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政府再造時,應該直接把法務部改成「蓋世太保部」,
嗯,或是乾脆提升到「院」的層級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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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2002/11/21/society/udn/3660732.html
參加恐怖組織 至少判刑5年
【記者鄭智仁/報導】
我國反恐怖行動正式邁向法制化階段;法務部昨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針對
無所不在的反恐怖行動,由行政院負責召集相關部門成立反恐專責小組,同時
賦予國家安全局及治安機關限制人民權利的權限;另外,為防止「駭客」藉由
網路進行恐怖行動,草案明訂電信事業應保存連線及通信紀錄;參加恐怖組織
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資助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繼美國、德國及日本等相繼通過反恐相關法案後,我國的反恐立法也有了新進
展;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在部務會報結束後表示,恐怖行動無所不在,每個國家
都可能成為被攻擊的目標,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分子
,當然要善盡反恐之責;基於行政院積極指示法務部草擬反恐法草案,近期應
可順利在行政院會中通過。
法務部參考各國際反恐公約,將恐怖行動定義為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
或其他特定信念之目的,從事計畫性、組織性足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危害個人
或公眾安全之行為;凡參加恐怖組織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
以下罰金,資助恐怖組織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只要是我國國民,即使在外國犯罪,同依本法處罰;檢舉人提
供消息因而破案者,也有檢舉獎金。
草案明訂,行政院應召集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反恐專責小組,規劃情報蒐集、人
員訓練、防護措施、國際合作及災後重建等事宜;國家安全局則負責統合協調
辦理反恐情資之蒐集,若有必要,可由國安局局長核發通訊監察書;為避免人
民遭受緊急危難,國安局還可以命令阻斷或限制相關通信;對於有事實疑為恐
怖份子者,治安機關有權留置廿四小時調查,並可檢查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其
相關財產或帳戶在必要情況下也可予以凍結。
為避免恐怖份子利用網路進行恐怖行動,草案規定,電信事業提供的通信系統
都應具有保存及提供網路跨竟連線通信紀錄之功能,保存期限為九十日,可申
請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業者若違反該規定,由交通部處最
高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限期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並可廢止其特許或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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