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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lddragon (nameless)》之銘言: : 從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到民法對胎兒權利的承認,最後到刑法規範墮胎有罪,法律 : 是禁止墮胎這個毫無爭議。要認定墮胎無罪,需要大法官會議決議以上5條刑法違憲。 '法律禁止墮胎'只是由刑法得出。 而要讓墮胎無罪,也未必需要由大法官宣佈違憲。 由立法院廢除或架空刑法之規定亦可,立法院的正當性還更強。 現行作法就是立法院以優生保健法架空刑法。 : (3)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依照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6款的規定,讓目前台灣 : 墮胎的行為已經變相全面合法化,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拿自己主觀認定的標準,來當作合理 : 合法化自己墮胎的行為。(實際上誰懷孕或生產不會家庭生活呀?!) : (4)若以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5)最後請daze或gred121說明,在台灣目前已經成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情況下,硬是 : 要將「墮胎徹底合法化」(也就是廢除刑法288-292條),有任何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的理 : 由可言嗎? 首先,你顯然誤讀了憲法第二十三條。 欲加諸法律限制時,才有必要審查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欲去除法律限制時,毋需為此審查。 再者,正如你所知, 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6款的規定, 台灣的人工流產行為基本上可以阻卻違法, 廢除刑法288-292條缺乏實益。 因此我對廢除刑法288-292條沒什麼興趣。 我對優生保健法比較有意見的是第九條的: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我認為沒有得到配偶同意之必要。 另一點,關於'未成年人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部份 在未成年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宜另外提供補救措施 ex:授權社會局之社工依未成年人之最大利益考量,代理行使同意權。 除此之外,對台灣現行的人工流產相關法規,我基本上感到滿意。 -- 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聞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國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遠を抱か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02:40)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10:15)
Golddragon:所以加入「七天的考慮期」的「強制」,並不違憲對吧? 11/06 20:03
'所以'是從哪裡來的? 難道是因為某些人太過屬靈嗎?
Golddragon:再者,架空和廢止差異很大。許多法律漏洞都是架空模式. 11/06 20:19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23:10)
Golddragon:http://ppt.cc/OyGS 我有提過理由是「屬靈」嗎? 11/06 23:19
daze:'屬靈'是來自基督信仰版的一個梗。 11/06 23:22
gred121:原PO你這樣打他臉要他怎麼辦 11/06 23:32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06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