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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三月三十一號題目為「行政裁量與公法權利」,案例如下﹕ 台北市民甲與乙所開設的橡膠加工廠比鄰而居,因難耐該工廠散發的惡臭 ,而向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環保局派員實地檢查,發現該工 廠並未依法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治設備,致生惡臭,乃對乙處以罰鍰,並 限期改善,乙卻未遵期改善,環保局再予罰鍰,惟惡臭依舊。甲認為僅對 乙處以罰鍰難收遏止之效,遂要求環保局命乙停工,環保局可否以「是否 命乙停工為行政裁量之範圍,非人民可得任意請求」為由,拒絕甲之要求 ?若甲不服可否於訴願駁回之後,向行政法院起訴?(參考法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治法 第 29 條 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 第 54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擬答重點: (擬答不做詳細的回答,僅點出應處理的課題) 前言:甲可否要求環保局命乙停工首需探討甲有無公法上權利,請求環保局命乙停工?其次環保局得否以行政裁量為由,拒絕甲之請求? 一、 某甲有無請求環保局做成停工的公法上權利? 1. 公法上權利之意義、法律效果且與反射利益的區分為何? 2. 公法上權利的判斷標準-法規保護說 3.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條、第二十九條與第五十四條之「文意」、「目的」解釋(至於判斷結果,自己去ㄠ吧!) 4. 若沒有公法上權利者,當事人應如何救濟?(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相鄰關係,刑法上關於個人法益的犯罪與予救濟) 二、 環保局可否以行政裁量為由拒絕甲之請求? 1. 行政裁量之意義與目的-基於個案正義、尊重行政專業 2. 空污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是否是屬於裁量行為抑是羈束行為? 3. 行政裁量是否即可否定甲之公法上權利(當然不能,因為公法上權利與行政裁量係屬兩事,既有公法上權利自然行政機關應負有保護義務) 4. 本案中是否是裁量萎縮到零?(需依據具體事實的判斷,如果依據個案事實,環保局不為停工處分,甲之生命、身體、財產權利無以保全者,空污法之立法目的亦無由實現者,即為裁量萎縮到零,不為停工處分即屬違法) 三、 訴願駁回後,甲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參考用,現在還沒學到) 1. 拒絕鄰居關於停工的申請是否為行政處分? 2. 甲有無提起行政訴訟的權能?(公法上權利即屬訴訟權能) 觀念釐清: 一、 公法上權利:依據法規保護說係指個別行政法律規定有在保護特定人或是可得特定人之權利,該特定人即有關於該事件之公法上權利。適用法規保護說時需依據文意及立法目的具體解釋個別法律的保護範圍。公法上權利之法律效果係賦予該特定人具有請求行政機關處理事件、對相關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能。 二、 裁量與裁量萎縮到零:裁量係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於一定範圍內,就具體案件中是否行使公權力(例如是否停工)以及公權力的行使範圍(罰鍰額度),自行決定,如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無裁量瑕疵(裁量濫用、裁量逾越、裁量怠惰)之情形者,皆屬合法。裁量萎縮到零則屬具體事實判斷行政機關只有一種選擇合法,與裁量有多種合法選擇不同,亦即依據係爭事實,如行政機關不為特定的行政行為(例如停工者),即無法實現授權法律的立法目的,亦無法保障法律所保護的法律者,行政機關只有一種選擇,原有的裁量空間已經萎縮到零。而羈束處分則是法律明文規定當構成要 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即有做成處分的義務,此與裁量萎縮到零係因為個案具體事實,有顯著的不同。 -- Du bist im Ausland: Wenn Du bei mir bleiben wirst, koennen wir alle Traueme zusammen haben. 妳在他鄉: 願與妳分享所有的夢, 只要妳能陪在我身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34.s72.ts30.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