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873013X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reiheit (einsam)》之銘言: : : 我有一個小小的疑問: : : 共筆公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 : 壹、命令或是規則?(Verordnung) : : 貳、共筆製作契約?(Vertrag) : : 我不是要質疑它的效力,不過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 : 當作是腦部體操! : 這的確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 當初我在草擬這個名字時,原本是用「通則」。 : 不過後來覺得這名稱似乎給人一種公法上的統治關係的意味,稍嫌不妥。 : 所以後來改稱「公約」。 : 至於其法律性質,個人認為應該是一種「契約」,而且是一種「定型化契約」。 : 而這個「定型化契約」是存在於文書與同學之間。 : 以上是個人淺見,還望學長指正。 我的想法跟妳很像,首先他的拘束力僅限於買共筆的同學 所以應該不是命令或規則等,規範所有人的『東東』。 我覺得他性質上比較趨近一種『定型化契約』,同學登記買共筆時 即簽訂該份定型化契約。 而同學與文書之間的關係,應該比較趨近於民法上的『合夥』 所以應該可以將共筆公約定性為『定型化之合夥契約』。 一點小小意見,供大家參考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p222-253.dialup.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