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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89A011XX 看板] 作者: CuteThousand (。天使羽毛守護。) 標題: [轉錄]一天之內刑訴跟民訴的修正草案都通過了... 時間: Wed Jan 15 12:32:04 2003 === 民事訴訟法 === 2003.01.15  中國時報 公害等案 公益團體有權提訴訟 黃錦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就公害、商品瑕疵(如假米酒)等案件,明 定律師或消費者保護等公益團體有權提起共同訴訟,要求停止販售或生產;為鼓勵未起訴 的受害人利用併案請求賠償程序,以達到訴訟經濟目的,並增訂併案賠償之人,其裁判費 減徵十分之五。 另外,有關財產權訴訟的裁判費徵收標準,民事訴訟法也修正改採分級累退計費方式 ,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 有關公害或商品瑕疵訴訟,由於受害人眾多,且多屬弱勢者,民事訴訟法修正特別增 訂多項保護規定。首先,是增訂公益團體有權提起共同訴訟的法源。 諸如律師或消費者保護之類公益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在章程所定的範圍內,可以對 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人。如公害製造者,或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食物中毒肇事者等, 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其停止販賣、營業或生產。 其次,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民事訴訟法增訂受害人併案請求賠償的程序;為了鼓勵未 起訴的受害人利用併案請求程序,以減輕訟累,對於併案請求賠償的受害人,其裁判費用 減徵十分之五,也可以減輕被害人負擔。 有關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用的分級累退計費方式,是將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十萬元新台 幣部份,分五部份遞減其裁判費用徵收比例。如十萬元以下,一律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份,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份,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以次遞減。 2003.01.15  工商時報 民事訴訟法翻修 打官司更省更快 張國仁、陳鳳英/台北報導 打民事官司,素來就是既費時又昂貴,不僅一般民眾視為畏途,企業間訴訟也非不得 已不提民事起訴狀。不過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大翻修,在訴訟費用上採「訴 訟標的價額累退制」且雜項費用不收;上訴二、三審採例外可提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否則不 得上訴,並限縮上訴三審條件為當然違背法律及上訴許可制,加上增訂一審事實兩造不爭 執時,可「飛躍上訴」三審制度,這些重大的民事訴訟法制精神的大變革,將使得未來人 民打民事官司更省錢、更速審速結。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並廢除「民事訴訟費用法」,納入民事訴訟法增訂第條文。 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此次共修正二百零三條,增訂七十條,刪除六條,為十七 年最大的翻修,對於民事訴訟的精神有重大而根本的改變。 依據新修訂的法案內容,未來包括公害、交通事故、消費糾紛等案件,得授權律師或 如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公益團體,提請共同訴訟,以達訴訟之經濟目的;同時,為了避免消 費者被各個擊破,相關法條更訂有共同賠償與強制列為原告的限制條款。 修正案重點還包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採累退制。訴訟標的價額或 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下每萬元徵收一百元、一億元以下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十億元每萬元徵收六十元。郵電送達等雜項費用不再徵收任何費用。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見解發生歧異時,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解決審判權衝突問題。 新增關於一審濫行起訴的限制,對於濫行上訴二審者,加以限制且得處上訴人新台幣 六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範民眾濫訴,新通過的修正案明訂,一、二審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駁回上訴,認 原告之訴,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或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延遲訴訟之 終結目的者,得處原告或上訴人六萬元以下罰緩。 另新法也對民訴法中假扣押的規定大幅度翻修。針對申請假扣押的範圍,新法由「未 到履行期」之假扣押,放寬為「附條件或期限亦得聲請」。未來如果廠商有惡意脫產的徵 兆時,債權人即可以「避免脫產」條件先行聲請假扣押,避免現行法令下追償債務的困難 。 2003.01.15  中國時報 民訴法大翻修 「二奶條款」過關 黃錦嵐、羅如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修二百八十七條條文,幅度為歷年之冠,也 是影響民生層面最大的一次修正。增修主軸之一是,以訴訟經濟為主線,擴大飛躍上訴制 度之適用範圍;充實和解制度,防止濫訴;並以律師代理訴訟為原則等。另外,以保障當 事人權益為軸心,公害及商品瑕疵訴訟,賦予公益團體提起共同訴訟的法源。 這是民訴法七十多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翻修,更動條文多達兩百多條。立法院司法 委員會歷經五次委員會審查,昨天在朝野立委的高度共識下完成修法三讀。而由於修正案 大幅調降了經濟弱勢者聲請離婚假扣押的擔保金,有利於防止配偶遺棄或惡意脫產,被稱 為「二奶條款」,是本次修法最受婦女團體歡迎的重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十九年制定,迄七十二年為止,共修正九次,幅度均很小。司 法院鑑於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人民觀念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益複雜,民事 糾紛也呈多樣化,現行民事訴訟制度顯然已不符現實需要,不作通盤檢討修正難符社會需 要,在七十二年七月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現行法。 各式新型訟案極速膨脹,亟待紓解,使這次修法重點首重訴訟經濟。就制度設計而言 ,公害或商品瑕疵的受害人併案請求賠償程序,及賦予公益團體提起共同訴訟之法源等, 均是為訴訟經濟的目的而設。 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新制明定,同一案,若當事人先在外國法院起訴,再 返國起訴,在外國法院審判確定前,法院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訴訟雙方當事人也可 以合意由我國法院裁判。 簡化裁判書類的製作,減輕法官的負擔是法院體制內的訴訟經濟新制。充實和解制度 ,擴大和解制度解決紛爭功能;增設擴大飛躍上訴適用範圍,甚至增訂裁罰濫訴當事人制 度,亦屬訴訟經濟範圍。 另一修法軸心,是保障當事人權益。有關公害、商品瑕疵訴訟的公益團體起訴法源, 及受害人併案請求賠償程序,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用徵收標準改採累退計費方式,均屬保障 當事人權益的新制。 充實訴訟救助制度,由國庫墊付訴訟費用,更是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財產權及 平等權精神。強化保全程序,擴大假扣押、假處分制度的相關新制,不只加強保全債權人 的權利,在增訂債權人依規定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時的處理程序時,也兼顧債務人 的人權。 2003.01.15  中國時報 普通案件 可飛躍上訴 黃錦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飛躍上訴的適用範圍。在現行簡易案件 可以飛躍上訴的基礎上,增設普通案件也可以飛躍上訴制度。只要一審法院判決,經雙方 當事人合意,即可直接上訴最高法院,以節省勞費,並使案件得以迅速確定,使當事人權 利儘速獲得實現。 有關飛躍上訴制度,現行民事訴訟法僅對訴訟標的較低的簡易案件有此設計,普通案 件並沒有。昨日三讀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增設的飛躍上訴是針對普通案件部份。 現行簡易案件飛躍上訴,是在地方法院經過獨任審判及合議審判,二級審之後,在一 定條件下,准許跳過高院,直接飛躍上訴到最高法院。 據修正新條文,訴訟當事人對於地院審判的普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即可直接 由一審飛躍上訴至最高法院。 現行的簡易案件飛躍上訴,必須歷經地院二次審判之後,才可上訴最高法院。增設的 普通案件飛躍上訴,僅需地院一審,即可上訴最高法院,兩者有所不同。 2003.01.15  中國時報 無理濫訴 法院可裁罰鍰 黃錦嵐/台北報導 為了有效遏止濫訴情形,民事訴訟法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增訂當事人之訴或上訴顯 然無理由,或上訴的目的僅是為了延滯訴訟時,法院有權裁處原告、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六 萬元以下罰鍰。 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若顯無理由時,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修正條文也明文 規定,法官有權不經言詞辯論,即直接判決駁回。 新規定所以連訴訟代理人也列為被裁罰對象,主要是考量有些上訴案件是由訴訟代理 人慫恿蠱惑代為提起,有些上訴並無訴訟能力,這些濫行起訴或上訴的訴訟代理人所為, 同樣增加當事人應訴的時間、費用的浪費,增加法院的負擔與浪費。 充實和解制度、擴大和解制度解決紛爭的功能,也是民事訴訟法這次修正重點之一。 新制規定,承審法官可以隨時試行和解,以謀求當事人間的紛爭能迅速圓滿解決。另外增 訂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可以參加和解,以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第三人參與和解的情形如,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外,加入連帶保證人,即是第三人。第三人參與和解的效力,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並不能強制執行,增訂新制的最大意義是賦予第三人參與和解的強制執行名義,擴大和解解決紛爭的效能。 2003.01.15  中國時報 訴訟救助 國庫先墊付 黃錦嵐/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訴訟成為保障有錢人,民事訴訟法昨日三讀通過充實訴訟救助制度,明定准 予訴訟救助的效力,受救助的當事人所暫免繳納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由國庫墊付。 打官司有時曠日廢時,耗費金錢,經常造成窮人打不起、保障有錢人的官司。司法院 為了保障無資力者的訴訟權益,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特別增訂、充實訴訟救濟制度, 以確保無資力者的權益。 聲請訴訟救助,先決條件是應有訴訟案在法院審理。其次,應說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的事由。這項事由說明書可以由法院轄區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在訴訟終結前,據新條文規定,有三項效力:一是暫時免裁判費 用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二是免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三是審判長為受救助人選任律 師代理訴訟時,暫免付酬金,如無法徵收時,由國庫墊付。上述審判長為受救助人選任律 師代理訴訟案件,依新規定,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 編輯: CuteThousand 來自: 140.112.227.97 (01/15 12:35) -- THE FOOL DOTH THINK HE IS WISSE. BUT,THE WISE MAN KNOWS HIMSELF TO BE A FOOL. (AS YOU LIKE 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