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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節錄: 八、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 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 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 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 (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 (四) 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 (五) 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六) 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 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 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 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 先不管這種規定是那個白癡定出來的 也暫時不去管同志團體批評其侵害「捐血的人權」這種說法的問題 單純從衛生署官員口中的「這是專業上的考量」這句話來看 所謂的專業考量就是考量一堆大便 考量哪些大便呢 還不就是「同性戀-->肛濫交-->易得aids-->aids高危險群」的推論 這種推論是如何推導出來的呢 就是從已知的愛滋患者當中作統計,發現有相當多的比例是同性戀者 因此得出同性戀是愛滋病的高危險群 這種推論沒有分辨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之間的差異就算了 高相關性與高危險性根本就是兩碼子事 好吧,就算這個規定通過了,被罵到臭頭還要硬著頭皮幹下去, 問題是,實際上這個規定根本難以執行。 當然,如果衛生署的官員自豪地發明了同雙性戀分辨儀器, 或者,用關西摸骨摸一摸就能夠知道誰是同性戀、雙性戀 自然不在話下。 其實這種規定只不過是給捐血人員一個絕佳的拒絕藉口 對一些「自認為」有同志特徵的人(如娘娘腔、走路開開的、穿耳洞別手帕...) 婉拒其捐血的合理化規定 到最後,不見得會對捐血品質有所改善, 反而間接促使人們假借「專業篩選」之名以掩藏自己「直覺式區分」的實質 --- 我在捷運車廂裡瞧見一篇奇妙的戒煙廣告 上頭寫著類似的話: 根據統計陽痿患者當中有高達八成是吸菸者 因此吸菸會導致陽痿 請不要吸菸 這種推論相當奇妙,可以舉一反三: 根據統計,性侵害者有高達九成五是男性 因此男性會導致性侵害 請不要當男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144
blackb:推推 推140.112.150.111 02/12
viertel:劉政大一席話,令人深思呀 推 218.167.176.33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