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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刑事訴訟法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一、簡式審判程序,可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答辯後,法官或檢察官可否 逕行訊問被告關於本案實體之部分? 這是我第一次在班板上提出法律問題呢(雖然這也是別人問的) 真緊張 嘻嘻:P 請大家多多抒發已見囉 :D 宜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