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這個制度的設計原理本來就是加強法律系學生賺錢的可能性。所以設計上會想要與
: : 其他賺錢科系配合共分資本主義市場,並企圖誘導學生走向一定的方向。
: : 不過事實上願意和法律系配合的系所應該是那些因轉系轉院而學生數量大幅度流失的
: : 系所,所以真正實施起來後,可能會與原初設計者的構想相違。
: : 而這種事與願違的現象,正是我所期待的結果。
: 唉呀,剛剛回得太快,
: 一下子沒有看到這段關鍵的。
: 如果是這樣,我的擔心會偏向技術面的問題,
: 教務處會讓我們這樣搞嗎?
只要願意合作的系同意,教務處沒反對餘地。
: 尤其是「強制」輔系耶……
: 而且到時候學生們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我想可能是可想而知的吧。
所以先嘗試鼓勵,然後利用惰性讓形式的制度確定下來。
最後因為實質的反效果,達成「強制」獲得反省機制的可能性。
我所謂的強制範圍而不強制內容就是指這點。
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強制與反淘汰(就原先設計者的假設而言,應該是淘汰掉
非熱門科系,以增強資本競爭力)的方法限縮選輔系時的選擇肢,讓大量的
同學湧進非熱門科系,然後不干涉其個別的選擇,也不干涉該輔系
所能提供的課程內容。
有心的同學不會反對這種強制,因為這符合他們原本的選擇,不過感受到強制的人
一方面會因為惰性而(勉強)服從,另一方面也說不定會因為上課時的啟蒙(雖然
我非常討厭這個字眼,不過非常貼切)進而開竅。
這樣獲得「救贖」的人或許會增加。
當然前提是實現實質反效果的合作友系所安排的課程確實可以
讓同學獲得反省機制。
這點應該是設計制度以及為求反效果而落實形式制度時最大的隱憂。
或許有人會說,與其相信外系,倒不如負起責任自己來教育,亦即與其強制輔系,
倒不如改革本系課程內容,這樣才會更有功效,更能掌握。
不過,假若能夠思慮到法律課程的本質,那就會發覺這種想法僅是天方夜譚。
我僅是在法學教育中夾雜了一些令外系同仁啼笑皆非的社會學、哲學的色彩,
就已經是這種下場了。誰還有這種膽量讓系內半數以上的教師淪落到這種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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