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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90A012XX 看板]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0A012XX 標題: Re: [公告]刑分共筆注意事項小補充 時間: Fri Feb 21 13:04:20 2003 ※ 引述《suesue (念去去千里煙波)》之銘言: : 我學習的態度是先立而後破 : 至少我要先知道這門學問或這個學說在說些什麼 : 才能知道他的問題癥結在那裡 : 當我腦中空空如也之時 : 什麼批判思考是不可能的 : 當你對這個學說沒有瞭解之時,如何能夠去思考 : 當他腦中還沒有建立自己的思維模式之時 : 如何能夠拋開一切只有思考?思而不學則殆 我不是不贊同妳這個見解。 不過我認為對於一門學問的初步理解不需要靠共筆, 共筆的存在反而會只讓人在初步學習時,失去了 將來反省的可能性。 : 或許每個人學習態度不同 : 但我從共筆之中,能夠找到一些蛛絲馬跡知道老師為什麼贊成這樣說 : 或許從他本身對法理的解說,知道他對某某事情持的看法是什麼 : 如此我才能去思考:那麼對於某某情況他的看法大概會是什麼 : 這樣思考有道理和無道理的地方在那裡 : 總是當我建立屬於自己的思維模式之後 : 才有可能擺脫老師的思維模式 : 我覺得在低年級注重的應該是 : 先讓他有思考的能力,培養思維的方法 : 對我而言,從老師的授業方面我可以試著去瞭解 : 至少我是這麼覺得 : 我相信有人已經建立起自己思維的方式 : 但我資質駑鈍 : 現在還在慢慢地學習這樣做 : 如果要我現在拋開共筆不讀 : 我認為這是揠苗助長 : 每個人學習進度和狀態都不同 : 使用共筆的心態也不同 : 單純的幾分法並不真實 既然都能考上台大法律系,則沒有所謂的資質的問題。 問題是在於有無得到刺激的機遇,或者說頓悟吧。 對於那些根本不需要共筆的人而言,我不會多說廢話。 對於只看共筆的人我更不說任何一句話。 但是對想要借共筆學習初步知識的人,我覺得應該要說話。 因為我覺得這些人有靠近我所說的蝴蝶吸子原點的可能性。 我在後現代犯罪學啟示一文中所談的不僅是犯罪少年, 同樣的理論更能夠適用到「資優」少年身上。 我的學問與身體是一致的,從開始學法律起,到現在 都是一樣。我很感謝當時或留日時的一些機遇,這些 機遇使我不會變成鸚鵡。 現在學法律的鸚鵡實在太多。 舉個極端的例子。共筆=判例、先例。 為何對於性交易條例29條,只能用緩起訴或緩刑的方式來解 決問題。為何不能用立法、目的、系統解釋間的矛盾與衝突, 直接採取限縮解釋? 共筆或許會談這個問題,妳也會真對這個問題採取共筆所談的 限縮解釋。問題是,碰到下一個類似問題,而共筆沒談到時, 陷入共筆文化的人,將無法舉一反三。因為在深層中判決等先例 已經是一個從事實務的人的共筆。 : 還有,我也贊成某些課不需要做共筆 : 尤其是有好的書可以參考,老師又懂得拿捏上課節奏的課 : 例如親屬,後來我共筆都沒看只看自己的筆記 : 打算以後共筆當看書一樣看過去 我反對的正是這種學習態度。 再重申一次。對於只讀共筆的人,我不會發話。 不過我仍舊會存在,我的存在就是一個刺激,只不過我不發話而已。 院長說我是必須存在的惡,這句話是對那些只讀共筆的人而說的。 妳不只讀共筆。好!所以我發話反對妳的學習態度。 : 另外,我知道老師特意獨行 : 但跟過街老鼠是不同的 : 您這樣講讓我覺得我好像在褻瀆師長^^||| : 這是對事 非對人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在文脈上,我所說的「打」,不是 一般語詞中的打。因為我終究是學校的教師。 這裡所說的「打」是指「狗吠火車」。 或許真的是比喻不當。或許說對二年級的來說,我只是 在弄春池畔晃動的蟑螂或恐龍,大家避之唯恐不及。 只是我覺得蟑螂真的會被「打(死)」,而恐龍又是現在 不存在的動物,所以還是老鼠好了。 看看司一版討論政治共筆的一串發言,真的是狗吠火車。 褻瀆?言重了。妳說這是對事不對人,那為何對我又會 有對人的感覺呢? 或許這是因為妳沒有把我上篇文章看成共筆之故。 終究我的存在不僅是共筆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5.2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30.1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