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iheit (einsam)》之銘言:
: : 我有一個小小的疑問:
: : 共筆公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 : 壹、命令或是規則?(Verordnung)
: : 貳、共筆製作契約?(Vertrag)
: : 我不是要質疑它的效力,不過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 : 當作是腦部體操!
: 這的確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 當初我在草擬這個名字時,原本是用「通則」。
: 不過後來覺得這名稱似乎給人一種公法上的統治關係的意味,稍嫌不妥。
: 所以後來改稱「公約」。
: 至於其法律性質,個人認為應該是一種「契約」,而且是一種「定型化契約」。
: 而這個「定型化契約」是存在於文書與同學之間。
: 以上是個人淺見,還望學長指正。
我的想法跟妳很像,首先他的拘束力僅限於買共筆的同學
所以應該不是命令或規則等,規範所有人的『東東』。
我覺得他性質上比較趨近一種『定型化契約』,同學登記買共筆時
即簽訂該份定型化契約。
而同學與文書之間的關係,應該比較趨近於民法上的『合夥』
所以應該可以將共筆公約定性為『定型化之合夥契約』。
一點小小意見,供大家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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