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於本學期(94年1月)畢業之學士班學生應注意事項:
1.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生,
若本學期您的輔系(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仍未修足,
又不想延長修業年限,則至遲應於12月27日(星期一)之前,
向所屬教務單位提出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之申請,
逾期未提出放棄者,即自動延長修業年限至修畢輔系(雙主修)學分,
或修業年限屆滿為止。(註)
2.教育學程學生:
已修足本系學分而未修足學程學分者,
須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始得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網站下載。網址:http://regist.aca.ntu.edu.tw )
3.教育學程以外之其他學程學生:
依93年9月27日教育部台高通字第0930118501號函指示:
除教育學程外,其他學程均無法源依據得以延長修業年限,
故自本(9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凡修習教育學程以外之學程者,
不得以學程未修畢為理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4.「英文學位證書」(即舊稱之英文畢業證書)限本學期擬畢業學生申請。
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社科院教務分處、醫教分處)索取。
93年12月30日之前申請者,
可於1月份領取中文學位證書時一併領取英文學位證書。
93年12月31日至94年2月18日之間補申請者,
若申請時已領取中文證書,則須於七個工作天後方可領取英文學位證書。
94年2月19日起,不再受理申請「英文學位證書」,
請改申請效力相同的「英文學位證明書」。
(註)本校輔系辦法第九條、雙主修辦法第八條規定:
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應屆畢業資格,
但未能修畢輔系(雙主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資格之申請。
前項申請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資格,
第一學期應於12月25日之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5月25日之前提出。
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
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輔系(雙主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導致無法取得本學系及輔系(加修學系)畢業資格者,
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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