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s (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ilbert (被軋得嘎嘎叫)》之銘言:
: : ^^
: : 記警告一
: : 再犯砍文章 浸豬籠!
: 違憲..
: 你侵犯到我的"言論 講學 著作 出版自由之權"
喔?終於有人申請釋憲了!讓我來做個公斷吧!
釋字091001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以及出版之自由
,是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實施民主政治的重要基本人權。然政
府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要非不得對人民之言論表達予
以合理限制,使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本意。但限制之制訂須符合
必要、明確之原則。所謂必要,是指規範之內容對人民的侵害程度
為最小;所謂明確,是指規範之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得為一般受
規範者所預見。如此方能有助於增進群體生活的共善,兼顧個人自
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BBS班版設立的目的,不外乎是為了促進情感交流、便利訊息流
通、抒發情緒思想,個人在班版上的言論表達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
實無爭論。惟班版為一公共領域,版主在維護班版整潔、保障版友閱
覽與發言權益之責任下,擁有訂立版規,審查版友表達發言之內容、
形式適當與否之權力,乃站方所賦予的職權範圍。查版主C某某,為
維持版上秩序與版友權益,訂立版規0302號,限制發言版友不得以注音之
形式為文,為依其合理確信,在職權範圍內所訂定之規範,為維護版
友閱覽權益之合理限制,乃法之所許,初無不當。但0302號版規僅粗
略規定「禁止一切以注音代替中國字的文章出現」,雖有提供違例之
範文,但限制內容之明確性仍顯有不足,難以使他人清楚預見受規範
的形式為何。且「違者一律大D伺候」之裁罰,不問情節輕重與當事人
故意過失與否,難謂與限制必要性之比例原則相符,相關主管人員應
依本解釋之意旨,在有空閒暇之餘重為適當之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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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胡鬧的,千萬別打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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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7
※ 編輯: dynasty 來自: 140.112.214.27 (03/07 19:15)
※ 編輯: dynasty 來自: 140.112.214.27 (03/08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