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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 (阿貓)》之銘言: : ※ 引述《Gokinyou (被遺忘的未亡人)》之銘言: : : 有啊,居家隔離不是要給錢嗎。 : : 官員們要買 N95,也要錢;一般人買不到口罩,政府不是也要出錢買嗎? : : 醫護人員照顧病患,還有特別加班費;如果在封院後交叉感染死了人,不是 : : 還要殯葬費、遺族撫恤金以及奉祀忠烈祠的香火費。 : : 還要從國外請專家來指導防疫,自己還要研發疫苗,在在都是錢啊。 : : 每分鐘都是幾十萬上下,你怎麼抓得透! : 有跟我聊過SARS的事的人就知道, : 我對於和平醫院封院一事頗不以為然, : 於是在一定程度上我會主張有國賠法的適用, : 因此前幾天跟桐嘉聊起捐款的事時, : 桐嘉說,這些募款也可以作為是替政府籌國家賠償的經費來源。XD 亂入一下,直接跳到國家賠償的層次似乎太快了,現在重點是不是應該在      於,先確認這樣一個封院措施到底屬違法還是合法?如果認為公權力的      封院措施確實依法有據,執行亦無不當,那麼因封院而對人民非財產上      權利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是否可能有犧牲補償的適用?而如果肯認這      一點的話,誠如學者所云,我國並無如德國聯邦憲法上有”聯結條款”       之規定,少數說(例如李建良..好像)主張即使實定法規無補償規定亦      應肯認人民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補償,然而      於此面臨一個問題,即關於一般給付訴訟訴訟標的之特定的問題,簡言      之,在無實定法規明定行政機關應予補償的請求權基礎時,訴訟標的如      何特定或言起訴狀訴訟標的一欄如何記載的問題。      而即使依多數說(吳庚)所言,犧牲補償的請求以實定法規有應予補償規      定時為限,固可解決這個問題。惟以和平醫院封院的例子來看,假若無      法認定公權力封院措施確屬違法而得以走國家賠償路線,又無任何補償      規定時,和平醫院被強制封院隔離者確因公權力措施而受有損害,是不      是僅落得啞吧吃黃連,而無任何救濟管道之窘局。特別是在現行實務針      對類似問題並無太多判例可資依循的情況下,誠大問題也。      另外,順便恭祝上榜: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198
Peter:是的,我中間的確省略掉許多東西沒有提... 推 140.112.211.28 05/09
Androgyne:參見憲法第八條,這是非法拘禁耶 :D 推 219.91.31.160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