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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bear (恨情歌。) 看板: B88A013XX
標題: [轉錄][轉錄]轉錄 致民主之門聯盟 by 李茂生
時間: Sun May 6 17:12:33 2001
by 法律學系 李茂生
一﹑前言
這是我第一次以文章方式對舟山路一連串事件做出反應,但也是我的最後
一次。文章中的所有意見僅是我個人的見解,我是一匹狼,從頭到尾都是
一匹狼。遊走於團體社會,但絕對不會喪失自我,這是我的學問的根本,
也是我這個人的全部。對於可能會產生的任何批評或非難,本人不會予以
任何回應。有點長,但如果你有興趣,也想理解一些不一樣的見解,那就
請你耐心地看下去。特別是第四點。
不過有關事實的經過,因為法律上不採「傳聞證據」,所以是以當事人的
書面陳述以及個人直接向相關證人尋問所得所構成。其中並不包含本人的
個人評價。據此,我不對事實經過的陳述負責,責任應由陳述者負起。
二﹑事實經過
二月二十一日下午,本人接獲通知,謂本人導生一員與數名學生聚集於行
政大樓,以擴音器以及喊口號的方式抗議校方對於舟山路的決策,希望本
人能到場理解並協助疏導。惟,本人因為另有會議,趕到行政大樓時,事
態已經沈寂。據事後訪談在場當事人(不包含學生,因為本人除該當導生
外,直至數日前並不知道其他的學生是誰)後,將本人所得知的過程整理
如下。
1.同學聚集於行政大樓前,用擴音器要求總務長出面解決問題。
2.總務處彭秘書前往協商,但未果。
3.同學手持擴音器邊走邊呼口號,轉往總務長室。
4.總務長室職員告知同學總務長不在後,同學轉往校長室,並於校長室門
口喊口號。
5.校長室秘書出面告知校長不在。數名職員及教授在場勸說理性協商未果。
6.校警及住宿組主任擋在校長室門口。
7.同學倒數321欲強行進入校長室。校警等因前導同學為女性,不欲再
生是非,所以並未以物理力阻擋學生。學生順利進入校長室,不過大門
活頁已被強行進入的行動所毀損。
8.同學席地而坐,喊口號。
9.職員持照相機拍照存證。
10.同學以紙團﹑夾克﹑背包等投擲該職員,並企圖搶照相機,課輔組主
任前往阻止,因而手臂被刮傷(本人於五時有看到該刮傷)。
11.以上強行進入校長室一事由三時許開始,直至五點多學務長出面溝通
三﹑法律評價
雖然學校不是一般社會,但若以一般社會事件為比對,例如鄉民為抗議掩
埋場建設,而聚集於鄉公所前喊口號,並強行進入鎮長室要求鎮長出面協
商,則可發現這些抗議者可能已經觸犯了以下數條刑法規定。
1.集會遊行法29條「不依命令解散罪」﹑30條「集會遊行時侮辱﹑毀謗公
署等罪」,兩罪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149及150條的「公然聚眾騷擾罪」。本罪依首謀﹑在場助勢﹑下手
施強暴脅迫者等情形,分別處五年以下﹑三年以下﹑六月以下不等的有
期徒刑。
3.刑法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依首謀﹑在場助勢﹑下手施強暴脅迫者
等情形,分別處七年以下﹑一年以下等的有期徒刑。
4.刑法354條「毀損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277條「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只是形式上觸法,並不一定代表實質上違法。假若這些抗議活動有
其正當目的,而手段上又有相當性時,事實上因為抗議活動所欲保護的合
法利益超過其行動所產生的利益侵害,所以不會有實質的違法性。縱或,
其手段不相當,造成了超過所欲保護的合法利益的實質侵害時,只要該不
相當的手段有採行的必要性或補充性(亦即,最後手段性),則按法理亦
不應認為抗議者觸犯了刑法。曾茂興的特赦正是基於以上的理由,而由最
高的行政權糾正了司法權的誤謬。
本案有其特殊性,亦即這是發生在教育機關的事件,再加上所產生的損害
並未到達刑法應該予以干預的程度,所以若我是法官,我不會去考慮1~5的
條文適用。
不過第六點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因為這若是一般社會事件,即會等同
於侵入總統府一樣。不要稱我為校長的走狗,我只是以比對的方式,加上
(後詳述)將教育機關視為社會縮影的觀點,做了以上的考量。
校長室不是公眾所得以出入的公共場所,更不是開放的官署,未得同意而
進入一事,是該當於該條之罪。抗議行動或許有一些政治性的動機,但表
面上是有其正當目的,動機會影響到量刑,但不會影響罪名的成立,所以
重點是在目的而不在動機。於此問題移到目的與手段間的關係。
姑不論有爭議的舟山路封道的議題,僅就同學藉此校方政策決議過程的
「瑕疵」,所提及的「正常溝通或參與校務的管道的建設」等建議,本人
認為抗議行動有其正當目的。問題是出在於手段不僅是不相當,而且也無
所謂的必要性與補充性。試想一個設例,你會因為想抗議某教師打分數不
公平,並且不欲將問題試卷公開討論或做個別溝通,進而未得同意強行進
入該教師的研究室,呼口號抗議?再者,不論校長是不是好校長,是不是
適任,是不是願意與同學溝通,終究他是學校的代表,校長室(不是同學
所稱的校長秘書室,不要誤導這個事實)是這個代表辦公的地方,予以適
度的尊重一事,不是尊敬校長,而是尊敬這個學校。
四﹑教育的觀點
教育機關是社會諸機關的一環,會有其一定的社會機能,姑不論這個機能
是培育國家機關的小螺絲釘,抑或健全的人格等,有一個社會機能不是因
為教育機關做為一個部份的社會機關時所能達成。
此即,教育機關是社會的縮影,其提供一個保護的環境,虛擬實際的社會
生活,讓學子能夠於其中嘗試諸種生活方式。而且縱或於嘗試失敗時,學
校亦不可以給學生一個致命的懲罰,而僅能給與適度的教訓,讓其理解真
實社會中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超過這個防線,真實的社會可能會給違規
者一個致命的打擊。
社會中充滿了許多的不可預測性以及危險性,學校無法虛擬所有的事例,
也無法虛擬所有的最後防線。但教育機關應該儘可能地利用諸種事態,適
度地提供訊息與受教者。
同學犯了竊盜罪,學校不會科處其有期徒刑,更不會給與終身的標籤,相
反地,學校會給與適度的懲誡,讓違規者知道竊盜的後果。如果將現實社
會中的最後防線比喻成磚牆,則學校的校規等即是於磚牆上鋪上厚厚的防
撞海綿,讓撞上牆的同學有點痛,但又不會產生實際上的撞傷。
你以為實際上的社會會給與國民公投或創制複決的機會?做為社會縮影的
學校當然也不會給與學生,或甚至於職員﹑教授一個合理的參與管道。學
校頂多只會採取間接代表制,因為這是社會上的真實。當然這不是一個好
的現象,所以學校亦應該提供管道讓生活在學校中的學生﹑職員﹑教授有
一個表現改革意圖,或甚至於實際上進行改革的機會。這是一種虛擬的社
會改革機制,也是一種稍稍超前的,於最近的將來即將可以在現實社會中
予以實現的虛擬。
同時,學校也不應該過度地超過做為社會縮影的範疇,而一昧地縱容越界
的改革手段。容認同學以侵入校長室的行為進行抗議,等同於告知同學,
為了改革可以於將來衝進總統府、行政首長辦公室或甚至於公司總經理室,
拿著擴音機喊口號,以進行抗爭,且會得到這些人的寬容。類似這種的訊
息,過於超前,已經成了烏托邦。
過去的學生運動,造就了舉台聞名的羅馬瓷磚,姑不論我個人對於這種台
大的教育成果的評價,時代變遷了,社會對於激烈抗爭行動的容忍度也降
低了。身為教職員的一員,我認為有義務將現在的現實社會虛擬到學校中。
雖然以策略的觀點而言,對於抗爭的同學採取不處罰亦不反應的態度,應
該是保守的教育行政單位的最佳選擇。反正這些人到真實的社會時,就會
嚐到致命的烙印等的打擊,不是我的親屬,為何要替他們操心,將來死不
死,是他家的事,學生僅有四年左右的「生命」,終究會離開學校,讓我
們教職員回到寧靜的生活。
但是,以教育為終身職志的我,無法採取這種態度。再加上長年從事與犯
罪少年等的接觸,我深深地理解到沒有機會在保護的環境中嘗試錯誤的他
們的悲哀,也感受到其終究是無法鹹魚翻身的悲苦一生。他們絕對不是羅
馬瓷磚,他們僅是殘酷的社會所製造出來的選擇性「廢土」。
基於以上的理念,雖然我不是「校方」,我只是無法過問學校重大政策決
定的小小法律系教授,我出面與七位同學中的五位接觸,其中有兩位是法
律系的同學(沒有包含我的導生),希望能夠讓他們理解送獎懲委員會的
必要性以及獎懲會的基本精神。我是獎懲委員,四年來秉持以上理念,進
行了無數的懲罰性保護教育,有些成功了,但也有些失敗了。此次,我的
導生成為案主,我將以導師身份出席獎懲會,而無法參與討論與議決。在
這種情形下,我唯一的辦法就是將我的教育功能提早到獎懲會之前予以發
揮。不料,這種舉動竟然成為同學中口中的:
「校方威脅參與行動的同學,懲罰最高可至兩大過甚至退學,並將依七名
學生是否認錯來定罪。」
雖然很失望,並將這次的事件算入我失敗的案例中,但是我不會因為這種
評語而貶低我自己的身價,我就是我,不會受制於他人的觀點。
於後現代的時代,民主的真諦在於「生存於團體中,仍能維持住自我」。
縱或受制於團體意識,仍能適度地展現出我自己現階段的無限可能性。
我非常不同意這七位同學同生死共患難的態度,因為這是造成納粹的根本
原因之一,所有的個人差異將會在集體意識中消失無形。這不外是一種個
體的抹殺。與我輩不同者,殺。
基本的態度不是異中求同,而是同中求異。
我會儘可能繼續地努力,絕不輕言放棄。我就是我,我不是校方,也不是
獎懲會。一個穿梭在團體中,不被集體意識所擊倒,仍舊維持個人野性的
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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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將於勇追窮寇 不可沽名學霸王
天若有晴天亦老 人間正道是滄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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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裡很美。
但,家鄉的妳,
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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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不知道談戀愛是很麻煩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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