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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航空法應與國際接軌 2014-07-26 ◎ 饒瑞正 我國民用航空法有關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自成一格,而與國際航空運送 兩大公約體系:一為一九二九年及其相關議定書修正的華沙體系,二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 公約,嚴重脫節,影響我國飛航安全之提升。 例如,民用航空法未規範旅客運送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交託行李的毀損滅失責任,也漏未 規範貨物運送人的責任規定,而須回歸適用民法旅客運送、貨物運送相關規定。此外,依 民用航空法授權而制定的「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對於人身傷亡,運送人責任範圍, 按實際損害之完全賠償為原則,惟每一乘客死亡「最低」新台幣三百萬元,重傷「最低」 一百五十萬元;而非死亡或非重傷,「最高」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額賠償,遠低於上揭兩 公約最高十萬歐元特別提款權的規定(按二○一四年七月廿四日匯率約為新台幣四六一萬 元)。 更重要的是,兩公約下一旦運送人有過失導致旅客人身傷亡,即不得主張限額賠償,而我 國民用航空法運送人可責程度須達到重大過失以上才失去限責權。運人與運貨不同,關係 到人命安全的基本普世價值,對於旅客運送法制必須採取高規格的對待,而這也是國際航 空運送公約的一貫立場。 希望民用航空法主管機關交通部,能妥善考量將我國航空運送法制與國際規範接軌,除藉 以促成上揭所言飛航安全之提升外,另一為因應我國建立桃園航空城,而欲為亞太航空運 送中心之重要經建政策。(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台灣海商法學會 秘書長)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991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1.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viation/M.1406377330.A.5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