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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北市民甲於民國七十九年間領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以下稱營業執照),據以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民國八十三年間,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發覺甲未依規定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一年以上,原依法逕行註銷甲之職業駕照,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所領有之營業執照。問交通局撤銷甲營業執照之處分是否合法?(題目有點小難,同學們可能要好好釐清下面四條法律間的關係,再去看看釋字三一三、三六七、三九四、四零二) 參考法條: 公路法第 77 條 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法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公路修建養護、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第一項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申請審驗一次,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6 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交通局撤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一、 係爭撤銷營業執照之處分為行政處分 二、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的判斷過程,於本案中應以該處分之(一)所依據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可否剝奪人民的權利?(二)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有無授權(二)其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三、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可否剝奪人民權利? (一) 依據釋字四四三號所做成的階層性法律保留理論,分為國會保留、一般法律保留與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二) 吊銷人民營業執照係侵害人民的憲法第十五條的工作權,性質上應屬一般法律保留事項(論證過程可在細膩一些)。 (三) 立法機關得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為其授權具體明確。 四、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有無法律的授權? (一)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中略);公路主管機並得按其情節,(中略),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而所謂「本法另有規定」是指公路法或是包括公路法授權的行政命令? (二) 若認為本法另有規定者,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關於吊銷人民營業執照係欠缺法律授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八條應為無效。 (三) 若認為本法另有規定尚包括公路法授權的行政命令者,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即有授權依據。 五、 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一)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關於規定得授權的內容、要件、範圍並不明確。因此,不足以作為限制人民營業權利的授權。 (二) 其次公路法第七十九條:「公路用地使用、公路修建養護、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是否可作為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九十六條的授權基礎?由於管理規則九十六條涉及人民權利的限制,其授權應具體明確。而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授權,應僅針對汽車運輸業的管理而已,授權意旨上應不包括罰則或是執照的吊銷。 六、 結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吊銷人民營業執照的規定,雖可認為有授權基礎,但其授權之內容並未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因此該規則不得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據,故台北市交通局所做成的行政處分應屬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