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阿貓)
看板B863011XX
標題Re: [轉錄]頗有趣的案子
時間Wed Jun 18 01:51:07 2003
※ 引述《Peter (阿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B90A011XX 看板]
: 作者: purplejeff (我知道我不知道) 看板: B90A011XX
: 標題: 頗有趣的案子
: 時間: Tue Jun 17 17:49:40 2003
: http://tw.news.yahoo.com/2003/06/17/society/udn/4052615.html
: 大家考完試後無聊看看吧
這其實一點都不有趣,看了真讓人感到生氣。
剛剛看了另一個報紙的描述,則進一步有提到案發當時,
那個人為了要讓自己爽,甚至還在店內追逐那位老闆娘,
為什麼要追逐?因為那個老闆娘要躲他啊!
還吵到讓鄰居都開門出來看是怎麼一回事。
面對這樣一個狀況,
法官竟然還只知道去解釋這個摸胸部在手段上並不相當於條文所稱的那些手段,
而忘了條文後面「違反其意願」這幾個字,
原來這就是我們在法律系所必須要學的文義解釋呀!
真好真好,真慶幸我沒有用心學這樣的解釋方法。
另外是他說的那個罪刑相當的問題,
到底強制性交罪章裡的這一個關於強制猥褻的條文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原來真的不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法益呀!(恍然大悟)
如果真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話,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怎麼還會有不相當的問題存在呢?
你們這些男人到底懂不懂性騷擾對於一個女人所帶來的恐懼有多大?
是的,男人永遠不會懂的,因為一個男性終其一生都可能不會有這種經驗,
但在台灣,幾乎是每一個女人都有遭遇性騷擾的經驗。
被性騷擾的恐懼、不安與憤怒,以及剝奪身體自由所帶來的恐懼與焦慮,
你們這些法律人,先是天真的以為這兩者可以去做比較與衡量,
而在自以為是的進行論衡之後,還說的出諸如在公車上趁人不備的騷擾、
或帶有權力不對等關係的性騷擾,這些實際已經發生的傷害,
完全是比不上一個連執行都可能不必執行的虛幻自由刑這種話?
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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