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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完之後發現有點打擊錯誤........還是自己作個了斷好了 信賴真實說的重點似乎不在結果 而是過程 也就是說 只要在程序進行中賦與當事人足夠的程序保障 不管法官最後發現的是不是客觀真實 都是在訴訟法上可以接受的真實 邱老大在口述講義(三)有這麼一句話: "經過當事人和法官互相協助之下得到的真實 應該係值得信賴的真實..........其最後的 目的在於提高程序保障的重要性......." 所以信賴真實說是不管"結果"(即什麼是真實) 而在乎"過程"(怎麼樣作 作到什麼樣的地步才叫作真實) 換言之 信賴真實說中的"真實"所指為何 還要借助"程序保障"的觀念來補充 即 "程序保障下發現的事實 就是真實(不管客觀事實為何)" 如果是這樣 那信賴真實的位置點似乎就會比較明確 可是還是要面對另外一個問題:"什麼樣的程序保障才是足夠的?" -- 「我們之間就像兩個圓,彼此相交,但緣份卻不夠我們成為一個每一點都重疊的圓。 所以……所以雖然我們跨過這一點後將要分開,但有一天,我們會相碰在另一點上。」 小董 <挪威森林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9.193 ※ 編輯: hzt 來自: 61.230.129.193 (07/27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