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cmic (笑 就對了)》之銘言:
: 甲本可主張乙與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87條第一項規定,其意思表示當然
: 無效,並代位主張丙,丁間之買賣係屬詐害行為,行使撤銷權,依序將該五筆土地所有
: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乙所有,以保全其債權.乃甲不此之圖,依侵權行為之法
: 律關係徑請求丙金錢賠償,於法自嫌無據,...........
: 之前媒體把這事吵翻天,原來陳水扁學法律不是學假的
: 是有看過民刑廳決議,才會說出這幾個字.... 恩 我還滿無聊的
: 不過有誰知道為什麼甲不是自己行使244,
: 而須代位行使244 ?
懶得查 不過事實應該少了幾個字:
乙丙通謀表示 乙把土地轉給丙
丙卻把地再轉給丁 這時乙可以行使244 撤銷丙丁的法律行為
至於甲(應該是乙的債權人) 則可以代位行使乙的244
其實這樣說還是有點怪怪的 不過懶得再說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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