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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前略】 : 刑法三百一十條的文字用語並沒有成功的描述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 : 該條文中並沒有將誹謗罪的那種對抗『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的利益狀態表現出來 : 比較好的規範模式應該是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引起世俗社會之負面評價之事者。』 : 然而現行法卻以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樣的立法文字 : 用『損毀名譽』去描述『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 : 文字邏輯上 : 『名譽』變成是『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 : 也就是『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卻被『世俗社會的正面價值』所獨佔 不愧是cosmos。 關於這部分,我直接就給他該當,然後就跳去討論第三項的問題,的確是太草率了。 實在是主觀的以為第三項的「私德」「公共利益」那邊問題挺多的, 而忽略了構成要件部分以及要保護的法益這方面。 不過恕我刑法不是頂好,上面那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 若把「名譽」解釋成「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不妥之處到底在哪裡? 淺見認知,「名譽」or「不名譽」本身不就是屬於相對價值判斷的字眼嗎? 其所代表的價值應該會隨外在環境轉變而異其內涵。 若此,將「名譽」理解成「世俗社會正面評價」似無不可, 則所謂「世俗價值獨佔名譽」所指為何呢? 換個方式說好了。「名譽」除了「世俗社會正面的評價」之外, 還要包含什麼才對呢? 煩請cosmos釋疑一番(能舉個具體的例子更好^_^)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228.s38.ts30.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