 07:27
→ Golddragon:把自己生了不養的小孩丟給教會的父母,沒資格算帳吧? 11/05 08:21
刑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教會屬於依契約自願承擔意思,而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
又,民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再者,除侵權責任外,亦可能有契約責任之適用。
: 實際上不同宗教共同反墮胎的「尊重生命聯盟」,要求的只有「強制」想要墮胎的人需經
: 過「七天的考慮期」。問題是連這麼低的標準,還是沒有立法通過,你認為呢?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以外
法律不宜加以任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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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聞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國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遠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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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5.84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125.84 (11/05 11:41)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125.84 (11/05 11:45)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125.84 (11/05 13:36)
推 Golddragon:關於最後一個問題,就牽涉到胎兒有否屬於自己的「人身 11/05 14:09
→ Golddragon:自由權」的定義問題了。 11/05 14:09
胎兒沒有意志,無所謂自由。
推 Golddragon: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11/05 14:33
→ Golddragon:民法第7條之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 11/05 14:34
→ Golddragon: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11/05 14:34
刑法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
墮胎後也不成立'非死產'。
且民法對利益之保護視為已出生,對胎兒有害的部份並不視為已出生。
ex:分遺產時視為已出生,分遺債時並不視為已出生。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5 18:44)
推 remmurds:專業推 11/05 19:25
→ Golddragon:胎兒的人身自由權並不屬於有害的部份XDD 11/06 00:36
我沒有說胎兒的人身自由權屬於有害的部份,而是指出'視為已出生'終究與已出生有異。
更重要的是,既非'非死產',自無民法第7條適用之餘地。
→ Golddragon:自由權並也沒有建立在意志為前提。 11/06 00:38
→ Golddragon:否則植物人安樂死為什麼不合法化?你舉的條文都有爭議 11/06 00:45
安樂死議題的爭執點,在於人類是否有放棄生命之自由。
人工流產議題也一向是在'胎兒生命權'與'母親自由權'之對抗,'胎兒自由權'非所問。
→ Golddragon:最重要的是,「胎兒沒有意志」這是可以確定推翻的說法 11/06 00:50
胎兒是否有生物意義上的意志,或可爭執。但顯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意志。
推 gred121:有爭議又怎樣 法條就這樣寫啦 回去念書謝謝 11/06 01:11
→ gred121:海馬迴長好前都可以算是沒有意識 11/06 01:12
→ Golddragon:那麼我只好拿出現行法條來給你看看到底是怎麼寫的了XDD 11/06 01:50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09:30)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