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屈辱由我存活到今,不只第一次。
今天我去銀行開戶口,結果是開不到。因為我不到十八歲。要家長同意書,家長身份
證。我去了三家,有一家更離譜。要家長陪同。
這使我想起前年我在香港的身份證明書(一種證件)過期了,所以我回去香港,再伸
請新的。我去到出入境局 (香港叫人民入境事務處)的人不給我辦,說我不到十八歲,
要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給了一份表格給我,叫我拿回去填。當時只有我一個人回去香
港,父母都不在身邊,所以我拿去給住在香港的大伯填這份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我帶著簽妤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再去出入境局,那個人說不確定簽字的人是我
的監護人,還是不給我辦。唉!我只好把所有什麼什麼同意書寄回去台灣,叫我爸簽
字。
我第三次去,帶著我父親同意我辦的信。那個人說不確定這封信是你父親寫的。我
父親連他的身份證副本都寄給我帶去,這樣還不行。當時如果不是有一個玻璃相隔,
我一定送他一腳。
每次跟人家抱怨到底十八歲代表什麼。我一定被攻擊。因為每個人都到,只有我未
成年。我知道在法律上要區分成年或未成年,要有一條界線,所以定了十八歲。譬如
要到十八才可以開車。可是我開戶口和辦證件會防礙別人嗎?我還未說完,不過我約了
同學,所以要走,我會再繼續把我要表達的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