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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門外漢遇到這樣的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好心人幫幫忙......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去前任職於某公司外務,專跑三重地區一個月約二萬元。 做了三個月之後離職。 離職約半年多又於今年二月底回該公司繼續擔任業務, 直到三月中他發現自己不適應該職務(跑淡水太遠),於是再度離職, 雖然服務不滿一個月,但是也應該要給薪水吧? 公司卻以”試用期一個月”為理由, 不發薪水! 但他當初進公司時,沒簽文件,也沒有規定適用期沒薪水啊! 其他員工也說公司本來就沒有所謂試用期無薪水。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