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320公投是違法的,所以大家應該拒絕領取公投選票」,這樣的說法,
自公投議題在國內發燒以來,一直是某些人的主張。這種說法,也曾經使我這個
320公投支持者對於是否去投公投票產生疑慮。對於320公投的是否合法,已有許
多人表達了正反意見,我並沒有什麼新的論點。但我好奇的是,「如果320公投真
的違法,大家應該做的就是拒領公投選票嗎?」換言之,拒領公投選票真的就可以
使違法公投無效嗎(可以改變320公投的效力嗎)?
我沒有宏觀的見解,僅以公投法為依據,從比較技術的層面,提出一點粗淺的
看法,就教於大家。按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所謂「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
數額」,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投票人數未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換言之,若有許多人認為公投違法,而不行使投票權,再加上
有些人對投票沒興趣的,則結果應該會是投票人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其法律效果是對於公民投票案的「否決」。
也就是說,如果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投票權人未行使投票權,公投法對於這些人的
未投票,是將其評價為對公投提案的「否決」而非「公投投票結果無效」。準此,
號召人民拒領公投選票,並不能對違法公投的效力產生影響,反倒是讓人民在執著於
拒領公投選票的同時,忽略了認真思考是否同意兩個公投提案的內容,卻又對兩個公投
提案進行了否決。
若認為320公投真的違法,應循公投法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提出爭訟
才是正途(是否可以適用第五十四條,我覺得似仍有疑義)。更進一步思考,若是
320的公投提案遭到否決,屆時目前主張本次公投違法的人,是否仍會繼續維持其一貫
而堅定的立場,依法提起公民投票無效之訴或公民投票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就更值得觀察了。
另外,相關條文中所謂「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及「公民投票案通過或否決無效」,
其「無效」一詞,是否如同一般解釋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從公投法第五十七條
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中表示「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無效」,我認為或可解為係自始
、確定無效,但非當然無效;當然,我認為還有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此處所謂「無效」,
其實是「撤銷」之意。
總之,我認為,無論320公投是否違法,目前大家似乎應該將焦點著重於探討這兩個
提案的利弊得失,讓大家認真思考要不要讓這兩個提案通過,而決定是否去投票,以及要
投同意或不同意,而非純粹以「公投違法」為由,鼓吹大家拒絕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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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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