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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ty (唔,大家畢業了。) 看板: B873012XX
標題: [轉錄][閒聊] 臨時抱佛腳
時間: Tue Oct 22 23:49:2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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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ggie (關住寂寞守住幸福) 看板: B873013XX
標題: [閒聊] 臨時抱佛腳
時間: Tue Oct 22 23:40:18 2002
我想這不知道是哪個考生讀書讀瘋了想出來的~^^"
真的頗好笑~^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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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考試前要到廟裡拜拜求平安。
但年輕一輩很少上廟裡求神,程序都不懂,所以就特別請問廟方的師父。
師父說,很簡單:
1先表明自己身分和生辰八字。
2表明所求何事。
3表明欲求如何之結果。
沒想到連上香拜拜都要:
1當事人。
2訴訟標的。
3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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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添香油錢(繳裁判費)。
第一關拜天公的時候要先把重點講清楚(爭點整理)。
所有程序完成後,最後求到一張籤(裁判書)。
拿到解籤處(對裁判主文聲明疑義)。
解籤的老師說:
沒有向神明說自己的生辰八字,求的籤無效。(不合法駁回)
師父還說,
對於誠心求來的籤,如果不滿意,可以到觀世音菩薩那邊再求一次。(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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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民主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送權
導出程序主體權與程序選擇權法理
為追求平衡實體利益(慎重而正確)與程序利益(迅速而經濟)的拜拜制度,
首應由廟公與當事人協同找尋「命運」之所在,
避免為追求正確慎重之實體拜拜利益,而過渡耗損時間勞力金錢,
而損及系爭外拜拜利益,造成促進拜拜利益的突襲。
因此首應選擇是否以普通廟宇抑或自己家的神明排位作為拜拜的途徑,
選擇符合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拜拜途徑,方能達到追求當事人信賴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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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所述外
一定要拜對 神明(管轄權)
以住所地文昌君為優(普通管轄)或是寄寓地之文昌君及一般名門大廟等之特別審判籍,
並聲明若無管轄時之移送含地域及事件性質之移送,以便視為考前自始繫屬,
以免罹於時效。
至於標的,以舊拜拜理論、新拜拜理論或拜拜標的相對論皆可,
如時間充足‧應臚列並述,
若時間急迫,應以所求內容判斷該廟神明所好,集中深入論述並注意其特殊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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