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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妳或許可以考慮修改一下妳所主張的第一點跟第二點理由。 首先,對於主張法源依據一事,妳所使用的說法根本就是錯誤的, 沒有子法,並不會影響到執法上的法律效力, 而所會有影響的,則是在執行上的難易程度而已, 如果說執行面的問題是妳在這裡的關心, 那麼,我的建議是,或許妳可以直接把這裡的主張聚焦在執行面的問題, 去述說在配套法案未完備的情況下, 這樣貿然地便去舉辦一次公投, 在表面上雖然是要以公投來實現人民的權利, 但實際上卻也罔顧了人民的「公投權利」。 對抽象權利進行主張,會比起去對具體的法規範作主張, 亦即主張「公投行為違法」更具正當性,也更為容易。 (畢竟,作「違法」的主張,必須直接去對於公投法的條文進行法律解釋) 第二、在妳對於秘密投票的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 需要釐清的一點是, 秘密投票(精確來說是指「無記名」)雖然是可以保障自由意志的行使, 但它所指涉的,是那個投票範圍內的選擇行為, 而不包括外於此範圍的「選擇要否前往投票」的行為(這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了), 因此,若當妳的關懷是在於後者,也就是投票率的範疇時, 以秘密投票來作主張其實是非常有問題的,並且也容易將妳的焦點給模糊掉。 我的建議是,關於這一部份,不妨可以修改作為整體論述在最後的具體行動上的呼籲。 只是一些論述上的建議,提供妳作參考。 : 特別在我們所交託權利的政府違背我們的交託時 公投是另一個集體發聲的管道 : 可是在表達意見前的重要前提是 充分的資訊和討論 : 沒有這些 人民不過是被動員的橡皮圖章 : 而這就是為什麼我選擇反對這次公投的重要原因之一 : 反對一 : 公投的執行沒有法源依據 目前的公投法並沒有施行細則 : 所以我們才會發生什麼議題可以公投 怎麼公投都還有這麼多爭議 : 反對二 : 目前公投的投票方式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你必須要主動表明不要選票才能不參與公投 : 而秘密投票的原則就在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不需要受到他人的干擾 : 而不是在有壓力的情況下被迫表態 : 投票在即 政府也沒有清楚說明如何不參與公投 : 我們只被告知如何行使同意權 可是不被告知如何行使否定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