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我們社會學家也有我們的意識型態。像昨天我
上法律社會學,陳聰富老師他是受法學訓練的,一起
跟我來上法律社會學。就會發現社會學家有社會學家
的意識型態,法學家有法學家的意識型態,彼此都不
自覺。我們社會學家天生喜歡唱反調,就好像三國志
裡面諸葛孔明看到魏延,講說:這個人以後要防著他
、天生反骨。」喜歡用另外一個眼睛看世界。人家說
「世界是多麼美好的」,你馬上講說這是你的自我欺
騙;人家說「愛情是多麼偉大,你馬上講說你是自我
安慰,這說不定只是在你短暫時間的一種生化的反應
。你這只不過是人間四月天一樣,在同一個社會階級
裡面的人,騎在勞苦大眾的階級去談你們虛無縹緲的
愛情。這種鴛鴦蝴蝶派的世界,事實上是建立在多少
人的痛苦犧牲之上?如此之下就沒有任何愛情的滋味
。美學很美的世界,我們馬上講說藝術家他背後的社
會背景是什麼,是不是有一個很大的文化工業、或是
哪些藝術家被捧變成非常偉大的藝術家。高行建因為
有人捧所以得諾貝爾文學獎,沒有人捧的北島或者誰
就丟在一邊。巴金或沈從文死得太早,沒有人捧就死
掉了…這樣想下去都是我們社會學家在那邊想,但是
你就覺得喪失了關懷的意義。可是社會學家必須要這
樣子講。
像女性主義當道的時候,所有女性都非常高興的時候
,我們還是要提醒女性主義者說:這裡面很多陷阱。
很多勞工的女性根本沒有受到女性主義的任何利益的
滋潤,只有少數非常精英的女性因為女性主義而成為
社會的更精英、更往上爬。但是大多數的勞苦大眾沒
有得到任何的好處,說不定惱羞成怒的男性更回過頭
來揍她。所以家庭暴力反而變得越來越多。
昨天我們就提到一個case:一個法官判案,用家庭暴力
防治法限制那個丈夫30公尺內不得接近被毆打的女性。
那個是他們原來的家嘛,所以等於是男的被迫要搬出去
,然後那個女的不知道有沒有孩子,不太記得。法官基
於社會良心、基於法條,他判那個惡劣的丈夫要施以法
律制裁。法律制裁很簡單就是要保護那個女性但是有沒
有辦法說警察隨時去保護那個女性?不可能嘛!對不對
?這個男的惱羞成怒,在法官判案後的一個月內,他不
得接近這個女的30公尺內,於是他就乾脆拿起刀來把他
太太殺掉。所以就變成說男性惱羞成怒,用一種更暴力
的方式來對付女性。所以我們社會學這些都要看到,並
不是說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之後,就絕對對女性有利。
你必須要很多配套的措施,甚至在西方社會裡面,他們
還有女性團體提供所有的幫助。有婦女躲在她的房子內
幾個月、半年,她的生活都是這個婦女團體的基金會來
支持,甚至有專業的社工人員。或者說甚至我們原有的
救助體系,回到娘家,娘家不歧視這個女的…這個要慢
慢做到才能保護所謂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因為妳回到
娘家,而自己的兄弟姊妹對妳都是冷嘲熱諷,自己的父
母把妳看成是一個好像被丈夫趕出來的人,對妳都非常
不友善的話,家庭暴力防治法根本沒有辦法實際有效。
這個女性除了自己的丈夫的暴力外,也等於是在整個社
會的制裁下。本來應該制裁那個男的,變成那個女的身
上帶著原罪。她反而變成被制裁的對象。所以後來那個
法官就非常難過,他也覺得他這樣做到底對不對呢?國
家法律介入家庭內的糾紛,到最後是不是對的呢?讓他
們再繼續相處,是不是能夠床頭打床尾合?還是說他們
都會有一種體制,說到最後可以離婚,而不是說還沒有
離婚的狀況下,國家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這時候國家的
公權力就直接介入?不知道!
我們社會學家就是這樣天生反骨。原來立法的良善美意,
甚至非常是合於女性主義主張的一種立法,但是卻未必對
女性有利。我們社會學家有任務、有職責,必須要指出這
樣的一個有限性-國家法律的有限性。家庭內的暴力不一定
只能透過國家法律來解決,它是一個社會問題、是個家庭
問題,必須採用家庭的手段、社會的手段,不只是只有法
律的手段。
所以這個是我們的特徵。但是法學者他們自己有自己獨特
的特徵,他們會覺得很多事情應該納入法律的規範裡,昨
天也討論到一個所謂的性騷擾防治條例,女性主義者要加
重對性騷擾者的一些懲罰。他用有些比較特殊的懲罰性賠
償的概念…然後這裡有法律系的同學吧?民法的賠償概念
和懲罰性賠償概念有什麼不同,能不能跟大家說明一下?
同學回答:「我們民法裡面,懲罰性的賠償概念基本上是
繼受英美法的概念。民法裡面所謂損害賠償的概念是填補
你的損害,也就是說你的損害有多少我就賠償你多少。」
這種損害多少要由被害人決定,但是如果是懲罰性的損害
賠償的話,他是不去管你的損害有多少。他是有點看你這
個行為的惡性有多大,而由法院來決定賠償金額多少。所
以他們有提到譬如說殺人也沒有懲罰性賠償,性騷擾卻有
懲罰性賠償。因為現在很多女性主義者這樣主張,在他們
的法律邏輯裡面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因為一個重罪沒有
懲罰性賠償,而一個輕罪卻是一個懲罰性賠償,然後這裡
面還牽涉到一個民法和刑法的問題。英美法裡面基本上還
把民刑不分的精神放進來,但是我們是抄德國法,是大陸
法系的,基本上我們會把賠償看成是一個比較民事上面的
問題,跟刑事上比較無關的。意思就是說女性主義者提出
懲罰性的賠償,想要加重殺雞儆猴,去對付那些壞男生類
似那樣的。其實性騷擾不只是男對女,現在是複數…女性
對男性或是男性對男性什麼,這些都成立!像羅密歐被他
的經紀人性騷擾,就是男對男。那現在意思就在於,女性
主義者的主張在法學家的法律邏輯裡面,未必能夠成立。
因為懲罰性賠償的觀念會顛覆原來民法大陸法系賠償的觀
念。這些特別法出現後,特別法不斷顛覆原來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效力就會逐漸被顛覆掉,所以他們對這個相當質
疑。
所以法學者今天來看到性騷擾這樣問題,即使覺得性騷擾大
逆不道,應該懲罰,但他還是必須要透過他的法律邏輯、在
能夠成為法律條文的條件之下,他才能夠接受這樣的一個懲
式的賠償的立法。否則這個只是一個意見,而沒有辦法化為
法規範。沒辦法化為具體可以制定出來的一個法令規範。所
以法學家基本上還是必須要維持一個法律規範整體體系內在
的一致性跟安定性。但是社會學家基本上不是關注這個問題
,社會學家關注:我們社會有哪些不公平、不正義的,我們
就要客觀的把他呈現出來,所以我們是天生反骨。有時候很
多東西不高興了,就在報上寫一篇文章,罵罵阿扁啊、罵罵
誰的。反正遇不平則鳴嘛!覺得不太好就應該講。但是法學
家覺得說:你要講什麼事情你要負責任ㄋㄟ,法律是要斷人
生死、是要明辨是非的,你不能輕易說什麼是是、什麼是非
。因為進入法規範的體系內,法與不法、合法非法其實是必
須要一刀切的。對社會學家來說這其實是一個或然率的問題
。什麼出現頻率比較高就可能被當成正常的,出現頻率比較
少可能就被當作非法異端。我們不一定要這麼截然的接受合
法、非法,相反的我們把它看做是機率、或然率的問題。所
以我們天生反骨,他們就天生必須要做一個社會秩序的一個
守門人,天生要拿著一把劍要切出一個合法的世界、一個叫
非法的世界。所以不同學者、不同學科訓練下訓練出來的,
對人生的態度也有一些差異。
我們來作一個簡單的總結:回到涂爾幹說明什麼是社會事實
,因為社會學家必須要自我證成:相對於法學家、相對於經
濟學家或相對於其他的學術,我們要有一個自己獨特的研究
領域,在這個獨特領域存在的前提之下,我們有獨特的研究
方法。這是在一起的!我們要先確立我們有一個獨特領域,
別人touch不到,這是有一個社會實體存在。再來我們為了研
究我們獨特所擁有的群體,我們就會有一些社會學的一些概念
,然後有一些社會學的分類,有一些社會學的研究方法。而且
我們也自我相信我們這些概念就等於社會實體本身。譬如說我
們講宗教,我們社會學家建構的概念就等於好像刻在那個社會
事實本身一樣,宗教概念就等於宗教團體本身,或宗教事實本
身。這個是我們特殊的研究方法。我們特殊的社會學的概念,
特殊的認識性質。意思是說社會學家要自我證成不只是研究方
法獨特,我們也必須說我們有一個在社會大餅裡面有一塊別人
觸及不到的大餅。今天所討論的主要是在社會事實方法論而已
。我們沒有時間討論他的自殺論,分工論基本上大致已介紹。
我們下週就來討論他的宗教生活基本形式裡他對宗教所下的定
義。我們就會知道宗教對他所產生的意義,跟教育、跟道德都
跟法律都一樣非常重要。我們同樣會發現社會事實的這個概念
也可以用在有關宗教的定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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