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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時間、地點:12/11﹝三﹞13:30 - 15:30於國際會議廳
B、討論事項:
一、考試:
本考試分為二試或三試:第一試、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僅針對選填司法官
為第一志願者舉行﹞。
﹝一﹞第一試:1.考試科目暫定為四科:
A、國文﹝內容為法學語文─法學論文或裁判書之評論或案例導向之
簡易司法書類等之寫作﹞。
B、民刑法概要。
C、民刑訴訟法概要。
D、專業法律概要:以下八科目任選一種。
(a)醫衛法律概要─醫療法、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傳染病
防治法。
(b)環保法律概要─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
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c)財稅法律概要─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d)金融法律概要─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證卷交易法、銀
行法。
(e)產經法律概要─企業併購法、政府採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f)貿易法律概要─貿易法、國際貿易條例、國際貿易組織貿易
指令、歐體貿易指令。
(g)智慧財產權法律概要─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公平交
易法。
(h)勞工法律概要─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2.除國文外,採測驗式題目。
3.各科目分數相等。專業法律概要為選試科目,為求各選試組別之
錄取機會公平合理,各科評分擬採常態分佈,並考慮採數位還元
計分。
4.錄取標準:以全程到考人數50%計算,未通過第一試者,不得參加
第二試。取消成績下限。
5.第一試成績不計入第二試成績計算。
6.大學畢業,曾修習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科目各三學分以上者,得報考。
7.報名時應依序註明志願。
8.司法工作之職責重大,司法工作人員之品德操守須從嚴規範,另
為顧及受刑人之更生保護,報考消極資格限制規定擬定為:犯有
內亂、外患、瀆職、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竊盜、妨害
風化等不名譽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不得應考,及格者,取消其資格。但宣
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或過失犯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試:1.考試科目及配分比重規劃如下:憲法及行政法﹝100分﹞、民法及
民事訴訟法﹝200分﹞、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00分﹞、商事法及
國際私法﹝100分﹞四科。每節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以上,並依其配
分比重規劃。
2.考試時,得參閱法典。
3.錄取名額:按全程到考人數20%擇優錄取。取消成績下限。
4.錄取者取得律師筆試錄取資格。
﹝三﹞第三試:1.就選填司法官為第一志願且第二試筆試達錄取標準者實施口試;
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為司法官。
2.錄取名額:採定額擇優錄取,名額依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用人機關
任用計畫決定。
二、訓練
﹝一﹞司法官訓練,按現制辦理。
﹝二﹞律師訓練:1.訓練期間一年,其中八個月為課堂訓練,由考選部委託北、中、
南三區之大學校院辦理;四個月為實習,由考選部委託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核發及格證
書。
2.訓練費用由筆試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3.訓練辦法及其相關執行細則,由考試院、法務部暨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商定之。
三、實施時程
預定九十三年度實施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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