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前略】
: : 刑法三百一十條的文字用語並沒有成功的描述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
: : 該條文中並沒有將誹謗罪的那種對抗『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的利益狀態表現出來
: : 比較好的規範模式應該是
: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引起世俗社會之負面評價之事者。』
: : 然而現行法卻以
: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樣的立法文字
: : 用『損毀名譽』去描述『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
: : 文字邏輯上
: : 『名譽』變成是『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
: : 也就是『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卻被『世俗社會的正面價值』所獨佔
: 不愧是cosmos。
: 關於這部分,我直接就給他該當,然後就跳去討論第三項的問題,的確是太草率了。
: 實在是主觀的以為第三項的「私德」「公共利益」那邊問題挺多的,
: 而忽略了構成要件部分以及要保護的法益這方面。
: 不過恕我刑法不是頂好,上面那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
: 若把「名譽」解釋成「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不妥之處到底在哪裡?
: 淺見認知,「名譽」or「不名譽」本身不就是屬於相對價值判斷的字眼嗎?
: 其所代表的價值應該會隨外在環境轉變而異其內涵。
: 若此,將「名譽」理解成「世俗社會正面評價」似無不可,
邏輯上有點問題喔
名不名譽確實是一個相對價值的概念
問題是『相對價值的概念』並不當然是『社會通念』
因為
既然稱為『相對價值』
那麼就帶有因人而異的特性
然而『社會通念』
這個概念卻是代表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想法
兩者不應該劃上等號
舉個例子來說
『富有』應該是一個相對的的概念吧
但我們不會進而推論說我們可以只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
當然硬要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也不是不行啦
只是那樣我們得到的富有的內涵便是千篇一律的有錢有勢
那麼當初我們堅持『富有』是一個相對概念時
又是為了什麼呢
: 則所謂「世俗價值獨佔名譽」所指為何呢?
: 換個方式說好了。「名譽」除了「世俗社會正面的評價」之外,
: 還要包含什麼才對呢?
: 煩請cosmos釋疑一番(能舉個具體的例子更好^_^)
既然名譽是一個充滿相對性的字眼
那麼就盡量去讓它發揮它因人而異的性格
我不能也不會試圖去定義它
但我相信基於這個用語先天上的相對性
它不應該只是為了世俗的大多數人而存在
尤其是它更不應該被世俗用來作為區隔世俗與非世俗的門牌
例子上面講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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