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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0A012XX
標題: Re: [公告]刑分共筆注意事項小補充
時間: Fri Feb 21 13:04:20 2003
※ 引述《suesue (念去去千里煙波)》之銘言:
: 我學習的態度是先立而後破
: 至少我要先知道這門學問或這個學說在說些什麼
: 才能知道他的問題癥結在那裡
: 當我腦中空空如也之時
: 什麼批判思考是不可能的
: 當你對這個學說沒有瞭解之時,如何能夠去思考
: 當他腦中還沒有建立自己的思維模式之時
: 如何能夠拋開一切只有思考?思而不學則殆
我不是不贊同妳這個見解。
不過我認為對於一門學問的初步理解不需要靠共筆,
共筆的存在反而會只讓人在初步學習時,失去了
將來反省的可能性。
: 或許每個人學習態度不同
: 但我從共筆之中,能夠找到一些蛛絲馬跡知道老師為什麼贊成這樣說
: 或許從他本身對法理的解說,知道他對某某事情持的看法是什麼
: 如此我才能去思考:那麼對於某某情況他的看法大概會是什麼
: 這樣思考有道理和無道理的地方在那裡
: 總是當我建立屬於自己的思維模式之後
: 才有可能擺脫老師的思維模式
: 我覺得在低年級注重的應該是
: 先讓他有思考的能力,培養思維的方法
: 對我而言,從老師的授業方面我可以試著去瞭解
: 至少我是這麼覺得
: 我相信有人已經建立起自己思維的方式
: 但我資質駑鈍
: 現在還在慢慢地學習這樣做
: 如果要我現在拋開共筆不讀
: 我認為這是揠苗助長
: 每個人學習進度和狀態都不同
: 使用共筆的心態也不同
: 單純的幾分法並不真實
既然都能考上台大法律系,則沒有所謂的資質的問題。
問題是在於有無得到刺激的機遇,或者說頓悟吧。
對於那些根本不需要共筆的人而言,我不會多說廢話。
對於只看共筆的人我更不說任何一句話。
但是對想要借共筆學習初步知識的人,我覺得應該要說話。
因為我覺得這些人有靠近我所說的蝴蝶吸子原點的可能性。
我在後現代犯罪學啟示一文中所談的不僅是犯罪少年,
同樣的理論更能夠適用到「資優」少年身上。
我的學問與身體是一致的,從開始學法律起,到現在
都是一樣。我很感謝當時或留日時的一些機遇,這些
機遇使我不會變成鸚鵡。
現在學法律的鸚鵡實在太多。
舉個極端的例子。共筆=判例、先例。
為何對於性交易條例29條,只能用緩起訴或緩刑的方式來解
決問題。為何不能用立法、目的、系統解釋間的矛盾與衝突,
直接採取限縮解釋?
共筆或許會談這個問題,妳也會真對這個問題採取共筆所談的
限縮解釋。問題是,碰到下一個類似問題,而共筆沒談到時,
陷入共筆文化的人,將無法舉一反三。因為在深層中判決等先例
已經是一個從事實務的人的共筆。
: 還有,我也贊成某些課不需要做共筆
: 尤其是有好的書可以參考,老師又懂得拿捏上課節奏的課
: 例如親屬,後來我共筆都沒看只看自己的筆記
: 打算以後共筆當看書一樣看過去
我反對的正是這種學習態度。
再重申一次。對於只讀共筆的人,我不會發話。
不過我仍舊會存在,我的存在就是一個刺激,只不過我不發話而已。
院長說我是必須存在的惡,這句話是對那些只讀共筆的人而說的。
妳不只讀共筆。好!所以我發話反對妳的學習態度。
: 另外,我知道老師特意獨行
: 但跟過街老鼠是不同的
: 您這樣講讓我覺得我好像在褻瀆師長^^|||
: 這是對事 非對人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在文脈上,我所說的「打」,不是
一般語詞中的打。因為我終究是學校的教師。
這裡所說的「打」是指「狗吠火車」。
或許真的是比喻不當。或許說對二年級的來說,我只是
在弄春池畔晃動的蟑螂或恐龍,大家避之唯恐不及。
只是我覺得蟑螂真的會被「打(死)」,而恐龍又是現在
不存在的動物,所以還是老鼠好了。
看看司一版討論政治共筆的一串發言,真的是狗吠火車。
褻瀆?言重了。妳說這是對事不對人,那為何對我又會
有對人的感覺呢?
或許這是因為妳沒有把我上篇文章看成共筆之故。
終究我的存在不僅是共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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