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亂聊一些。
1. 航權這東西的簽署還是要以平等互惠為原則,要在雙方有利基之上才可能簽署,如果
在飛航上不能達到平等互惠的原則,可能的手段就是綁其他的條件(例如:經貿、政
治),盡可能讓雙方都能沾到好處。但在我國民航發展的歷史過程中,有時候並沒有
真的達到平等互惠,例如與南韓所簽署的航權協議中,往往都是韓航取得好處。
2. 關於簽約時機這個之前已經提到,所以就不多說。至於密件,據說國外都是公開的,
過去(古早時代)的資料也都有公開,近年來就沒了,避免爭議也是考量之一,畢竟
先前已經有太多即便簽約最後還是通航前喊卡的案例。
3. 補充一下航權簽署雙方的負責單位,台灣因為政治地位的問題較難政府對政府簽訂協
議,所以衍生出下列幾種管道,according to 我國空運航權的研究(1994,沈海涵)
a. 政府對政府(外交部之間的往來、民航局之間往來)
b. 機場對機場
c. 航空公司對航空公司
d. 外交部對半官方機構
e. 半官方機構對半官方機構
f. 台北市航空運輸同業公會對航空公司或其他機構
當然近年來即便不能政府對政府去進行航權簽署,
政府還是希望能把雙方的簽署機關盡可能由民間提升到半官方機構,
只是這個部份因過去簽署機關滿多元的,未來勢必也要逐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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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航空運輸越來越講求開放的年代,加拿大談的結果其實不如預期。
今年年中說要和加拿大修約的目標是希望全面開放天空的,
不過可能也是因為加拿大方面取得的利益不比我們,要全面開放確實有難度。
總之客運增班、貨運開放+第五航權,對旅客或航空公司而言都是好事。
btw 這個東西如果念法律的應該會更熟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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