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ter (脊椎真的斷掉了...)》之銘言:
: 不過,說正格的,
: 這一篇報導所指出的醫療行為的問題,這個不是本來就可以被排除?
: 還是一直以來是我誤解了?
: 而法務部所要改的方向,我也不覺得對現狀有作了什麼實質意義上的改變,
: 難道說童子拜觀音就是有正當目的?只因為那是遊戲嗎?還是因為是兒童?
: 這樣的話,是不是表示說,對於未成年青少年的性教育上,
: 首先,我們要教導他們說,絕對要把性交當成是一種遊戲,
: 其次,在未成年之前,要做愛的話,只要不作外生殖器的直接接觸,
: 那麼隨便你用手指、舌頭、或其他東西來達到高潮,
: 都不會構成性交,也就不會有現在實務上頗讓人傷腦筋的兩小無猜案例了!
: 真是太棒了!
法務部修法方向錯誤。
第十條的問題在於:
當生殖與性慾分離後,立法委員極度擴充性慾的部份,
結果性交定義第一款的侵入者可透過性行為滿足性慾,而第二款
(亦即用性器官以外器官或器物進行侵入的部份),
的行為雖然與行為人的性慾無關,但卻被定義成性行為。
所以修法的基本方向應該廢掉定義的第二款。
至於第一款,雖然性器對性器仍有生殖=性慾的義含,但是其他的行為
則是只與性慾有關,而與生殖無涉。這會使得以往生殖與性慾不分時代時的
諸種學說變成無用,而且也很難區分性行為與猥褻行為(兩者都與
性慾的滿足有關)。
不過,這是時代趨勢,我也沒有其他解套方法,目前只能靠定義來
運作法律系統。強制猥褻與強制性行為的刑度差很多,
實在令人困擾。
還有,立法委員好像不太懂性器官與生殖器官間的區別,
所以一直在使用性器這個曖昧的字眼。
法律人一般都不會去讀女性主義等等的文章,所以
似乎很難要他們去理解第十條有關性行為的定義上錯誤。
法律人是類神人,而不是讀書人或思考者。
會思考的法律人通常會被貼上標籤,久而久之就會被淘汰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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