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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 (阿貓)》之銘言: : 反覆想了想,這不只是有點嫌疑而已,根本就是君父思想咩~(笑) 你沒修過我的少事,我本來就是修正的君父思想。只不過因為這個名詞已經被污名化, 所以不太願意正面承認而已。 : 這麼說吧!我們都對台大法律系學生有些期待(不管是現在或未來), : 尤其當發現台大法律系的學生在將來頗能夠掌握這個社會的大量資源時, : 我們的期待自然也會更為殷切。 : 而這裡的矛盾其實在於, : 如果我們不是以一種君父思想的型態出面, : 告諭並強迫著法律系學生他們必須要變成我們所希望的那個樣子的話, : 那在上一段所講的那些「期待」便永遠似乎只能是一個虛幻的「期待」, : 而最該死的是,基於一些理念,我們卻不能不去反對這樣的君父思想。 在制度裡我們不是告訴或強迫法律系的學生「必須」變成我們所希望的樣子。 這是我在少事法中最反對的作法。 修正的君父思想應該是尊重對方的將來性,並負起義務提高對方現在的選擇可能性。 : 用我比較熟悉的社工術語來講,既然必須是要「案主自決」了, : 那麼,我們要作的,也能作的,便是在於「案主自覺」的部分了, : 畢竟,我們預設了只有在「自覺」之後,才有能力進行「自決」。 : 在形式上,協助「自覺」以幫助「自決」的標準化作法在於, : 先提供案主相關資訊以及各種可能的決定背後所可能的後果, : 然後,只要案主是經過理性的思考後所做出的任何決定, : 不管這個決定是不是一個最好的決定、是不是符合社工員對他的期待, : 我們都挺他到底。 我也反對這種社工見解。我認為自覺與自決都是不能操控的。但是(強制)提供資訊 以利選擇一事,並不是非常不妥的行為。 : 對於這個作法我頗有意見,一方面在於我不相信有理性思考這種東西, : 再方面即便我們肯定了理性思考、肯定了有「自覺」方能「自決」的說法, : 我也不認為「自覺」可以透過任何制度化的形式達成, : 以我個人的體驗,用比較虛玄的話來講,畢竟這種東西是要講機緣的。 所以說制度並不是用來形成自覺或的自決的。制度僅是用來協助對象回歸原點的 東西。回歸原點後,對象會走道哪一條路一事,基本上是混沌,更是一個機緣。 還有你認為主張尼采或後現代思想的人會去片面遵從理性嗎? 詳請參照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一文。 : 談回這次這個課程改革的問題, : 在我的理解裡,老師其實是想要透過制度運作來增加這些機緣構成的可能性, : 只是,我也不認為「制度」與「機緣」之間會有什麼相關性。 : 培養人文素養這畢竟並不是說去上了什麼系的什麼課, : 或說要給別系的老師、或由我們系的老師自己教的問題啊! : 如果事情真的麼簡單的話, : 那我也不用總是去嘲笑那個名為「科技與人文的對話」的課程了! : 為什麼我要來念法律系?我念法律系是為了要幹嘛? : 法律到底是什麼?法律對我而言是什麼? : 在我看來這些問題或許才是培養法律系學生「人文素養」的起點, : 只有不斷的反覆去思索質疑自己對這些問題的回答, : 才有可能開啟那個機緣。 這是我最痛的地方。我到底可以相信誰? 我只能修改制度,增強接觸思索緒端的可能性而已。有思索那或許就會產生機緣。 : 基於法律系的性質,我同意或許一個「正統的」法律系教師的確並不適合 : 去擔任教導學生如何思考這些問題的角色, : 但至少我會傾向於認為去對學生「提問」這些問題, : 並且讓學生對於無法單以法律學科的思考方式來解決這些提問而感到焦慮, : 因而想要去尋找到底還有什麼思考工具是可以幫他解決這些疑惑, : 這會是法律系教師的責任。 我不想談這個法律系教師必須負起的責任。 : 畢竟外系的老師與外系的課程只是提供學生更多種思考問題面向的工具而已, : 但如果學生根本就沒有這些問題意識、沒有想要不斷質疑自己答案的意識, : 那就算有千萬種思考工具,那個人文素養的期待,也是枉然! 確實如此。我有很多學生最後都放棄法律,原因無他,當他們接觸到別的領域, 產生別的問題意識時,法律這個規範作為思考的對象其實根本無法滿足他們的慾望。 不過,我終究是法律系的教師,我的教育目標還是必須放在「教育法律人」上。 最近幾年我開始從事另類解釋學的教學工作,其理由正在於此。 或許正是因為我遭到同學淘汰,所以才會想要尋求法律系以外課程的幫助。 對我而言,不管學生如何會思考,或擁有多高深的人文素養,只要他不進法律實務界,那 就是一個失敗的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5.159
MilchFlasche:我失敗了:p 推 210.85.222.224 08/22
Peter:我也失敗了... 推 140.112.211.28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