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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89A011XX 看板] 作者: CuteThousand (。天使羽毛守護。) 標題: [轉錄]Re: 一天之內刑訴跟民訴的修正草案都通過了... 時間: Wed Jan 15 12:32:23 2003 === 刑事訴訟法 === 2003.01.15  中國時報 立院三讀 刑訴制度大修 彰顯人權 黃錦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使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從職權進行主義,走 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強化辯護功能,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健全刑事鑑定及司 法警察採證之機制;並採行嚴謹證據法則;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應由檢察官負責 舉證。 此次修正幅度之大,是歷年來僅見,雖然訂有九月一日施行的日出期限,但嚴謹的證 據法則更具保障人權意義。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進行主義,賦予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但多 年實務運作結果,發現偏離公平法院的理想,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關係嚴重失衡。司法 院乃亟思改革刑事訴訟體制。經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熱 烈研討,終於達成這次大修的共識。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新體制主要有四:一是強化辯護功能,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 有關強制辯護機制的加強是關鍵,這項修正重點正好彌補實務上忽視弱勢被告辯護權的缺 憾。日前因未強制辯護被判死刑定讞,經非常上訴發回更審,獲改判無期徒刑的張志文案 ,正是新制所要保障的適切案例。 二是採行嚴謹證據法則及強化交互詰問要求。自白的證據力,現行法視為「證據之王 」,但在新制中,不只證據的地位大幅下滑,形同「證據的婢女」,自白是否出刑求的舉 證責任,也轉由檢察官負責。即檢察官有責任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該自白才可作為 證據。 另外,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採為罪證,例外情形,可酌採為證據。具體個案 是否可以採為證據,應由法官依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判斷可不可以作為證 據。 三是健全刑事鑑定及司法警察採證人之機制。對於司法警察採證,使司法警察採集指 紋、腳印、唾液、尿液、聲音等跡證,均有法可依、可規範。這項重大修法,幾乎完全是 因應近年暴發的重大刑事弊端如蘇建和案等檢討設計。 四是建構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為建立金字塔型之訴訟結構,第一審須是堅實的事 實審,因此,法制上,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審制。有關集中審理也是制度設計核心。 2003.01.15  中國時報 刑訴法翻修 證據力規範趨嚴格 黎珍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證據」章大幅翻修,證 據採信及證據能力之規範更為嚴謹,對未來檢警辦案方式及法官判案依據影響甚鉅。檢察 官須負起證明被告自白乃出於自由意志的責任,減少如蘇建和案瑕疵自白的爭議。而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皆不得作為證據。 修正案對證據力的規範越趨嚴格,但昨天配合修正三讀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明定 ,依法進行中的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民進黨立委邱太三指出,這項條文是為防範部分 有案在身的民代藉刑訴修正,推翻法庭外證據效力,為自己脫罪。除了部分條文外,刑訴 修正案將自今年九月起施行,給司法警察人員充足訓練時間,適應新制上路。 刑事訴訟法此番修正,是落實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結論,並配合「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制度之進行。新法明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 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強化對人權的保障。在蘇建和案震盪下,刑訴與時俱 進之修正格外引人矚目。 為保障被告權益,刑訴修正案嚴謹「證據法則」。第一五八條之二明定,違背法定障 礙事由或夜間訊問規定而取得的自白,除非能證明非惡意違背,而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否則不能作為證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時,若未依法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所取得的自白也不得作 為證據。 被告自白往往被視為「證據之王」,但刑求逼供之事也因此時有所聞。第一五六條將 「疲勞訊問」增列為自白取得的「不正」方式。並且明定若被告陳述其自白乃出於不正方 法時,法院應要求提出該項自白的檢察官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以免法官根據有瑕疵 的自白,做出不利被告的心證。 為提高證詞的可信度,同案共犯嫌疑人或被告配偶、親屬,均須與其他證人一樣先具 結,在可能擔負偽證罪的情形才能作證,以免共犯為了卸責或報復而隨便指控,也避免家 人親屬包庇被告而做不實陳述。 第一五九條修正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做陳述的證據能力,將不同 的取捨標準。但為免法官裁定羈押與否標準不一,關於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的審查,審 判外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據,這項規定被部份立委視為「劉泰英條款」。 2003.01.15  中國時報 特稿 缺乏配套修法 積案弊習難了 王己由 攸關刑事訴訟制度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由於未同時納入「量刑協商」的配套修法,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勢必對 各界要求法官積極清理積案造成影響。 此次立法院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重點在於「確立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 、「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嚴謹證據法則」、「落實及強化交互詰 問之要求」、「限制訊問被告及調查被告自白之時期」、「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 合議制」、「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等。 惟前述修法內容未來正式生效施行後,仍須相關配套措施,否則,不但無助解決積案 ,反而容易造成積案問題。司法院在送請修法同時,曾提出「量刑協商」的配套制度,希 望同步在刑訴法中增訂協商程序,讓犯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被告,可以早 日脫離訴訟。另一方面也可使法官能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繁雜和重大案件,加速案件的審 理。 增設量刑協商制度,主要是考量被告犯罪有輕微、簡易和重大、繁雜的不同,如果不 論案件輕重、繁簡,將所有案件一律依照通常程序審理,勢必造成整體審判作業的沈重負 擔。且在司法資源有限的現實情形下,也容易使案件遲延,並造成裁判品質低落,影響當 事人的訴訟權益。 在外國立法例上,美國採行「認罪協商」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實務運作上 ,有九成以上案件都是以認罪協商程序終結。歐洲的義大利,同樣受刑事審判長年積案所 苦,為解決積案問題,也在一九八八年引進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採行協商程序,已是世 界性的刑事訴訟改革趨勢。 因此,司法院認為刑事訴訟引進協商程序確有必要。為免外界疑慮,我國設計的協商 程序,不同於美國的認罪協商,不能在犯罪罪質(重罪改成輕罪)、罪數(將一次犯下的 多項罪名減少成較少﹞、所犯是重罪進行協商,只能在量刑上進行協商。審判中,須徵得 檢察官同意才能進行;偵查中的協商,若檢察官和被告的協商有不當或明顯不公平時,也 不可以成立協商。 再者,法院參與協商後,認為應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不能作成協商判決。如 果此案是檢察官聲請法院參與協商,法院應立即裁定駁回聲請,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有關 規定相當嚴謹,法官不能恣意進行,也不會牴觸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不過,在部分立委堅持下,有關「量刑協商」的配套修法,並未排入立法院審議的刑 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成為此次修法遺珠之憾。 2003.01.15  中國時報 辦案方式轉變 檢方已有準備 許丕英/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將獲得落實,將來影響院檢間審 查偵辦刑案至鉅。法務部十四日指出,未來檢察系統與司法警察必須更為謹慎針對犯罪案 件蒐證,並進行當庭交互詰問。 由於立法院通過的刑訴法施法訂有「日出條款」,除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在今年九 月一日施行。換言之,準備程序僅給司法院、法務部七個月時間調訓,原先協商是有一年 的緩衝期,被大幅限縮,院部都喊吃不消,擔心倉促上路,法官、檢察官未能熟悉新制, 會出問題。不過,法律已通過,也只好走一步是一步。 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重點,在保護人權,特別規範司法警察提出 的證據效力。 立法院昨天通過新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在國內法院全面展開,對於檢察官日後 指揮警察及調查機關偵辦刑案,發生嚴重影響與轉變。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因應刑事訴訟法笫一五九條之三無罪推定的證據舉證,與第一六 六條交互詰問的法律修正,全國已有六個地檢署實施試辦。因此,檢察系統對未來偵辦案 件方式大轉變已有心理準備。 法務部認為,未來所有檢察官辦案對證據取得會更為嚴謹,以備案件送入法院審理、 進行交互詰問時,能夠清楚將案情呈現,讓法官做出更正確的判決。 -- ※ 編輯: CuteThousand 來自: 140.112.227.97 (01/15 12:35) -- the more i study , the more i know the more i know , the more i forget the more i forget , the less i know so why study? <<CAMBRIDGE-KING'S COLLE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