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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狀況是 我的房租合約到明年一月初 但是我要提早回台灣 原本以為合約沒有履行 是押金拿不回來 (500塊=四周房租) 押金拿不回來我自己沒有理虧 我自己沒有住滿 沒什麼話好說 可是昨天和房東詢問 他說我"還是"要付到一月初的錢 所以除了押金拿不回來 大概要多付350元 這就讓我覺得很疑問... 身邊的一些例子和經驗是 提早解約是只要付兩週的房租 如果有東西壞掉就從押金扣錢 我提早解約的四週房租已經高於行情 外加還要把房租再付到合約期滿 也就是我要提早解約依然要付七週的房租... 如果我自己提早離開 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可是我的四周房租的押金已經沒有拿回來了...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8.166.34
Distinct8:你的合約有說明可轉租他人或提早解約的規定嗎? 11/14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