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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s (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ilbert (被軋得嘎嘎叫)》之銘言: : : ^^ : : 記警告一 : : 再犯砍文章 浸豬籠! : 違憲.. : 你侵犯到我的"言論 講學 著作 出版自由之權" 喔?終於有人申請釋憲了!讓我來做個公斷吧! 釋字091001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以及出版之自由 ,是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實施民主政治的重要基本人權。然政 府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要非不得對人民之言論表達予 以合理限制,使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本意。但限制之制訂須符合 必要、明確之原則。所謂必要,是指規範之內容對人民的侵害程度 為最小;所謂明確,是指規範之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得為一般受 規範者所預見。如此方能有助於增進群體生活的共善,兼顧個人自 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BBS班版設立的目的,不外乎是為了促進情感交流、便利訊息流 通、抒發情緒思想,個人在班版上的言論表達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 實無爭論。惟班版為一公共領域,版主在維護班版整潔、保障版友閱 覽與發言權益之責任下,擁有訂立版規,審查版友表達發言之內容、 形式適當與否之權力,乃站方所賦予的職權範圍。查版主C某某,為 維持版上秩序與版友權益,訂立版規0302號,限制發言版友不得以注音之 形式為文,為依其合理確信,在職權範圍內所訂定之規範,為維護版 友閱覽權益之合理限制,乃法之所許,初無不當。但0302號版規僅粗 略規定「禁止一切以注音代替中國字的文章出現」,雖有提供違例之 範文,但限制內容之明確性仍顯有不足,難以使他人清楚預見受規範 的形式為何。且「違者一律大D伺候」之裁罰,不問情節輕重與當事人 故意過失與否,難謂與限制必要性之比例原則相符,相關主管人員應 依本解釋之意旨,在有空閒暇之餘重為適當之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 我只是胡鬧的,千萬別打我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7 ※ 編輯: dynasty 來自: 140.112.214.27 (03/07 19:15) ※ 編輯: dynasty 來自: 140.112.214.27 (03/08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