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quator (香港-台灣-澳洲)》之銘言:
: 我的老天爺啊...看完他所寫的...
: 係le個moment.....我覺得.....真糟糕耶.
: 台灣的司法界........唉........
: ps:我個人覺得他有可能民訴會被當......若果修邱老師的課......>_<
謝謝你的這一篇,讓我想到了自己錯在哪裡.
下文的劃線部份即是.
「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的判斷原則,民法的
原則是有人提起訴訟之後,只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
法院就受理,而不論訟訴內容本身是否「有法可管」.
若依這種民訴的規定來判斷的話,似乎影射林女
的文章也不應該一出現在板上就把它刪除的.除非是
把「刪除」的做法視為速理速審的處理方式.
另外,依我的看法,輿論的審判其實更像刑事審,
而不是民事審.如果依照這種標準來看的話,影射林
女的轉載信和被板主刪除的那篇文章應該受到不同的
待遇就顯得比較合理了.
: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作者的動機有些類似,但不盡相同;而且,所指控的內容在
: : 價值判斷的位階上是有分別的.
: : 指控林女的作者很明顯是出於私人的報復,歸納和轉載文章
: : 另外,就我的認知,「影射」林女同學的轉寄信指控她像「削呆子」
: : 一般玩弄男友(寄信者)的感情,然而,那是兩造自廂情願的愛情相處
: : 模式.就那封轉寄信的內容來判斷,林女的行為既沒有違反刑法,
: : 也沒有違反民法,甚至從道德的層次上來看,問題都不怎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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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就算那封信的內容是真實的,寄信者的指控都沒有意義.
: : 打個比方來說,把ptt的板當作法院,板主當作法官,板友
: : 當作陪審團,而指控的信件或文章就當作狀紙好了.由於指控林女
: : 同學的轉寄信在內容上已經否定了自己的指控價價,換句話說,
: : 它的指控是屬於無「法」可管的道德灰色地帶,一般人看了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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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覺得不以為然--它在本質上已經不符合受理要件.而且,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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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露了作者與林女的交往隱私,會對林女的名譽造成傷害.在這
: : 種情況下,為了保障無辜被告者(林女)的權益,法官(板主)
: : 將狀紙退回給原告而不受理(刪除)那案件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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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只是一隻小小的蝴蝶,
我仍要奮力舞動我的翅膀,
掀起那股席捲全球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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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