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ttorney (我握不住手中的沙!)》之銘言:
: 在一個開放的空間裡面,我們很難說自己的物品就必
: 然是具有地緣關係的特定身分人士(唸醫唸法)所竊取,當
: 然,除非有確切證據。
: 我們可以有合理的懷疑,但是這個懷疑並不足以推論
: 到竊盜行為人就是唸法唸醫,甚至連結到司法黑暗也要記
: 在這些不確定有沒有這樣的人存在的頭上。
: 被竊的心情我們可以體會,但如果沒有合理的確信就
: 妄下結論,我們所要擔心的不應該是司法黑暗,而是更嚴
: 重的"被告獐頭鼠目所言不足採信"相似判決出現的司法迫
: 害。
謝謝你的提醒!會注意的!
不過,同樣的邏輯推論也還給閣下:
一個東西被偷者,先懷疑是被周遭的人所偷,
,何以導出他會做出"被告獐頭鼠目所言不足採信"相似判決?
這個立論違背證據法則的程度恐怕遠超過被竊者懷疑東西是被他周遭的人偷。
兩件事個別有沒有達到證明度姑且不論,哪一個心證度比較強卻很明顯。
自由心證,本來就是要用在事實真偽不明之時。
若都有確信了,幹嘛用推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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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名片檔寫道:
如果自己喜歡的人也喜歡自己,
可以稱之為~
奇蹟!
......
管見以為,此說甚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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