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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於本學期(94年1月)畢業之學士班學生應注意事項: 1.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生, 若本學期您的輔系(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仍未修足, 又不想延長修業年限,則至遲應於12月27日(星期一)之前, 向所屬教務單位提出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之申請, 逾期未提出放棄者,即自動延長修業年限至修畢輔系(雙主修)學分, 或修業年限屆滿為止。(註) 2.教育學程學生: 已修足本系學分而未修足學程學分者, 須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始得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網站下載。網址:http://regist.aca.ntu.edu.tw ) 3.教育學程以外之其他學程學生: 依93年9月27日教育部台高通字第0930118501號函指示: 除教育學程外,其他學程均無法源依據得以延長修業年限, 故自本(9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凡修習教育學程以外之學程者, 不得以學程未修畢為理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4.「英文學位證書」(即舊稱之英文畢業證書)限本學期擬畢業學生申請。 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社科院教務分處、醫教分處)索取。 93年12月30日之前申請者, 可於1月份領取中文學位證書時一併領取英文學位證書。 93年12月31日至94年2月18日之間補申請者, 若申請時已領取中文證書,則須於七個工作天後方可領取英文學位證書。 94年2月19日起,不再受理申請「英文學位證書」, 請改申請效力相同的「英文學位證明書」。 (註)本校輔系辦法第九條、雙主修辦法第八條規定: 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應屆畢業資格, 但未能修畢輔系(雙主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資格之申請。 前項申請放棄修讀輔系(雙主修)資格, 第一學期應於12月25日之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5月25日之前提出。 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 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輔系(雙主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導致無法取得本學系及輔系(加修學系)畢業資格者, 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