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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說明何謂「航空器」?並請依民用航空法對航空器之定義,解釋該法第91條(旅 客運送責任)之適用範圍。 (25分) 二、請由民用航空法第11條允許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或融資租賃之航空器於尚未由中華民 國國民、法人或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之特別規定,說明航 空器取得國籍之原則。 (25分) 三、試說明何謂「包機」?並請申論民用航空法第80條應否適用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所從事之包機業務。 (25分) 四、請解釋民用航空法第81條限制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 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 務之規範意義。 (25分) 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 ,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 上,且航空器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登 前項之登記由買受人或承租人向民航局申請。但其登記不得視為所有權之 證明。 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登記符合本條之規定者,無須另為登記。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 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 發航線證書。 第 81 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 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第 91 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 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 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 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 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 今年民用航空法很特別,法條都印出來給你看! 採用「說明」的考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42.135
hicker:本來就該這樣了 法條是要理解的而不是死背的 06/29 18:00
azulito:想當初背到腦細胞都不知道死多少了,此例一開,也不知道 06/29 19:17
azulito:下一次考試會怎樣囉 06/29 19:17
hicker:反正就是把法律給考活了 知之理解之應用之而申論之 06/29 20:52
gaffy:我覺得有陷阱耶(也有人這樣說)不過我還沒勇氣翻法條... 06/29 20:53
hicker:第81條其實就是第八航權--外籍航空公司境內營運權 06/29 22:21
hicker:之前的日亞有開 NRT-TPE-KHH航班 也受這條限制 06/29 22:22
hicker:所以不能賣 TPE-KHH的票 同裡也適用於 TPE-ANC-JFK航班 06/29 22:23
hicker:回g大 其實法律條文不用 無須 也很難刻意做陷阱 06/29 22:25
hicker:中央法規的每項條文在立法院都經過逐字的三讀程序 06/29 22:26
hicker:畢竟法律條文字句都會動輒得咎 說是最精準的語句也不為過 06/29 22:27
gaffy:H大說的是,看了你的回文,突然發現我這題掛了(淚奔) 06/29 23:07
keroclow:第四題包機考第一到第五航權~第五題考第八航權~XD 06/29 23:30
hicker:包機頂多第三/四/五航權吧.... 06/29 23:41
hs3:那麼包機會遇見的「乾租」與「濕租」,是否應列及討論? 06/30 01:37
windprism:我寫依現行法規外籍航空業不得在國內從事包機耶, 06/30 01:45
windprism:媽呀~ 這樣寫會不會死人啊...? 06/30 01:45
hicker:那兩岸直航的對岸包機怎麼說?? 有些都在台設辦事處了的說 06/30 01:46
hicker:第80條所規定的 是要先有條約或協定 才能飛包機 06/30 01:50
hicker:而平等互惠的意思 就是對方也可在台經由旅行社來攬客 06/30 01:50
tomoo:我是寫包機非固定航班,所以不適用於80條「定期」的規範.. 06/30 07:32
tomoo:須向民航主管機關另行申請,而非取得航線證書。 06/30 07:34
Baumgartner:我跟樓上寫的一樣..... 06/30 08:23
gaffy:樓上幾位好強,言之有物,唉~(早知道不看討論了,影響我心情><) 06/30 09:58
crazybb:兩岸包機應該有別的法源支持 而不是80條所規範到的 06/30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